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雖然他沒有結婚證就自願離開,但兩個人之間肯定是有感情的,既然有感情,那麼他們做任何事情都是可以接受的。
-
沒有結婚證,她是自願離開的,作為男人,你沒有女人那麼厲害,但好在夫妻倆都結婚了,該給她的財產還是要給她的。
-
沒有結婚證,如果他自願離開,他是否必須分享她的財產? 我認為如果他在沒有結婚證的情況下自願離開,那麼他就不能分享她的財產,因為你沒有合法的財產。
-
我來問這個問題,沒有結婚證,他自願離開,還要分割財產嗎?
這要看你自己的良心,想多給就多給,不給他就沒辦法。
-
如果你沒有結婚證,那麼你的財產就不算夫妻共同財產,你可以選擇不給,但如果你看到你已經結婚很久了,給他一部分可能更合適。
-
因為他沒有結婚證,如果他自願離開,你不想把財產給他,當然,你不能給。 這意味著,乙個女孩子要想和乙個人在一起,就必須學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說,她必須和對方取得證書,拿到證書的夫妻是受法律保護的。
-
你不必和她分割財產,你只被認為是沒有結婚證的非法同居,而不是合法的妻子,沒有理由分割財產。
-
沒有結婚證,他就是自願離開的,當然,他要分割財產,畢竟她和你在一起這麼多年了。
-
法律分析:是的。 如果財產沒有與結婚證分割,則將被視為普通共同財產。
婚姻關係的建立是以“登記”為法定要求的。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同居是一種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不享有因配偶身份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不適用婚姻財產分割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十六條 一男一女完全自願結婚,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不早於男性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男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秦紅麗的婚姻登記未辦理完畢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結婚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告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
無結婚證離婚屬於違法同居,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依法屬於一般同居,司法實踐認定為共同同居,即與夫妻共同財產相同。 同居期間,雙方共同購買的財產,應當解除同居關係時,按照共同財產分割。 一方當事人堅持對所購房產作出較大出資,但另一方當事人拒絕的,主張方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該房產的所有權歸其所有。
《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對股份共有的不動產、共有動產的共同所有權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共有共有財產,但共有人有親屬關係等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婚姻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 非法同居關係解除時,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取得的收入和財產,應當作為普通共同財產處理。 同居前,一方自願給予另一方的財產,可以作為贈與關係處理; 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產,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班字第112號《關於實施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的精神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經婚姻登記的同居、夫妻名義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 非法同居關係解除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以作為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
如果您沒有結婚證,您可以要求分割財產。 無論雙方是事實婚姻還是同居關係,在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的情況下,他們都可以要求分割財產。
首先,如果當事人在1994年2月1日前沒有取得結婚證,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符合其他成立婚姻的條件,則雙方已經建立了事實婚姻,其效力與登記婚姻相同。 在雙方離婚的情況下,財產分割與登記結婚離婚相同。
其次,如果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沒有取得結婚證,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則雙方不能建立事實婚姻關係,而只能建立同居關係。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作為股份共同財產處理,因此,如果雙方解除同居關係,可以以分割共有財產為由要求分割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於2月1日公布實施前, 1994年,男女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性條件的,應當作為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一男一女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申請結婚登記後再受理; 未辦理完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一人與配偶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我可以在沒有結婚證的情況下分割我的財產嗎?
《民法典》廢除了對事實婚姻的承認,並規定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的同居被國家承認為夫妻。 隨後的同居,只要他們沒有結婚證,就不是合法的夫妻。 由於他們不是夫妻,他們對彼此沒有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
因此,沒有結婚證,就不可能以對方的名義繼承和分割財產。 除非另一方願意或已經寫遺囑指定遺產。
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五條 婚姻必須自由締結,完全自由的婚姻是男女之間的自由意志,任何一方都不得脅迫另一方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婚姻。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應鼓勵晚婚晚育。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
2)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男女一女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獲得結婚證就確立了夫妻之間的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十條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告無效:
1)重婚罪;
2)存在禁止婚姻的家庭關係;
(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婚前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結婚的;
4)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
第十二條 婚姻無效或者宣告無效的,自始無效。雙方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經雙方同意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
因重婚罪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和子女的規定。
如果夫妻倆在沒有結婚證的情況下同居,兩人可以約定在分居時分割共同財產。 如果沒有結婚證的人想分配自己的財產,但不知道該怎麼做,他或她可以這樣做,當事人可以通過找律師來諮詢和指導他。
-
沒有結婚證的一男一女可以按以下方式分割財產:
同居期間雙方共同取得、購買的,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共同分割; 孝道的果實是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不需要分割,依法屬於個人。
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如果夫妻雙方不離婚,一般不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擁有的財產,為了維持共同關係的基礎和穩定,一般不能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分割。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財產:
1.一方有隱瞞、轉讓、出售、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2、有法律義務撫養小櫻的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治療,對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先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能分割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女人和無辜的一方。
原則上夫妻共同財產平分,具體處理也可能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抗辯草案的**而有所不同。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與婚前財產分別或共同所有,或部分單獨、部分共同擁有的,離婚應當按照協議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03條。
共有人為維持共有所有制關係,約定不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要求分割;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人喪失共有權基礎或者有嚴重分割理由的,可以請求分割。 分割給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304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法。 不能達成協議,可以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且不會因分割而貶值的,實物財產應當分割;
分割困難或者因分割而貶值的,按折價、拍賣、買賣所得價款分割。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性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辦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申請結婚登記後再受理案件; 未辦理完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辦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