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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對股東出資比例不設限制,董事長持股比例最高,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經市級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註冊資本1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諮詢服務公司,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批准,現可申請獨資經營
建設資質,現一般由省(市)或省授權的市級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國家未規定時限,不受《行政訴訟法》7日限制!
房地產開發公司的開發資質證書一般由地市兩級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審批(有些地方還需要市級批准),國家沒有規定辦理時限,不受《行政訴訟法》7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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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變化,無論是新房、二手房還是商鋪,都備受關注,越來越多的房地產開發商湧入房地產市場。 很多人不知道註冊房地產公司的條件是什麼,那麼我們來看看註冊房地產公司的相關條件。
1.註冊房地產公司的條件——名稱、組織。
註冊任何房地產集團紅棗企業的首要條件是要有自己的企業名稱和組織結構,這是成立的必要條件。 乙個沒有名字的房地產是不被社會認可的,組織對外是企業的內部事務管理,對外是企業組織的總稱,是企業正常執行的重要條件。
2.註冊房地產公司的條件 - 固定營業地點。
無論是哪個企業,都必須有固定的營業場所,無論是自有的還是租賃的,但必須有企業法人的固定位址,並符合非流動性經營場所的條件。
3.註冊房地產公司的條件——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
房地產開發商在經營前必須有足夠的註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企業的註冊資本是反映企業經濟實力的關鍵,註冊資本必須在100萬元以上。 此外,根據規定,必須有專業的會計、財務、營銷和設計。 建築和其他領域的技術人員。
4.房地產公司註冊條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上述條件外,註冊房地產開發企業還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條件,如《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或抵抗條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等。
文章提要:這裡分享註冊房地產公司的條件,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還需要提醒大家,房地產開發商沒有開發資格證書是不能從事房地產業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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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營銷策劃****,法人老闆,你懂嗎? ,歡迎關注、點讚、下眼精彩內容推薦、業務辦理,請私訊或**公司老闆是什麼? 它非常註冊到公司!
老闆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公司的投資者或股東,是公司的實際含義,所以公司的法人不等於老闆! 兩者可以完全分開。 那麼,為什麼老闆不願意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呢?
那麼法人呢?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提出,並依法登記,公司所有者可以給公司乙個名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給公司經營者打電話, 兩者可以合併或分離。首先要做的是承擔兩者之間的差異
老闆或公司所有者對他們投資的公司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合資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在公司債務中只對公司債務負責的公司。 股份****是指將公司資本分割成平均的股份,所有股東只對公司承擔與自己股東相同的責任,因此,公司股東只需按照登記比例承擔相應的責任,不需要承擔其他責任。
但是,企業人的責任是需要承擔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43條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如果公司有任何違法的法律法規,那麼法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構成違法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看得出來,公司的法人不是很好,所以老闆不願意做法人也是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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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放寬了對註冊資本的剛性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申請企業資質等級驗證。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此前通過了關於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條例》等部門規章的決定,放寬了房地產開發、市政公用事業等多個領域的註冊資本限制。
本次修訂以《公司法》為基礎,修訂範圍共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13項部門規章。 修改內容涉及房地產開發、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工程等領域,放寬了對註冊資本的剛性要求,其中僅刪去了“註冊資本不低於1萬元”或“萬元以上”的15項修正案。
具有一級至四級資質的企業,需分別具有不低於5000萬元、2000萬元、800萬元、100萬元的註冊資本,並在《條例》修訂後,對四級企業的劃分標準將主要對開發經營年限、累計建設面積竣工、 專案質量合格率等,不再是註冊資本數量“上英雄”。
該決定最終明確了該決定將於頒布之日(2015年5月4日)生效。對有關部門規章,按照決定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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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最低註冊資本為100萬元,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建築工程專業專職技術人員不少於4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師2人以上。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註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2)持有資質證書的房地產、建築工程專業專職技術人員4人以上,持有資質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2人以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專業技術人員的設立條件作出比前款規定更高的規定。
第六條 外國投資者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延伸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企業。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 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結構;
2)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3)具有符合***要求的註冊資本;
4)專業技術人員充足;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發放營業執照; 不符合本法規定的,不予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乙個月內,應當向登記機關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指定的部門備案。
《公司法》中一人不限註冊資本10萬元,也無需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一次性實收資本。 認購制不設最低註冊資本限制,實收資本不登記複核,成立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可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申請營業執照。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到位繳款,但收據不強制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