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離婚時如何處理財產

發布 社會 2024-06-06
2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已經成年了,沒有和爸爸媽媽在一起的問題。 離婚只是解除婚姻關係,並不影響與子女的關係,對於未成年人來說存在撫養問題,兒子已經22歲了,理論上不再需要父母的撫養。

    2.女方提出離婚,如果房子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那麼房子可能屬於女方。 原因如下:

    首先,女方是弱者,根據《婚姻法》第39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因此,應該照顧到女人的利益,據你說,她只有700的工資,而且生病了,所以她可以要求住房。

    其次,要求索賠人給予對方適當的賠償。

    參見《婚姻法》第二十條:雙方不能就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的價值和權屬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形處理: (一)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以競買方式取得的, 應允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估價機構應當根據市場對房屋進行估價,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如果雙方當事人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則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分割所得款項。

    3.如果可以證明該男子在愚弄,那麼離婚可以基於以下理由。

    第三十二條 男女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並且調解失敗,則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配偶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且不改的人;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4.至於無過錯方是否有可能要求賠償或分享更多財產,則取決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並且必須有證據能夠證實它。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

    1)重婚罪;

    (二)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瞞、轉讓、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隱匿、轉讓、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分得較少的份額或者不分共享。離婚後,如果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5、如果對方真的不同意離婚,那麼女方也可以在不離婚判決作出半年後再次起訴離婚,這一次她應該可以離婚。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離婚有什麼關係?? 我不想離開計算。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孩子已經成年了,和誰住在一起不會影響房子。

    找個律師打官司,房子就應該判給女方。

    如果你沒有錢打官司,司法院會安排法律援助,免費給打官司的人。

    另外,為什麼錢不留在銀行? 把它留在家裡是多麼不安全。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我覺得你應該找乙個法人來作證,在雙方之間調解,如果男人還是這樣,不變,那麼你母子倆會得到很多好處。 如果調解成功,男人再次改變,你應該更快樂,因為你們以後可以一家人幸福地生活。 是嗎?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一般來說,離婚時,夫妻雙方的財產是平分的,如果離婚是另一方有過錯的,如果有證據,可以在起訴離婚時申請賠償,這樣可以多分割財產。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孩子的話都是22歲了,你不和誰在一起? 沒有人有義務撫養他! 他可以隨心所欲地和任何人生活在一起,朝廷不在乎。

    如果它是在婚前建造的,那麼誰建造它就是婚後誰的(或者婚前屬於它的人就是它屬於誰),乙個人的一半。

    離婚時,要注意多找一些證人來證明男方有不良習慣,對家庭不好,有利於做出離婚判決(一審離婚的確實不多,一般都會盡力調解。 如果一審不能分開,則必須等待半年才能再次起訴。

    如果證明對方有過錯,可以要求賠償,即更多的財產。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離婚的,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共同債務應當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歸對方所有,雙方應當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百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時,雙方應當協議解決;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都應明確夫妻共同財產,並可委託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離婚前將自己的財產轉移到自己子女的名下並不違法,但必須得到配偶另一方的同意,如果另一方不承認,財產仍然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沒有約定在婚後各自承擔債務,而債務在婚後產生,那麼妻子可能會被要求共同承擔債務。 從法律上講,子女沒有義務為父母承擔債務,不幫助父母還債並不違法,但在道德上是沒有道理的。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將財產轉移到孩子的名下並不構成犯罪,但妻子有權要求廢除該行為並分割財產,如果丈夫的債務是在婚姻期間產生的,並且是為了家庭,那麼丈夫和妻子對此負有共同責任, 子女只有在繼承父母財產的範圍內才有義務償還債務。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如果可以證明其動機是在離婚時在財產分配方面具有優勢,則將資產轉移到子女的名下。 您可以要求法院撤銷它。 但是,一般而言,證明財產的贈與更加困難。 這取決於具體情節。

    如果丈夫在婚內或婚前為了婚後生活而欠錢,則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雙方都有義務償還。

    傳統上,父親對兒子的債務仍然是錯誤的,現在法律不予保護。 但是,如果子女繼承了父母的財產,則父母的債務在繼承範圍內償還。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1."離婚前,如果一方將財產轉移到孩子的名下,是否違法?"- 只能轉移自己的一半。

    2.既然有“夫妻共同財產”,就意味著有“夫妻共同債務”的字眼,但能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那就要具體看一下,最好諮詢律師。

    3.子女沒有義務償還父親,“父親向兒子償還債務”的論點是民事的,沒有法律支援。 除非父親去世,否則在繼承遺產時有一條規則,“誰繼承了遺產,誰就繼承了債務”,但你要記住,沒有必要繼承遺產,如果你覺得某人的遺產少於他所承擔的債務,你可以選擇放棄繼承, 這是免費的,並得到法律的支援。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1.如果丈夫和妻子一方擅自處分財產,另一方可以主張無效。

    2、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承擔的債務應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債務,並共同清償,但能證明該債務不用於家庭生活,如一方借債賭博等,或借款人與債權人明確約定屬於其個人債務的除外。

    3. 子女沒有義務為父親償還債務。 父親去世後,如果發生繼承,子女應在繼承財產範圍內償還死者的債務。 也就是說,通常沒有義務為父親償還債務。

    除非父親去世後,子女繼承其財產時,應在繼承財產範圍內償還父親的債務。 沒有義務償還超額部分。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如果丈夫的外債是在婚後事業或生活中發生的,並且是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則在償還之前將其轉讓給子女是違法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收回。

    此外,只要沒有繼承權,子女就沒有義務為父母償還債務。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15

    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姻存續期間一般由夫妻共同瓜分財產,債務是分擔的。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14

    首先,婚姻登記是指夫妻關係已經確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非個人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同居沒有法律影響。

    其次,如果父母一方以子女的名義認購期房,且合法登記的姓名為子女,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能通過相關證據證明該財產確實歸父母所有,只是以子女的名義借用,與子女無關,則可以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例如事先對財產的協議。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13

    如果財產登記在子女名下,則為子女的共同財產,離婚時應按1:1的比例平均分配。

  18. 匿名使用者2024-01-12

    是否存在實質性同居,並不影響婚姻關係的成立。

    如果在襪子記錄之前購買,則算作單個子女,如果是在登記後購買的,則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是一般情況,不知道房東是否有其他情況,比如協議是個人的還是雙方的等,建議諮詢專業人士,或者詳細寫一下情況。

  19. 匿名使用者2024-01-11

    如果你的丈夫買了房子,那麼你肯定不會得到乙份,這是他婚前的個人財產。

    如果是婚後購買的,離婚時房屋的價格將平分。

    只要你有足夠的錢給你丈夫打折的房產,你就可以要求房子。

    但是,我個人認為,法官會考慮實際情況,例如誰來照顧孩子,是否方便生活。

    當然,你調解了主要的事情。

    如果房子是他結婚前買的,那是他婚前的個人財產,不管你有沒有孩子,你都不可能買到房子。

  20. 匿名使用者2024-01-10

    1. 離婚時的子女撫養費。

    1、首先雙方協商,但協商不成的,由居委會調解,調解無效,法院起訴。

    2 法院判決的依據。

    a.原則是以有利於兒童健康成長的方式教育兒童。

    b.比較養育能力、生活環境、經濟條件、父母的文化素質、品德等,看哪乙個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和教育;

    c.尊重自主兒童的自主選擇;

    d.嬰兒由母親撫養長大;

    e.適當考慮民間習俗。

    3 非監護父母支付子女撫養費,直到孩子年滿 18 歲。 18歲後繼續上學的子女也必須繼續支付子女撫養費。

    子女撫養標準:參考當地居民的平均收入,考慮雙方的實際經濟狀況和子女的健康狀況,確保子女能夠在健康、長期的教育中成長。

    2.房子問題型別是乙個好的群體。

    如果房屋是在婚前單方面購買的,則仍歸個人所有。 婚後共同購買的,夫妻雙方各分50%

  21. 匿名使用者2024-01-09

    如果法院從孩子的角度來看,它不會判給你。

  22. 匿名使用者2024-01-08

    如果該財產是共同財產,您可以要求它。

  23. 匿名使用者2024-01-07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婚前孝順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且夫妻對外欠下的債務被第三人知悉合同已經訂立的,則債務應當以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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