我爸媽給了我們夫妻一平公尺,房產是共享的,能不能在房產證上寫上自己的名字?

發布 社會 2024-07-06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你說的不是很清楚,你說的房產共有是什麼意思? 那麼它就不被稱為可憎之物。 如果你是夫妻,那麼你當然可以在地契上寫下你的名字。

    禮品可以節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等,因此比買賣節省了很多錢。

    我們先為大家普及一下法律知識:

    不動產贈與是指一方自願將自己的私有財產無償贈送給另一方,而另一方願意接受的行為。 雖然不動產贈與是無償贈與,但也必須簽訂正式的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禮物是雙方的法律行為。 贈與的成立,不僅要有贈與人無償贈與他人不動產的形式,還要有對方接受贈與的表態。

    2.禮物是一種無償的法律行為。 贈與人無償將其財產贈予受贈人。

    3.給予是一種實際的行為。 贈與合同雖然是雙方的合法行為,但僅供贈人表達贈與、受贈人接受贈與是不夠的,贈與合同只有在贈與人將其不動產贈與贈與人贈與且受贈人實際接受後才能生效。

    根據法律規定,贈與房屋需要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書、贈與函和契約,贈與須經相關部門辦理房屋權屬變更正式登記手續後方可生效。 具體步驟如下:

    1、贈與人與受贈人訂立贈與房屋贈與書,即贈與書。

    2、受贈人應繳納契稅,並憑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和贈與書領取契據。

    3.公證。

    4、辦理房屋所有權轉讓登記手續。 受贈人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 (1)申請表(在視窗提供)。

    2)房地產產權證明原件。(三)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4)贈與書和公證書。

    5)契稅收據。

    5 捐贈者將房屋交付給受贈人。 在這裡,交貨取決於產權轉讓登記的完成。

    6、贈與人辦理贈與手續時,贈與人應當與房屋管理部門簽訂書面贈與合同,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為逃避應履行的法定義務而贈與他人的,利害關係人主張權利的, 贈與無效。

    轉讓新房產證時,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如果當時不寫,就要交200多元的費用,而且僅限於夫妻。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1、一般情況下,贈與合同的贈與人有權隨意撤銷,即可以隨時撤銷贈與。 但是,也有例外情況,例如贈與人在表演完成後不得行使的撤銷權。 但例外情況的例外情況是:

    贈與合同具有公共利益或者類似性質的,贈與合同一經簽訂,不得撤銷。

    2、贈與人完成合同後,受贈人擁有完整的產權,可以隨意處分其所有權,即在房產證上寫上夫妻雙方的名字。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是。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婚後購買的財產通常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房屋由夫妻共同擁有,無論寫一人還是兩個人的名字。 當然,寫上兩人的名字,是對雙方權利的明確,既有利於後續對財產的處理,如出售、租賃等,也避免了在發生法律糾紛時,兩族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認定不清。 如果只有配偶一方寫在財產名下,在現實生活中,配偶可能會出於各種原因,以自己的名義私下處置實際由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如賭博缺錢等),從而損害您的利潤。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在婚姻房屋中寫下乙個人的名字不一定是共同財產。 如果房產是婚前用個人財產購買的,則該房產的產權歸買受人所有,屬於個人財產,買受人可以處分。 如果夫妻共同擁有房屋用於購買房屋,即使產權證書上只有乙個人的名字,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擁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置權,不能單方面出售房屋。

    法律規定,雙方可以就房產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你好! 但為避免糾紛,建議父母在贈與前寫乙份贈與協議,明確房產是單獨贈與給子女的,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下列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因此,贈與一方的財產不會因婚姻關係而轉為共同財產。 但是,家長在捐贈時,必須出具贈與協議,否則會有潛在的法律風險。

    此外,如果財產捐贈給一方,另一方新增姓名,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的父母在結婚前為雙方出資購房的,除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外,視為贈與子女。

    雙方結婚後,如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按約定辦理;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答:這取決於是否有協議。

    解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將房屋轉讓給您,是贈與您贈與,如果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是個人財產,則由您單獨擁有,如果贈與合同中未確定該財產僅屬於一方, 它屬於共同財產。

    綜合建議: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和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第一百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場。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

    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的財產制度】男女。

    雙方可以約定,婚後所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應單獨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單獨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和婚前取得的財產。

    產權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同意,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如果丈夫或妻子知道該協議,則丈夫或妻子欠外界的債務應當用丈夫或妻子的個人財產償還。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你好! 你的父母在你結婚後給了你個人財產。

    如果你去公證人公證,它可能是你的私有財產。

    未經公證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夫妻家中寫的人名是否為共同財產,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討論。 如果財產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該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除非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該財產僅屬於一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早期吉祥服務的工資、獎金和報酬;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毀壞本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不計算在內。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視為僅贈與其中一方子女, 不動產應當認定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由於房屋屬於不動產,不動產權利的設定、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登記生效。

    婚姻存續期間,父母一方出錢為子女購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名下,而不是夫妻雙方名下,由此可見出資人的真正含義是只給自己的孩子。 因此,本案中的房屋是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在離婚時要求分割。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跑。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領取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等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一方特殊使用的疑似孫子的日常用品;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贈與人在贈與時明確明示該房屋僅供贈予丈夫或妻子,與他人無關,且變更後的房屋所有人也為受贈人的丈夫或妻子所有,則該房屋在離婚時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作為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如果贈與人在贈與行為發生時明確將房屋贈與夫妻,或者他沒有明確贈與夫妻,但又後悔沒有明確贈與配偶一方,則該房屋自贈與完成之時起成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離婚時應平分。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如果在贈與時明確註明贈與人,則為個人財產,不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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