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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稱是“緩期兩年執行死刑”,是一種執行死刑的制度。 法律規定,對應判處死刑的罪犯,如果不需要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
這是我國獨有的法律制度。 適用死刑緩期執行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犯罪應被處死; 第二,沒有必要立即執行死刑。
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有三種處理方式:1、在緩期執行死刑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刑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 2.確有重大立功的,二年刑滿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犯罪,經查明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執行死刑。 被緩期執行死刑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下列法律要求:
(一)緩期執行死刑的期限,自宣布緩期執行死刑之日起計算。(二)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刑,應當及時報送,依法判決。 (三)死刑緩期改判為無期徒刑的,自生效法律文書公布或者送達之日起計算,原附加的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監禁不變。
(四)死刑緩期改判為有期徒刑的,自死刑緩期執行之日起計算,將原附加的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五)死刑緩期執行一次或者多次減刑後,實際服刑不得少於十二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曾發生過死刑兩年後執行死刑並緩期執行死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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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死刑是緩期執行的,就是緩刑2年之後,改為無期徒刑,只要這兩年沒有犯錯,所以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基本不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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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死刑緩期執行制度:
1)適用條件:《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過嚴重的罪犯。
對應判處死刑的罪犯,沒有必要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 要件:罪重大,應判處死刑; 它不必立即完成。
2)死刑緩刑:刑法第五十條:“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刑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的,二年刑滿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期限的計算:刑法第五十一條:“緩期執行死刑的期限,自判決作出之日起計算。 死刑緩期減為有期徒刑加刑的,從死刑緩期執行之日起計算。 ”
(四)批准執行死刑緩期執行的條件:“故意犯罪,經查明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執行死刑。 實體條件:
犯罪是否是故意的。 故意犯罪構成犯罪就足夠了,而且不一定是嚴重的故意犯罪。 過失罪不包括在內。
5)死刑不是一種獨立的懲罰,而是一種死刑執行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情節極其嚴重的罪犯。 對應判處死刑的罪犯,沒有必要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死刑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刑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的,二年刑滿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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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刑緩期執行是緩期執行嗎?
1.死刑緩期執行不是緩刑。 對依法被判處死刑但不必立即執行死刑的罪犯,判處緩期執行二年,並處緩刑和勞動改造。 依法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意、無再犯罪危險、懷孕的,緩刑就是緩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布緩刑,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孕婦、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可以宣布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的;
2)悔恨的表達;
3)沒有累犯的風險;
4) 緩刑被宣布對該人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緩刑宣告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判緩刑的罪犯被判處補充刑罰的,仍應當執行增刑。
2. 死刑緩期執行和緩刑有什麼區別?
1.適用前提不同。 緩刑的適用以罪犯被判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為前提。 適用緩期執行死刑的條件是罪犯被判處死刑;
2.執法方尺通高法不同。 對被判緩刑的罪犯,不予拘留,由公安機關檢查,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必須被拘留並通過勞動改造;
3、測試週期不同。 緩刑的緩刑期必須根據判處的刑罰種類和刑期長短來確定。 刑罰種類和刑期長短的差異決定了其法定緩刑期不同,死刑緩期執行的法定期限為2年;
4.法律後果不同。 緩刑的法律後果,按照多罪並罰原則處理,或者根據緩刑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退監執行原判,或者撤銷緩刑,按照多罪並罰的原則處理前後犯罪的處罰, 或返回監獄執行原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是,在緩刑期滿時,罪犯可以根據罪犯的表現被減刑或處決,或者由於罪犯違反了法律條件,也可能在緩刑期間執行死刑。
首先,雙方離婚時,應遵循共同財產平均分配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