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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覺得最好還是還給他,畢竟他爸給你的錢是你有感情的時候,也就是說,他爸媽把你當成未來的兒媳婦,按照習俗給你,現在你和他分手了,他有權要求你把錢還給他, 我不同意上面這些人的說法,說這個男人怎麼樣,畢竟每個人對女人的態度都不一樣,從公平的角度來看,應該歸還,他也有權從你那裡拿回來,當然,如果你覺得要歸還給他, 還給他,不想還給他也沒關係,畢竟沒有證據,這是個人問題,你當時說要還給他,他不想要,這是他的想法,一是他不好意思收回,二是他覺得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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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個人尊嚴的角度來看,如果你有能力,你可以給她一千塊錢,這種人不值得交往。 將來拯救對方免於糾纏。
從道德和法律的角度來看,沒有必要還錢,他繼母給你的不是他給的,這個人情是他繼母的,不是他的,以後他還有機會去看望這位長輩! 即使是郵寄,也可以送一些禮物。
從法律上講,他沒有任何憑證可以借給你,所以你不必還錢,也無意還錢。 他繼母的行為是禮物。 所以你不必太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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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個人有自尊心,不說就會主動還。因為沒有這樣的關係,到時候會給你送見面禮物嗎? 當愛消失了,欠別人是不負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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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農村,則應退回(習俗)。
如果是在城裡,按照法律,那是他給你的,你無權收回,你也拿不回灑出來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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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就給他,沒有錢就拒絕給他,但不想回頭就不要讓他以此為藉口糾纏你。
分手一年後,他仍然可以聯絡你,你也要為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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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是要和別人完蛋嗎,你真的缺那一千塊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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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禮物是否退還需要根據以下情況確定,具體如下:
1. 在戀愛期間互相贈送禮物是自願的,一般不予退還;
2、當會禮成為彩禮性質時,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此類未登記結婚的,應予退還;
3、作為男性,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而作為女性,如果會見禮物的一部分用於籌備雙方的婚禮或同居,他可以用證據進行辯護,如果屬實,這部分實際共同消費不需要償還。
不退還彩禮的條件如下:
(一)已登記結婚並同居;在這種情況下,一般不退,理論上的理解是一樣的,司法解釋、司法實踐、習慣的規定是一樣的。
2、一男一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長期同居的,一般應當在二年以上。
3、一男一女同居生子女,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4、男女同居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收到的彩禮確實用於同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57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58條。
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利轉讓前撤銷贈與。
前款規定不適用於經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贈與合同,具有救災扶貧、扶殘等公共利益或者精神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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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親愛的:你好。 顧名思義,會議禮物就是給會議的禮物,如果不適合以後的互動,就和會議禮物無關。
男朋友想分手,就讓我收回禮物,就這樣在一起度過了半年。
這個問題由我決定,打字需要一點時間,請耐心等待。
老師,男朋友分手了,要我把問候禮物還給我,在一起半年多了!鄭源家人送出10000多份會議禮物!他說我應該買我喜歡的東西,現在我們已經分手了,我必須回去。
Pro-Cong 檔案:你好爭吵。 一般情況下,不宜提出退還會議禮物,顧晟正墨建議,會議禮物是會議禮物,如果不適合以後的互動,就和會議禮物無關。
他說他會報警,告我,通過合法渠道回鎮上,把花在一起吃飯和買禮物上的錢! 今天他突然要分手了,態度堅決,要錢。
別擔心,他是在嚇唬你,錢不是你要的,是他主動給的。 如果你按照他說的去做,你可以反過來向他索要賠償。
嗯,好的,謝謝。
優點:你要說清楚,是他提出分手,而不是你拿了錢就分手了,這在性質上是不同的。
親愛的:我希望我能幫到你。 祝你一切順利!
如果是我何繼緹分手了,我一定會還給他,也就是他莫名其妙的分手了,端午節準備上門了,我想我已經談了半年了,所以被無情地分成了禪襪,還是他鬥帝和朋友商量一下, 我是最後乙個知道的,我不願意,他為什麼要這樣對我,他想分手要錢還,親愛的:沒有什麼不願意不願意的 既然他已經說過了,你說什麼也沒用,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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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會石盲禮屬於“送禮”的法律性質。 基於贈與已支付且產權已轉讓的事實,對方無權要求撤銷贈與(退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主張、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管轄範圍和受理訴訟人民法院管轄範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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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定律分為高世界分析:
它應該被歸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法的解釋》 第一節 第五條 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的,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支付給付款人帶來困難的付款。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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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應歸還。
1.在正常情況下,這種情況應被視為為結婚目的送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一男一女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則上應當退回。
2.在現實中,這種情況也可以看作是男人送給女人的禮物。
如果確定為贈與行為,則該財產已經交付,不存在否認。 因此,對於個別案件,有必要仔細調查給出4萬元的具體原因、當時的現場等。 比如,如果這4萬塊錢是為了獲得女方的好感而送出的,有利於增加雙方的感情,就應該算是送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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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以要求退還的情形有三種: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支付給付款人帶來困難的付款。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問候禮物是作為禮物處理的,即不需要退貨,但有些不作為禮物處理,需要退貨。 法官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
感情應該是兩個人的事情,他們需要聯絡。 不管是誰,如果只是單方面的給予,只會讓愛情變形。 你有你的想法,他有他的想法,你需要讓彼此的心溝通,以一種新的方式了解對方。 >>>More
這只是乙個夢。 分手了,忘不了,放不下,就這樣吧! 不必刻意遺忘,應該當成一段美好的回憶,讓時間沖淡它。 沒有愛,就沒有幸福的可能。 適合和劃分是件好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