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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你得去民政部門(結婚時的婚姻登記部門)拿到離婚證,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離婚後雙方協商後拿協議辦理離婚登記。 訴訟離婚是眾所周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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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結婚必須經過若干手續一樣,離婚也必須與國家制定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否則離婚的事實在法律上不被承認。 這就是所謂的形式要素和實質要素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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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達成協議,必須由律師起草並通過司法局的司法程式才能生效。 最簡單的方法是將結婚證帶到婚姻登記處並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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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我還活著的時候,請珍惜我 趁著我還充滿激情 趁我還年輕 我不機智 趁著我還勇敢 趁著我還願意相信 趁著我還值得被愛 趁著我還瘋狂 趁著我還固執 趁著我不怕受傷 趁著我不麻木 請珍惜我 我不再有太多的熱情了 我即將對任何我即將用完的東西失去興趣依戀 我快要失去理智了 我不想相信任何人 在我聰明之前 請珍惜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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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證明的離婚,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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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父母不同意你嫁給你的伴侶,也不會給你戶口簿,你認為你和你的伴侶簽訂結婚協議會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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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議離婚,夫妻雙方需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等材料親自辦理離婚登記。 即使是雙方同意離婚,也必須取得離婚證,否則不被視為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檔案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有關情況。
當事人真正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費、債務等問題達成共識的,應當登記,並簽發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7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
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自願離婚,並已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解決的,應當登記並簽發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0條.
離婚登記完成,或局內和局國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時,婚姻關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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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方同意離婚,可以憑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到婚姻登記機關(通常是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登記當天即可領取離婚證。
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等。
注意:離婚必須由夫妻雙方同時參加,除非配偶一方宣布失蹤,否則不得缺席。
只要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分割、債務和債權等達成協議,並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攜帶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到民政局辦理,只要材料齊全,離婚就可以在1小時內完成。 您可以立即獲得離婚證。 如果您已經起訴法院,離婚將通過法院進行調解。
雙方簽字生效,法院立交後即可領取法律文書,一般1至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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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一般是可以的,離婚證可以在同一天拿到。 協議離婚的,經雙方協商後,應持雙方離婚協議、結婚證、身份證到原結婚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 如果一方在簽訂離婚協議後不同意或後悔不履行,則應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或被告居住地一年以上的法院提出離婚,一般一審6個月,二審3個月。 如果法院不保留第一次判決,可以在半年後重新提起訴訟,第二次起訴的法院一般應不予裁決。
1. 只有協議離婚嗎?
離婚不僅是協議離婚,也是訴訟離婚。 如經協議離婚,經雙方協商後,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或任何一方戶籍登記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 當天沒關係。 在訴訟離婚的情況下,一方可以單方面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在被告未登記但已定期居住超過一年的地區法院提起訴訟。
如無重大爭議,適用簡易程式,一般在3個月左右完成,如果案件比較複雜,則轉為普通程式,一般在6個月左右完成。
2. 離婚是否需要在婚姻登記地辦理?
離婚不一定需要在婚姻登記地辦理,如果是協議離婚,需攜帶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雙方應到一方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訴訟離婚的,一般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已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一)戶口簿和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除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證明和證明材料外,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示本人的有效通行證和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置等事項協商達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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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 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是雙方協議離婚過程中的乙個程式。
在婚姻登記機關未出具離婚證之前,雙方不被視為離婚。 2.根據《民法典》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准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 當婚姻登記辦公室確定雙方確實願意並且子女和財產問題已妥善處理時,將簽發離婚證書。 3.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證明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有關情況。 當事人確有離婚意願,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共識的,應當登記,並出具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 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