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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房東,規則是2004年2006年2008年版的FIBA籃球規則,報價沒有錯。 但是,應理解如下:
1、全隊棄權,因為隊員少於兩人(即全隊只剩下乙個人),所以兩者是不同的。
根據第20條處理棄權問題。 如果缺少團隊成員(只剩下一人),將按照第21條進行處理。
2.在少於5人的情況下,只要可以參加的玩家人數超過2人),就可以繼續遊戲並且沒有輸掉遊戲。
這沒有什麼公平或不公平的,規則是既定的,這對兩支球隊都是公平的。 球隊被罰了不到5人,這是自己原因的結果,如果犯規太多,當然會繼續有人被罰下場。 因犯規5次被罰下場或被直接取消比賽資格的球員,不得在本場比賽中再次上場,根據規則,他將成為“開除”,並因被取消資格而坐在球隊包廂內或離開比賽場地。
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當球隊只有一名球員被罰下時,才符合規則 21。
如果球隊領先,記錄表將記錄兩隊的比分為2:0(沒有球員的球隊為0)。
如果球隊在比分上落後,此時的比分將被保留,比分將占上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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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玩。 我們校隊一次派出8人上場,卻遭遇了黑哨,在最後的加時賽中,他們只能打3人對抗5個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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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不,不要胡說八道! 當還剩下5個人,又有人犯規6次時,哪怕是技術犯規,2次罰球,再給對手一次進攻機會,球員也不會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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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場上的球員少於5人,則被罰下場的一名球員應繼續比賽。 因為在一場常規比賽中,四個人是贏不了一場比賽的,但是在現代籃球中,一支球隊至少有12名球員,12名球員至少有60次犯規,而比賽中最多的只有35次左右(最多)。
所以你談論這種情況並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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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在這方面有規定,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可以啟用因6次犯規而被罰下場的球員,但不能被有2次技術犯規的球員啟用。 如果球員再次犯規,他必須進行兩次罰球,這幾乎發生在06年太陽隊對陣尼克斯隊的比賽中,當時太陽隊場上只剩下五名球員,其中包括五次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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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被罰下場的人可以繼續比賽。 但還有乙個額外的技術犯規。 隨後的每次犯規都需要額外的技術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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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種情況下,當球隊只剩下 5 名球員時,犯規不會被犯規,但對方球隊會為球隊的每次犯規進行罰球。
在第二場比賽中,當一方被罰下場且少於5名球員上場時,則該比賽被視為球隊自動棄權,比分固定在發出時的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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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可以啟用有 6 次犯規的球員,但不能啟用 2 次技術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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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球員不能受到那麼多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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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自動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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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當場決定:取消兩分,必要時給予技術犯規兩次罰球!
也就是說,要求球方立即擊倒一名球員,然後繼續比賽!
犯規方也可能被判罰技術犯規,留下一人在場上並扣除該比賽時間。
籃球比賽每方有五名球員,所以時間必須顛倒,比賽繼續進行。
有一些先例,有一些先例,有時在真實比賽中有六個人錯誤地玩。
此時,裁判員發現比分,比分無效,一人被責令離場,扣除比賽時間後繼續比賽; 如果發生爭執,裁判可能會出示黃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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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比賽由雙方五名球員進行。
你說的最後6個人,他們也得分了,然後比分,才被裁判發現,會判定比分無效,責令一人下場,扣比賽時間,可以判給違規方技術犯規一次,罰2罰1。
召回時間。 比賽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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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比賽由雙方五名球員進行。
有時會有6個人打錯,然後裁判發現的比分會使比分無效,責令一人離場,扣出比賽時間,比賽繼續進行; 如果發生爭執,裁判可能會出示黃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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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分將被取消,如有必要,技術犯規將給予兩次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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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不計算在內。
對對手的技術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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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分無效,並被判罰一次技術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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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怎麼能受到懲罰,最後6個人一目了然,會不會這樣?
選擇要彙總的**,然後單擊該行的“自動求和”。 或者複製函式 =sum(a1:a3) a1:a3 表示 a1** 到 a3** 的總和。 咱們說清楚,如果你不明白,可以再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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