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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集觀調控是指國家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彌補市場調控的弱點和缺陷,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對國民經濟進行調控的措施。 巨集觀調控的主要目標是:促進經濟健康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保持國際收支平衡。
巨集觀調控的基本手段是經濟、法律和行政。 比如,國家通過增加對農民種糧的補貼來調節農業生產,以吸引農民維持或擴大糧食生產; 例如,國家制定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規範市場競爭,促進資源優化配置; 比如國家規定,買第二套房子一定要有當地戶口,把控商品房**太快**。 在市場經濟中,國家的巨集觀調控應以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為基礎,輔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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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巨集觀調控是通過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對經濟執行狀況和經濟關係進行干預和調整。 為確保經濟結構平衡,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辦公廳關於加強巨集觀調控有關規定的通知》 13.《關於進一步加強市場巨集觀管理的通知》(國發1992年第68號)規定: 發行上市程式如下:
經批准的股份制試點企業經中國證監會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批准進行資產評估和財務審計後,應當向企業所在省或者另行定點城市人民提出公開發行上市申請,由本省人民或者另行指定人員審批城市在國家頒發的規模內;**企業應當在國家向主管部門發放的規模內,經企業所在省級或者單獨規劃市的主管部門和人民審批; 經批准的發行申請報中國證監會進行資格審查後,經滬深**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委員會審核通過,報證監會備案(並同時抄送**委),15日內無異議發行。 上市時間由**聯交所的發行及上市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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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集觀調控又稱國家巨集觀調控。 巨集觀調控或國家巨集觀調控是以市場經濟為主體,以經濟主體為主導,以經濟主體與經濟客體的對稱關係為核心,實現經濟結構平衡、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行為(主要是財務手段)。
2、巨集觀調控是系統工程。 對稱逆週期調控是巨集觀調控的本質; 制定對稱的產業政策是巨集觀調控的核心; 財政手段是巨集觀調控的主要方式。
3.巨集觀調控是小商品經濟向市場經濟發展、市場經濟向知識型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巨集觀調控常態化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本質特徵。 巨集觀調控既有別於干預經濟,也不同於計畫經濟。 **巨集觀調控主要通過制定對稱產業政策來實現。
4.巨集觀調控手段。
1)經濟手段。
這是指在自覺依賴和運用價值規律的基礎上,借助經濟槓桿的調節作用,對國民經濟進行巨集觀調控。 經濟槓桿是巨集觀經濟調節和控制社會經濟活動的一種價值形式和價值工具,主要包括稅收、信貸、工資等。
2)法律手段。
這“詩之”是指依靠法律制度的力量,通過經濟立法和司法,用經濟法律法規來規範經濟關係和經濟活動,從而達到巨集觀調控的目的。 通過法律手段,可以有效保護公共財產和個人財產,維護各種所有制經濟體、經濟組織和社會個人成員的合法權益; 調整各經濟組織之間的橫向和縱向關係,確保經濟執行的正常秩序。
3)行政手段。
這是依靠行政機關採取強制性命令、指示、規章等行政手段來規範經濟活動,以達到巨集觀調控的目的。 行政手段是權威的、縱向的、無償的、有效的。 社會主義巨集觀經濟調控還不能放棄必要的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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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國家通過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的一種調控。
巨集觀調控是指運用政策、法規、計畫等手段,對經濟執行和經濟關係進行調節和干預,確保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其意義在於克服市場經濟的缺陷,保證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巨集觀調控的概念最早由凱恩斯提出,他提出了五大巨集觀調控手段,即經濟手段、計畫指導、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道德手段,對促進經濟增長、充分就業和穩定物價起著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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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調控的主體是國家。 與微觀經濟管理行為不同,巨集觀經濟的調控是國家而不是經濟活動的具體主體。
2、調控的主要模式主要表現在經濟政策上,是巨集觀調控政策的法律制度化,是一種“政策規律”。
3、監管的效果多為引導和鼓勵。 由於巨集觀調控大多是政策性的,政策的有效性在於引導和鼓勵,而不是執行或懲罰。
4.調控以社會經濟發展總體為起點和終點,體現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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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集觀經濟管制的定義:
巨集觀調控又稱國家巨集觀調控,是市場經濟的主體,通過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主要是金融手段),實現以經濟主體為主導,以經濟主體與經濟客體的對稱關係為核心,實現經濟結構平衡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行為。
巨集觀調控的目的:
保持社會總供給總需求基本平衡,彌補市場調節不足。 這樣,將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維持國際收支平衡。
巨集觀調控狀態的意義:
它是在尊重市場調節的前提下進行的,它彌補了市場調節的不足,是由我國社會主義的性質決定的。 社會主義公有制和共同富裕的目標,要求國家發揮巨集觀調控的作用。 社會主義巨集觀調控是科學的巨集觀調控。
巨集觀調控的基本原則:
1.國家統一決策的原則。
國家巨集觀調控的一切決定,統一歸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制定國家巨集觀經濟政策、行政法規後,應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通過後,再實施。
2.社會經濟發展總體平衡原則。
市場經濟的發展必然會帶來發展不平衡的問題,而巨集觀調控就是要解決這種不平衡問題。
3.協調原則。
4.引導鼓勵原則。
5.預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