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傷認定申請與工傷嚴重程度無關,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法律授權,確定職工因事故造成的工傷(或職業病)是工傷還是工傷認定的行政確認行為。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
工傷的認定與工傷大小無關,而只根據工傷原因; 但是,工傷保險金是根據殘疾程度支付的。 軟組織挫傷一般不構成傷殘程度,只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期間工資福利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救援工作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緊急救援、救災或者其他維護國家、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三)原來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明,到達用人單位後受傷的職工。
職工有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
工傷的認定與工傷的嚴重程度無關,而是與工傷的時間和場合有關,無論是在工傷中還是在上下班途中一小時內受傷。
-
沒關係,可以這麼說。 認定工傷事故必須具備三個基本條件:一是受害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法律承認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已按時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
二是受傷人員所受的傷害必須是在正常合理的上下班路線上下班途中和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三是受傷人員在受傷過程中沒有過錯,不存在不符合工作內容或違反勞動常識的錯誤。 以上條件都是必不可少的。 此外,工傷認定的申請是有時間限制的,工傷事故發生後,應盡快反映給單位勞動部門,並注意保留相關的一級形象證據,這對工傷認定具有重要意義。
-
工傷認定是事故的定性,是工傷認定的前提。
工傷評估是對受傷人員受傷嚴重程度的評估。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章 工傷的認定。
第十八條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僱傭關係(包括事實僱傭關係)的證明;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資訊。
申請人提供的工傷認定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更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補充、更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四章 勞動能力考核。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發生工傷,在工傷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勞動能力的殘疾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需要準備以下檔案:
勞動能力考核申請書。
工傷證明。
身份證影印件。
治療結束時出院證明的原件和影印件。
6張被評估者的一英吋彩色照片。
勞動部門特別要求的其他材料。
-
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工傷; 在下班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挖掘和宴飲工作有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時受傷的; 或患有職業病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意外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判斷。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
確定工傷的情形: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下班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
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常浩從事本單位日常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定點的工傷事故; 工作環境引起的職業病; 在工作時間和該地區造成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導致死亡的事故; 因履行職責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 在工作旅行中受傷; 在合理的時間內,在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
工傷保險條例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二)在工作時間迅速增加之前或之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
法律分析: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1)工時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造成的傷害;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上職業病,認定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其中,在工作能力評估後喪失工作能力的人享受殘疾福利。
工傷的認定和勞動能力的評價應當簡單方便。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從事工傷的,不視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2)酗酒或吸毒;
3)自殘或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快速確定發生工傷的單位名稱。
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承擔一切工傷賠償責任,因此基本不可能主動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甚至千方百計逃避工傷賠償責任。 即使用人單位購買了工傷保險,仍需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存在不主動申請工傷認定的可能。 >>>More
首先,它不是工傷。 因工作時間引起的疾病,除職業病外,其他疾病均不視為工傷。 此外,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如果該人因突發疾病死亡或搶救失敗後48小時內死亡,則視為工傷。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