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失去了庫存。 誰付錢! 超市會賠償員工丟失的東西嗎

發布 社會 2024-06-16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這些都是超市裡的壞習慣,不該做,就算做了,也要提前申報,上班第一天就應該知道。

    超市說得好聽:經濟損失,經濟賠償!

    不光是**員工和駐店員工,一些超市還會扣保安、收銀員的工資!

    關於扣款的內容和計算方法,建議大家先看一下員工手冊(每人應該有一本),估計裡面沒有寫,勞動合同也不應該寫,只要你的工資被扣了,就應該考慮是不是該換工作了? 那就去勞動監察局投訴吧!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投訴時請勞務局核對超市的賬目,通常超市的**商家會給超市一些商品或錢來彌補損失,如果超市拿走了這筆錢,就會反映在賬目中,查明後,超市就是拿**商家的錢, 在扣除員工的錢的同時,為了保證你能拿到工資,而且你應該在工資發放當日拿到工資,超市已經違約了(勞動合同),再補!從超市獲得賠償!

    法律依據: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勞動者需要知道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資訊; 用人單位有權知悉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通常:首先,員工不應承擔所有業務風險。 其次,特別是在超市的情況下,下班後的情況不清楚,不應該由銷售人員承擔。

    建議房東到勞檢大隊投訴貴公司。 哎呀,國情是這樣的,怎麼會尷尬!!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如果你真的必須付錢,這種情況很常見。 這也要由製造商承擔。 無論如何,您不必親自承擔。

    你可以和你的推銷員談談,反正他不會要求你付錢。 你每個月能拿到幾塊錢,那樣的話,你乙個月賺的幾塊錢還不足以賠錢...... 誰幹了**成員...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這種情況是普遍的,是法律不允許的,可以看作是潛規則。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法律分析:因員工在工作中過錯導致超市物品丟失的,應承擔侵權責任並賠償丟失的貨物; 如果不是由員工的過錯造成的,員工不承擔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其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請商場工作人員幫忙找到他們或檢視監控錄影。 報警,求助,切記:如果是別人幹的,不要用暴力解決問題,把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

    1.超市裡有東西被遺忘了。

    1.自己的東西掉在櫃檯上,售貨員取走後,屬於發現的物品,對於發現的物品,即使不是在本超市購買的,發現者也應迅速交給公安局或交給超市前台,在上交前,發現者倫凱有義務保管發現的物品。

    2. 重要的是,你要收集證據,證明推銷員發現了你的物品,這些物品是什麼,丟失的物品價值多少,以及發現物品的銷售人員沒有交出檔案,並且存在嚴重疏忽。 如果當時說的話有錄音,你也可以做,或者和他們再次協商,把整個過程記錄下來。

    3、有證據後,先與超市協商,讓業務員全額賠償; 如果談判失敗,可以起訴法院解決此事,並告訴超市你不會放棄,如果你和你的朋友多次去超市談判,也可能影響超市的聲譽。

    第二,我在超市被小偷偷走了。

    1、向商場工作人員求助,求助一起找,或檢視監控錄影。

    2.報警並尋求幫助。 盡量向**提供詳細資訊,例如名稱、顏色、尺寸、型號、新穎性、盜竊地點、大致時間以及過程的細節。 也留下你自己的聯絡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條 遺失的財產應當返還權利人。 發現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悉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 不知情的,應當及時發出徵集通知。

    第三百一十六條 發現人將遺失物交付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方可收繳遺失物。 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滅失、滅失的,承擔民事責任。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我們的超市員工守則規定,如果從超市偷了東西,損失將由店員賠償。 衡陽市一家超市的經理也自信地說:“這種做法也是零售業的規矩。

    此外,在招聘員工時,新員工還簽署了行為準則。 ”

    超市被盜,售貨員被迫支付賠償金

    方女士是衡陽市某超市的理貨員,上個月8日,超市裡一對價值288元的品牌幹紅酒禮盒不見了,電腦銷售庫查詢不了,於是店家認定是被盜,問方女士, 值班的理貨員,按照超市的購買價格進行補償,否則她會被解雇。

    方女士無法接受這種待遇。 我找到店長,推測道:“我個人付不了全部,老闆自己也應該分擔! 這一要求被拒絕後,方女士為了保住工作,只好按照店鋪的購買價格進行補償。

    如果超市裡的東西被偷了,員工應該付錢嗎?

    超市是開門營業的,有一定的風險,超市本身就要承擔一定的風險,讓員工為不公平買單。 某單位法律顧問徐*軍說,“至於超市經理說超市職工守則規定超市東西被盜,損失由店員賠償,其實是他們企業的內部管理規定,不是零售業的規則。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為便於管理,不能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更不能侵犯職工個人的合法權益,否則無效。

    徐軍還表示,超市內的貨物損失確實是員工故意和過失造成的,可以進行適當的賠償; 如果沒有,即使本協議是在受僱時簽署的,也不應承擔此責任。 (**:徐*君)。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保管合同是一種實際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要求當事人就保管物品的保管權達成一致,而且還要求保管物品的占有從保管人手中轉移給保管人。

    但是,只要超市履行某些義務,例如提醒和解釋、照顧和審慎管理其提供給顧客的免費儲物櫃,它就不承擔故意或疏忽的責任。

    如果客戶不予理睬,客戶應承擔損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893條。

    保管人交付的保管貨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貨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保管人應當將首次清關的情況告知保管人。

    保管人未告知,造成保管財產滅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託管人因此遭受損失的,存款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除非託管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而沒有採取補救措施。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律師答:如果店裡丟了東西,員工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是由於員工的疏忽和未能履行職責,導致物品的丟失,那麼很可能需要承擔責任,但不一定需要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其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6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不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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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你的人在銷售時丟失了貨物,而不是老闆找到了它們。 老闆不知道你在找人來代替你。 >>>More

14個回答2024-06-16

是的,屬於日用品的,都在經營範圍內。

16個回答2024-06-16

1、一般檔案從高中歸檔,只有高中、大學的相關資料需要補充。 >>>More

10個回答2024-06-16

我趁著天還亮的時候刷了它!呵呵。

20個回答2024-06-16

它可以製成蜂蜜柚子茶。

吃。 材料:葡萄柚1個,冰糖200克,蜂蜜50克,鹽5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