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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前離職,但需要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並辦理相應的辭職手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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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辭職,但您將承擔違約責任。 建議協商一致解除合同,違約金問題也可以協商。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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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未簽訂超過乙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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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不予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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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雇勞動者。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並支付乙個月的工資,為期一年。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求續簽無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支付勞動者一年工資兩個月工資的違法行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四條 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2)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後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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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時,可以以合同到期為由拒絕與員工續簽合同,從而解雇員工。 合同期滿後,勞動關係自動終止,任何違法行為無需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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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無需續簽,無需任何理由,但應當按照勞動者以後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支付遣散費,包括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半年不到半個月的工資,不到半年的乙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續簽勞動合同,直至相應情形消失並終止。 但是,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照國家關於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暴露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
2、因職業病或在單位工作中受傷,經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非工傷;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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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無理由直接解除合同而不續約,但應按照勞動者2008年1月1日以後的服務年限支付遣散費,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半年以下工資半年,一年以下半年工資半日。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的,適用勞動合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直至指定情形下的勞動合同解除。 但是,第二段的丟失呢? 勞動合同解除的勞動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職業中規定疾病的危害和勞動者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或疑似職業病患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 (一)職業病或工傷,以及確診喪失工作能力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
d) 在醫學上是合適的;懷孕、分娩或哺乳的女員工;
(五)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5年;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續簽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定期勞動合同的終止應當依照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有下列第四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時;
第47條規定了工人在雇主工作多年的遣散費,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如果不滿6個月至1年,且不滿6個月的,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中央政府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勞動者工資最高可達勞動者工資遣散標準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最長可達12年。
在本節中,“月薪”一詞是指終止或終止僱傭合同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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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條款,員工當然可以直接解雇,沒有其他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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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一)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使對方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 )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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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司的一位經理即將退休,但是這個人很有能力,公司想聘請他回去工作,但是退休後會遇到一些問題,比如合同問題。 那麼如果公司想用退休人員,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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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是要籤的,但不能籤,勞動合同要籤。 具體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退休),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如果勞動者在退休後被用人單位重新聘用,雙方之間形成的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不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雙方協商商定。
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性質的勞動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包括工作內容、勞動報酬、醫療保險待遇等。 此外,60歲以上的再就業人員不能稱為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遇到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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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勞工。
勞動者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就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或企業雇用退休人員,發生勞動爭議,或者發生其他需要勞動法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事情,勞動部門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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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你不能暫時掛在活期賬戶上,讓對方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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