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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合同需要確定效力:(l)行為能力有限的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人承認後方可生效; (2)行為人無權**、超越**權利,或者權利終止後以合同主體的名義訂立合同的,必須得到主體對主體具有約束力的法律的主體承認,否則後果由行為主體承擔; (3)無對他人財產權處分權的合同,經權利人承認後方可生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經成立,其效力不確定,既無效也不無效,但處於未解決的不確定狀態,不同於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效力的確定取決於在一定期限內對具有追溯性承認權的第三方的承認。
追溯權持有人認可合同效力後,其效力應當明確追溯至行為成立之時。 有效期未決的合同,如果被有權追溯承認的人拒絕,則自始無效。有效期未決的合同標的物是特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承認後有效,但純實益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無需法定人承認。 相對人可以敦促法定**人在乙個月內作出追溯性確認。
法定**人不作表述的,視為拒絕承認。 在合同被確認之前,善意交易對手有權撤銷合同。 撤銷應以通知方式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無權、超越權利或者終止後,以受法律約束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承認人承認,對受合同人不具有效力, 行為人應當承擔責任。對方可以敦促被**的人在乙個月內作出追溯性承認。 被**人未作出表述的,視為拒絕承認。
在合同被確認之前,善意交易對手有權撤銷合同。 撤銷應以通知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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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必須得到法定**人的認可,合同才有效。 但是,純粹是有益的或根據其年齡、智力或心理健康狀況訂立的合同不需要得到法人的認可。
2.無權以被承認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無權被人承認,對被承認人無效。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承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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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視情況而定。 如果交易對手承認,合同生效,雙方希望執行合同。 相對人可以催促法定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作出追溯性承認。
法定**人不作表述的,視為拒絕承認。 在民事法律行為得到承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該行為。 撤銷應以通知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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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又稱效力未定的合同,即合同雖已成立,但並不完全符合效力相關要求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需要得到權利人的承認才能生效。 《民法典》規定,以下三種情況為未生效的合同:
l) 無條件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指行為能力有限的人訂立的合同。合同經法人認可後生效。
如果純粹是為了營利或適合他們的年齡、智力或心理健康,則無需承認。 相對人可以在乙個月內催促法定**方兄弟承認,法定**人不作表態的,視為拒絕。 在合同被確認之前,善意交易對手有權撤銷合同。
2)無權利人訂立的合同效力有待確定,行為人無權利、超越權利或權利終止後以合同主體的名義訂立合同的,必須得到受主體對該人具有約束力的法律的承認, 否則,後果由行為人自行承擔。對方可以在1個月內催促被承認人,如果對方沒有表達,則視為拒絕。 在被承認之前,善意交易對手有權撤銷。
(3)無對他人財產權處分權的合同,經權利人承認後方可生效。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承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合同有效。有效期待定的合同的特徵:
1、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經成立,但因缺乏處分權、行為權或者缺乏行為能力而合同不遂。
2.待確定效力的合同的效力既不是完全無效的,也不是完全有效的,而是處於效力不確定的中間狀態。
3.合同是否生效尚不確定,但由其他行為或事實確定。 懸而未決的理由: 1 缺乏狹義的權利**。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 3.無處置權。 4 債務承擔。
合同涉及效力待定的合同,這種合同是效力尚未確定、已經成立但效力尚未發生的合同。 合同在生活中非常重要,因為它們可以有效地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所以幾乎所有人都會有訂立合同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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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有效期未決的合同的情形包括由具有有限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和代表無許可權行為人訂立的合同。
對於合同的無效,合同無效的責任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責令過錯方歸還無過錯財產時,還應注意要求過錯方賠償其占用過錯方財產並給予無過錯方利益等協議的損失。 如果雙方都有過錯,雙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約地點等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或者交易習慣的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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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待定有效期合同”,是指合同訂立後,由於存在一些缺陷和遺漏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得到有權承認的人的承認才能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合同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有限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令人窒息的、需要法人承認的合同等;
根據《民法典》第145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純粹利益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人批准或者承認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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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簽訂後有效還是無效處於不確定狀態,效力是否已經發生仍處於待定狀態。
合同尚未確定,等待其他行為的協議。
《民法通則》對效力有待確定的合同沒有一般規定,但根據民法理論和《合同法》的規定,有三類合同的效力需要確定
1. 行為能力有限的人訂立的合同;
2.因缺乏授權而訂立的合同;
3.參考因無權處置而訂立的合同,好律師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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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對以下內容進行了再造:
合同的有效性應在三種情況下確定:
受試者資格有效期待定合同:
主要是指行為能力有限的人訂立合同,法定人認定合同有效、純盈利或適合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後,必須認定對方,並提醒法定人在1個月內認定法人, 法人未作明示,善意相對人有權在合同認定前撤銷合同;
無權訂立未決生效合同的人:
行人無權超越權利或終止終止合同的權利,合同必須得到被承認人承認,對被承認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否則行人應承擔相對人的責任,並在1個月內確認該人, 善意的人有權在拒絕之前撤銷拒絕;
合同的訂立沒有處分權和處分人的財產權,只有得到權利人的認可才有效;
無處分權的,處分人的財產得到權利人承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取得處分權,合同有效。
效力未確定的合同又稱待定合同,是指因缺乏相應的生效條件而已經成立,不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又因缺乏合同生效的實質要素,因發生其他事實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可分為:1、標的物無條件合同的效力; 2.無權**的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3.無權處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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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限制有能力違約的人的行為。 無權以被關閉者的名義簽訂的合同。
乙個人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但現在傾向於無處分權的銷售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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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人名義簽訂的合同,無權這樣做;
2、優先權期滿後簽訂的合同;
3、違約簽訂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與本國智利不符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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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合同:指已經成立的合同,但由於不完全符合有效性相關要求的規定,其有效性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可以得到權利人的承認後才能生效。
未決有效合同的情形:《合同法》規定,以下三種情形為未決有效合同:(l)限定行為能力人不能依法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人承認後方可生效; (2)行為人無權**、超越**權利,或者權利終止後以合同主體的名義訂立合同的,必須得到主體對主體具有約束力的法律的主體承認,否則後果由行為主體承擔; (3)無對他人財產權處分權的合同,經權利人承認後方可生效。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合同需要確定效力:(l)行為能力有限的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人承認後方可生效; (2)行為人無權**、超越**權利,或者權利終止後以合同主體的名義訂立合同的,必須得到主體對主體具有約束力的法律的主體承認,否則後果由行為主體承擔; (3)無對他人財產權處分權的合同,經權利人承認後方可生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經成立,其效力不確定,既無效也不無效,但處於未解決的不確定狀態,不同於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效力的確定取決於在一定期限內對具有追溯性承認權的第三方的承認。 >>>More
你好。 1、購買合同無效。 如果開發商的銷售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未經預售許可證而出售房屋,則購買合同無效,買方無權搬出。 >>>More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當終止:(一)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的;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交存標的物的;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歸屬於同一人的;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此外,如果債權人免除了債務人的部分或全部債務,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部分或全部終止; 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歸屬於同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當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More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訂立後,因一方或雙方意思的表達,使債權人根據合同的權利和債務消滅的行為。 合同的終止,意味著合同的債權債務關係消滅,合同關係客觀上不復存在。 終止合同和解除合同在概念上是相似的,但它們有很大不同,不能等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