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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可直接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鑑定,鑑定報告出具後再申請工傷鑑定。 如果老闆沒有按照工傷鑑定結果進行賠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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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的認定可以由雇主或雇員個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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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勞動局確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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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傷賠償是受傷職工及其已故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有的賠償金。 在進行工傷賠償時,可以根據受傷員工的不同傷害要求以下賠償費用:
醫療費用、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和住宿費。 用人單位在確定工傷後仍未賠償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賠償。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將工傷認定申請書面通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認定工作,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
根據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的結論,需要根據工傷認定作出決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尚未作出認定期間,中止認定工傷認定的期限。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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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評價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評價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評價結論,必要時可以延長30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規劃區內高孝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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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的老闆拒絕賠償我自己的工傷評估,我該怎麼辦? 1、用人單位不支付用人單位在工傷期間承擔的費用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 2、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工傷費用;(二)院內餐費補貼; (三)總體規劃區外醫療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殘疾人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料費; (六)1至4級殘疾雇員一次性傷殘補助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的,撫卹金、受扶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九)勞動能力考核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年級、六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解除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金。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預付。 從工傷保險**中預先支付的工傷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報銷。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而發生的糾紛; (二)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而引起的糾紛; (三)因免職、開除、辭職、辭職而引起的糾紛;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以上就是老闆拒絕賠償我自己的工傷鑑定怎麼辦的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律分析:工傷鑑定的9級司法鑑定也應為9級,9級傷殘補助包括醫療費、傷殘補助、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等。 >>>More
這是不合理或不合法的。 初次考核費,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保(工傷保險**)支付; 用人單位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