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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繼承有四種型別:(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生前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其遺產。 (二)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立遺囑,將遺產贈予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贍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受撫養人約定由被繼承人承擔其生前和安葬的義務,被繼承人死後將全部或部分財產轉讓給受撫養人。這種方法主要發生在老年人沒有人支援他們的時候。 (4)法定繼承,即在不存在上述三種情形的情況下,依法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遺產的分配順序。
如果同時存在兩種以上的遺產,在四種遺產型別中,遺贈和贍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效果最差的是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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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證的遺囑繼承是最有效的,其次是書面遺囑繼承、口頭遺囑繼承,如果上述情況都不存在,則開始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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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公證遺囑具有很高的效力。
無遺囑的,依法進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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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公證的遺囑是最有效的,並相應地分配。
對於遺囑中未提及的部分,按照法定繼承權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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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孫律師:
遺囑繼承可以用於其他遺產,但遺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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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和贍養協議 (BETH) 遺囑繼承(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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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先於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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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依法或依照遺囑接受死者的財產、地位、所有權、地位等。 確定繼承範圍、是否有權成為繼承人的依據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一二十一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如果幾個相互有繼承關係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並且難以確定死亡時間,則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 如果有其他繼承人,世代不同,則推定長者先死; 如果他們是同一代人,則推定他們同時死亡,並且他們之間沒有繼承權。
第一百一二十六條 男女繼承權平等。
第一百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相互理解、相互讓步、和諧統一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或者提起訴訟。
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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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 二階: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喪偶兒媳履行了對岳父岳母的主要贍養義務,或者喪偶女婿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級繼承人享有繼承權。 四、被繼承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享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一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婦歸公婆,喪偶兒媳婦對不起公公婆,並履行了尋通大人的贍養義務,為第一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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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子女和父母按第一順序排列,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按第二等級排列;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撫養的繼父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
遺產按以下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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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享有繼承權的主體應當按以下順序繼承遺產: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該法中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的繼子女。
該法中的“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受扶養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