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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實行定額採伐森林,鼓勵植樹造林,封山造林,擴大森林覆蓋率;(二)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的有關規定,為集體和個人造林、造林提供經濟支援或者長期貸款; (三)促進木材的綜合利用和經濟利用,鼓勵木材替代品的開發和使用; (四) 對造林和造林徵收造林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二十八條 國家應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充分發揮示範林的儲水和水土保持、氣候調節、環境改善、生物多樣性保護、林產品供應等功能。
第三十條 國家支援重點林區改造開發和森林資源保護和恢復,改善生產和生活條件,促進所在地的經濟社會發展。 重點林區應當按照規定享受寬枝轉入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等付費政策。
第四十四條 國家鼓勵公民通過植樹造林、照料、管理、領養等方式參與植樹造林和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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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森林資源實施下列保護措施:
1、實行定額採伐森林,鼓勵植樹造林,封山造林,擴大森林覆蓋率;
2、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的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造林給予經濟支援或長期貸款;
3、倡導木材綜合利用和經濟利用木材,鼓勵木材替代品的開發利用;
4、徵收造林費,專門用於造林、造林;
5、煤炭、造紙等部門根據煤炭、木漿、造紙等產品的產量,提取一定資金,專門用於坑木、造紙等用材林建設;
6、建立林業制度,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為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殊用途森林資源,對林木建設、照料、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必須專項劃撥,不得轉作其他用途,具體措施由國家規定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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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森林資源實施下列保護措施:
1、實行定額採伐森林,鼓勵植樹造林,封山造林,擴大森林覆蓋率;
2、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對集體、個人造林、造林給予經濟支援或長期貸款;
3、倡導木材綜合利用和經濟利用木材,鼓勵木材替代品的開發利用;
4、徵收造林費,專門用於造林、造林;
5、煤炭、造紙等部門根據煤炭、木漿、造紙等產品的產量,提取一定資金,專門用於坑木、造紙等用材林建設;
6、建立林業制度,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為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殊用途森林資源,對林木建設、照料、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必須專項用於河丹,不得轉作其他用途,具體措施由第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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