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和監督管理情況如何?

發布 社會 2024-07-20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1、不是管理部門,叫監察部,隸屬於質監局,是質監局內的乙個部門,叫特種裝置安全監察部。

    2、特檢院和特檢部門的關係很簡單,前者是職業,後者是行政,前者隸屬於後者,但在有些地方,比如山東,特檢院本身是垂直於省的,但也在省局的管理之下。

    3、社會上基本都有監督檢查機構,因為監督檢查機構的性質必須是公益的、非營利的、無利益的。

    4、特種裝置的檢查大致分為兩種,一種是監督檢查,一種是定期檢查,監督檢查不對外開放,但定期檢查是放行的,定期檢查也是循序漸進的,現在是氣瓶和壓力管道放行。

    5、定期檢驗資質的取得可按審批規則進行。

    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審批規則

  2.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1、市級特種裝置管理部門為質監局或鍋爐檢驗院。

    2、省、市特種裝置檢驗科研院所一般對特種裝置製造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地方質監局負責特種裝置在安裝過程中的監督檢查,地方質監局負責特種裝置執行過程中的定期檢查。 鍋檢機構一般隸屬於質監局。

    3、未接受第三方監督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 這些特種裝置應為強制檢驗裝置,應由鍋爐檢驗所或質監局監督檢查,我沒有聽說過第三方監督檢驗單位。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總結。 特種裝置檢驗機構是技術部門,隸屬於質監局下屬事業單位,負責法定檢驗(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沒有執法監督權。 例如,如果一台裝置合格或不合格,檢驗機構將出具檢驗報告,在檢驗後給出結論; 如果某台裝置不合格,不能保證安全,但使用者仍在使用中,檢驗機構無權對裝置進行封存或處罰,由特種裝置監督部門進行。

    這個問題由我來決定,打字需要一點時間,請耐心等待 特種裝置監理部質量技術監督局A科。

    特種裝置程式碼單檢機構是技術延誤蠟部門,隸屬於質監局下屬事業單位,負責法定檢查(監督檢查、定期檢查),無執法權和監督權。 例如,如果裝置合格或不合格,檢查機構將在檢查後向嫌疑人出具檢查報告; 如果某台裝置不合格,不能保證安全,但使用者仍在使用中,檢驗機構無權對裝置進行封存或處罰,由特種裝置監督部門進行。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給您點個贊,謝謝。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1.設設市質監局特種裝置處(科)。

    2.省、市特種裝置(或鍋爐、壓力容器)檢驗科研機構,從事特種裝置監督檢驗的均屬法定檢驗。 是質監局下屬機構。

    3、乙個地方只有特種裝置(或鍋爐、壓力容器)檢驗研究機構,沒有民營,因為是法定的,事業單位隸屬於地方質監局,大型單位或行業都有檢測站,只能對本單位或行業使用的裝置進行檢驗, 並且不能監督製造。沒有競爭,沒有從屬關係,社會上的人只能檢查自己的家和正在使用的人; 有化學檢測站、鐵路、電力、部隊,以及北京鋼鐵總院、合肥總院的國家檢驗機構。

    必須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檢驗資格,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1.質監局特種裝置司。

    2、是質監局的事業單位,屬於法定檢查機構。 法定!!

    3、一處只有乙個地方,沒有私人的,因為是法定的,事業單位隸屬於地方質監局,大型單位有自己的檢測站,只能檢查自己單位使用中的裝置,不能監督製造。

    不。 沒有競爭,沒有從屬關係,社會上的人只能檢查自己的家和正在使用的人; 以前有化學檢測站來檢查各個城市的化學局,但現在化學局都不見了,所以化學檢測站也被合併了。

    注:除深圳外,深圳正在試點改革)不明確。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1、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管理屬於技術監督局鍋爐部,檢驗屬於當地鍋爐檢驗院。

    2、鍋爐檢驗院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屬於國家認可的檢驗資質,鍋爐檢驗院屬於技術監督局下屬機構。

    3、社會上沒有其他鍋爐壓力容器監督檢驗機構,只有鍋爐檢驗機構才能執行檢驗任務。 社會學生在裝置執行中可以有無損檢測公司,這是國家認可的,但只能對執行中的裝置進行檢測,鍋爐和壓力容器的生產仍由鍋爐檢驗院負責。 專檢所是檢驗機動車輛、電梯、遊樂設施等特種裝置,鍋爐、壓力容器只屬於鍋爐檢驗院。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舊拆除孝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22號檔案,於7月1日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查總局審批, 2002年,由局長於2003年7月12日頒布,並於2003年1月1日生效。1993年9月29日,原勞動部《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皇家腔。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第23條.

    本條例實施細則由國家勞動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制定。

    第24條.

    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的監督檢查辦法另行規定。

    第25條.

    本條例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第1條. 鍋爐和壓力容器在生產和生活中應用廣泛,並且有危險的壓力裝置。 為保證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執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 這些規定適用於所有壓力鍋爐和壓力超過乙個表壓的各類壓力容器。 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查、修理和改造這些裝置的單位必須執行這些規定。

    本規定不適用於船舶、機車上的鍋爐和壓力容器。 在出售聲譽之前。

    第3條. 各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鍋爐、壓力容器進行監督檢查。

    勞動部牽頭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院是專門從事鍋爐壓力容器檢驗的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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