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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財產的主人,如果主人是兒子。 如果可以證明在婚前全額支付了款項,則可以忽略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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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問題關係到乙個人的基本生活條件,在人們的生活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離婚雙方在房子問題上發生爭執是可以理解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對如何處理此類問題有規律,明確了以下幾個方面:
以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房屋,即使產權在一方當事人的名下,仍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雙方爭議的財產在婚前由一方出租,婚後以共同財產取得所有權,產權證明在一方名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
這種情況很常見,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租的,產權證也是以一方的名義,但不能確定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於當事人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取得房屋所有權,而購房價格往往根據夫妻雙方服務年限等因素確定,因此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更為公平。 當然,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離婚雙方不能就單位福利分割達成協議的,雙方按市場價格評估後競買。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按照相關福利政策購置房屋取得所有權,離婚時雙方不能就房屋的價值和權屬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鑑定機構對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 購置房屋的一方應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如果雙方要求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可以在評估的基礎上通過競標獲得。 ”
這是考慮到購買一套福利住房和購買商品房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如果一方在離婚時獲得住房,只給另一方購買福利住房一半的補償顯然是不公平的。 委託估價機構對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並在估價的基礎上處理住房問題,可能比較公平。 庭審實踐證明,當雙方都想買房時,最好通過競價方式解決此類糾紛。
父母為年輕夫婦購買的房屋可以被視為送給子女或夫妻雙方的個人禮物,視情況而定。
雙方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買的房屋應視為送給子女的個人禮物。 但是,除非有證據表明該房屋已捐贈給夫妻雙方。 雙方結婚後,父母為夫妻購買的房屋,應視為對夫妻雙方的禮物。
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它是捐贈方,則不適用。 ”
從這一規定來看,最好由父母出資購房給子女居住,或者做公證,明確該房是給子女的還是給子女和配偶的,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如果沒有事先說明,可能會被認為是一對年輕夫婦的共同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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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產證上的名字是父母和兒子離婚,那又如何呢,有些情況下,兒媳婦可以分擔一部分資產,但財產的份額也很小。 我說。 我家的出資人主要是我爸媽,婚前我全額買了房子,連兒子都沒有分到一筆錢,那麼這套房產和兒媳的關係就不是很大了,因為最需要看的是,乙個是不是對方的,是房產證上的名字,有沒有兒媳婦, 如果沒有,那麼兒媳婦有這塊財產的份額,是很小的。
首先,房產證上沒有兒媳婦的名字,所以拿到房產的概率很低
我們都知道房產證上的名字,主要是這套房子的業主,所以這套房子,他主要是父母的也就是老兩口,如果正好資金也是他們兩個人湊錢買這套房子,那麼這套房子和兒媳婦一點關係都沒有, 所以娶了這個家的兒子之後,離婚後,這個家就不能屬於幼兒園了。把那份放進去,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的兒媳婦,基本上拿不到任何房產的份額。
其次,如果兒媳婦在婚前已經出資,那麼她可以得到一部分財產
因為有時候我們不只看房產證上的名字,有時候還需要根據雙方的出資情況來對比,因為如果女方支付了婚前財產加盟房,並且能提供證據,那麼就說明房源的一部分份額也屬於女方, 所以兒媳婦和大姐離婚後,這部分財產可以自己收回,主要是屬於自己出資的一方。如果你沒有任何貢獻,財產在老夫婦的名下,那麼這所房子和兒媳婦的。如果你不打架,那麼當你分割財產時,應該沒有積分。
第三,如果父母只交首付,後續的貸款在婚內還清,兒媳婦可以分得一部分財產
因為有的老夫妻,雖然室友在房證上加了名字,但只付了首付,而後續幾十年的借款都是由兒子和兒媳共同承擔的,而且在他們結婚的時候,兒媳和兒子也一起還了貸款,所以兒媳婦有權收回她在這段婚姻中支付的房貸, 因為在後續中,房子可能無法獲得。所以,所有的夫妻財產和為這套房子支付的一些錢都可以收回,也就是說,貸款部分可以追討,所以兒媳婦能不能拿到房產其實是乙個比較複雜的情況,那麼就有必要諮詢專業律師,詢問一些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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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兒媳婦也可以獲得一部分房產,因為房產是兒子和兒媳結婚後共同購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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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果房子是婚前財產,那麼房子就和兒媳婦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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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產證上寫著男方父母的名字,就要看房子是什麼時候買的,如果是婚前買的,兒媳婦不能分割,婚後買的就屬於共同財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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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房子、兒子和兒媳是否可以在離婚時分割,則視具體情況而定。 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投資人子女名下,依法可以視為僅贈予其中一方子女,不動產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該不動產可以按照雙方父母各自出資的份額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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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離婚的情形,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權益的原則,對財產的分配作出判決, 女人和無辜的一方。
具體步驟如下:
1、首先提交兒子和兒媳的離婚協議書。
2、其次,離婚時,只有夫妻名下的財產可以分割,父母的財產不能分割,離婚時可以分割的是夫妻結婚後取得的共同財產,包括用於家庭生活的外債。
3、然後按照有關規定分割財產。
財產分配時,一方獨有的財產屬於該人。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平分,必要時不得平分,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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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父母的不動產轉讓給兒子時,兒媳婦一般有權在離婚時分割。 但是,如果財產的繼承發生在婚姻登記之前,或者財產的登記發生在婚姻登記之後,則丈夫的父母明確表示,只有禮物才會送給他的個人子女。
1. 有孩子嫁妝可以退還嗎?
生孩子的嫁妝不一定可以退還。 如果嫁妝是在雙方結婚登記之前產生的,則通常被認為是婦女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應予以歸還。 結婚登記後發生的,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二、離婚後父母買的房子如何分配。
父母為子女買房,離婚時如何分配房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1、如果父母在兒子或女兒結婚前為雙方購買了房屋,並且在房屋所有權證書上記錄了兒子或女兒的名字,則該出資應視為對兒子或女兒的個人禮物,與兒子或女兒婚後的配偶無關。 在這種情況下,房屋是其中乙個兒子或女兒的婚前財產,在離婚時不參與財產分割。
2.如果父母在兒子或女兒結婚前為雙方購買了房屋,並明確表明該房屋是給兒子或女兒及其配偶的,則視為父母對兒子或女兒及其配偶雙方的禮物,該房屋應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並應參與分配離婚。
3.如果兒子或女兒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則視為父母對兒子或女兒及其配偶的禮物,並在兒子或女兒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4.如果父母在兒子或女兒結婚後為雙方支付購房費用,並且父母明確表示將禮物贈送給兒子或女兒,則該房屋屬於兒子或女兒之一的財產,而不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離婚時,一方不參與分割。
5、婚後雙方父母購買的房屋,無論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均按離婚時出資份額進行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分別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擁有,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對方所知的,丈夫或者妻子應當清償夫妻所欠的債務或者夫妻的個人財產。
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孫子肯定是不合理的,老人有兒子的喪葬費應該由兒子來支付,與孫子無關,如果老人沒有兒子,孫子必須承擔老人的喪葬費,條件好的話,孫子願意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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