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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還不是絕對的,我也認識人,父母個子不高,但一對孩子不矮,就像叔叔一樣。
我建議你多喝牛奶和骨頭湯,每天睡覺時盡量把胳膊伸過頭頂,盡量把腿伸下來,每天這樣做,幫助你長高。
我小時候嘗試過這兩種方法,我在書上讀過它們,我覺得它們更有用,我 170 歲,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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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大多數孩子都比父母高,你已經相當高了,你絕對可以長得比媽高,根據你的年齡和身高,你可以長兩到三年,很有可能再長15厘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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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這麼認為,我和哥哥現在都比父母高! 而且現在的生活水平還不錯,沒有理由不長高,你現在多大了! 還有很長的希望!
我真的不跟你開玩笑! 我170歲,哥哥比我高178,我父母只有160歲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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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有一點基因,但不是絕對的,但前提是你的父母是健康的。
我認識乙個男人,他的父母是孩子,現在已經92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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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兩天也回答過一次這樣的問題,現在孩子一般都比父母高,有的人長得先,有的人長得晚,正常年份長得更快,平時多運動對身體有好處,當然也要保證充足的營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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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不是,我有乙個同學,比她爸媽和她爸媽都高乙個頭,超過1.7公尺,大概差不多1.8公尺,當時她要上排球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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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和遺傳有關係,如果你的父母矮個子,而你已經比他們高,那麼你就沒有機會再長高了,我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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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如果父母的身高差不多,孩子就會長高,只要營養跟上,就不會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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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們大家好:
這種磋商似乎在邏輯上是有問題的。
如果女兒不繼承父母的遺產,父母必然會離世,那麼為什麼還存在贍養問題呢?
這是兩種法律關係。 除非兒童與親生父母之間的父母關係已經消滅(或者更簡單地說,通過收養),否則不能排除撫養子女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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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法律,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如果子女未能履行其贍養義務,無法工作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因此,成年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律義務,無論他或她是否可以繼承父母的財產。
希望它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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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兒童都有義務贍養他或她的父母,無論他或她是否接受他或她父母的財產。 所謂義務必須無條件遵守,孝順父母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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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父母是千萬富翁怎麼辦? 你還會問這個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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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有贍養繼承義務的,無論是否實際取得繼承權,均應履行贍養義務,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在遺產分配時,女兒的繼承權可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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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和贍養是兩回事,無論有沒有繼承,都有贍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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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你有乙個兒子,你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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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封建性別觀念是認真的。
兒子、女兒(包括繼子女、養子女)均為二線繼承人,僅次於一等配偶,繼承資格平等。 但是,以下例外情況適用。
1.遺囑明確規定了遺贈所指的內容。 但是,如果遺囑是在無意識或非自願狀態下訂立的,則不算數,如果子女有殘疾,無法照顧自己,不能按照遺囑繼承遺產的,繼承人應給予適當的補償。
2.未履行撫養子女義務的,不繼承或繼承較少的遺產,多履行撫養義務的,繼承的遺產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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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不分男女。
只要父母不立遺囑,子女不分性別都可以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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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你可以生給他們,他們不會給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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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因為她是第二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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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兒子還是女兒都有贍養人的義務,不是說沒有義務把遺產交給誰,首先要知道,法律是道德的底線,你姐姐的做法確實過分了,如果老人還活著, 那麼他就有權分配財產並立遺囑,如果沒有遺囑,老人去世後,所有親屬都有權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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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有義務贍養父母。
首先,你姐姐想得更自私,你不贍養父母就是不孝順。
受到道德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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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個人而言,我認為它仍然應該被提出。
不管父母對女兒有多壞。 但畢竟,他們生下了你,撫養了你。
他們是讓你在這個世界上活著的人。
所以我認為我們仍然應該履行我們作為孩子的責任。 撫養自己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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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為什麼不欠你父母的 房產很小。
她的生命是她的父母給予的。
如果你想還清父母的債務,那就效仿納扎的榜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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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可以放棄,但義務不能逃避。 這是法律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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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父母養育了我們,這份恩情是我們永遠無法報答的。
他們是否有財產與我們分享並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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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姐姐的想法當然不對!
在該國的許多地方,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父母往往將他們的兒子視為他們財產的繼承人。 這是乙個暫時無法改變的習俗。 但是,無論如何,父母是撫養孩子的人,所以孩子有義務贍養父母!
但是,鑑於你家的現狀,你的兄弟姐妹很難自覺地承擔起忙碌的義務,但你乙個人承擔起養活所有人的責任肯定太重了,這只能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
不要以為上法庭是壞事,如果你不這樣做,你只會縱容他們和他們的錯誤,反而會讓他們更加忘記乙個人的責任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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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孩子都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但同時又有贍養老人的義務,所以要先履行自己的義務,才能自信地爭奪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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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子女在繼承法上是第一順位繼承人,與結婚與否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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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道和財產分割是兩回事。 無論財產如何,孩子都應該善待老人。 只是你老人家還在。
他們的財產仍然是他們自己的,你在為什麼而戰? 在老人缺席的情況下。 子女有權繼承財產。
如果老人在臨終前已經做好了安排。 根據老年人的安排進行分配。 如果你不談判,最好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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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是的,但是如果你的父母想把房子給大哥並轉讓所有權,你就拿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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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學過法律,並向你明確表示,女兒對父母的財產有繼承權。 父母立遺囑明確財產分配的,按照遺囑進行遺囑分配,無遺囑的,法院按照當事人履行的贍養義務數額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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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如果遺產沒有被指定為繼承人,你可以試試!
你的情況和你的遺產是不一樣的。 主人還在那裡。 可以指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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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是指繼承人死亡後依照繼承法進行的繼承程式。 當死者還活著時,他只能遵循贈與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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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看看具體的法律法規:《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的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於父權制的封建意識形態和男性對女性的優越感的影響,出現了各種剝奪女兒繼承權的情況,都是違法的。 當然,至於遺產如何分割,可以由繼承人協商,按照達成的協議進行。
最後,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在保護已婚女兒平等繼承權的同時,會根據實際情況對繼承方式和遺產分配份額進行區別對待。 例如,有撫養義務和撫養能力的子女沒有履行對父母的相應撫養責任的,可以在分割遺產時適當減少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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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女兒結婚了,想回去分割家裡的財產。 你想面對嗎? 如果你丈夫的姐姐或姐妹回去分割你丈夫的財產,你願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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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這種繼承權不會因為她們是農村而改變,這是法律規定的,女兒也不例外。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是指公民在繼承開始前依照法律規定或遺囑指定接受死者繼承的資格,即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權利和能力。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財產權,即已經屬於繼承人並給繼承人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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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女兒出嫁的時候,父母會給她一些嫁妝,就看父母對你的愛了,除非父母自願把財產分給你,否則應該只屬於你哥哥一輩子,只要你沒有戶籍的份,如果想分割, 只有在他們去世後,才能涉及財產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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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考慮財產問題嗎? 你還說你的父母現在在健康的各個方面都做得很好。 我無法理解。 父母不會偏袒。 有必要來問這個無聊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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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寫乙份財產贈與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無償贈與財產,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七條 捐贈財產需要依法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二).
第二十二條 結婚前,父母雙方出資購買房屋的,應當認定為贈與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贈與為贈與雙方的除外。
雙方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是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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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婚前財產,就是個人財產。 如果是已婚,你的父母應該寫乙份贈與協議,表明財產是親自捐贈給女方的,並經過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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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女方父母在為已婚女兒買房時是贈與,為了女方的利益,可以寫乙份書面贈與合同,說明只送給女兒。 然後去當地公證處申請財產公證,法律效力更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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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兩種方法可以解決您的問題:
1.你的父母和你都可以去公證處對財產的贈與進行公證,表明房子是單獨給你的,而不是給你的丈夫和妻子的;
2.你和你的丈夫可以去公證人對婚姻財產進行公證,並說明財產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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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時要做好相關手續和付款證明,然後讓父母寫乙份贈與合同,讓第三人作為見證人簽字,特別要表明只給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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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購買後,您的父母明確同意這是贈予您的個人財產就足夠了。
您可以請律師作證,也可以在公證處公證,或者其他相關部門可以提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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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寫乙份贈與協議,表明該財產是親自贈送給該女子的。
此外,請保留付款單並寫下您父母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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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做公證,你不需要男人在場,只要你的父母和你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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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就夠了,掛號時間是婚前,如果不放心,那就籤乙份公證書公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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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正義不是結束,你可以去公證處,其財產分配,離婚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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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問題不可能用兩句話說清楚,最好親自諮詢當地的律師事務所,網上可能無法針對你的具體情況,還是有誤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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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在送禮時註明只會送給女兒,否則最好有書面證明。
否則,它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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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出具贈與合同,明確規定贈與財產僅屬於女兒。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擁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配偶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19條:婚姻財產協議。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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