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謂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不用於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的程式提供債務人的全部資產進行等額償還,使債務人免除其他不能清償的債務。 並被法院宣布破產和解散。
公司破產須遵守以下法律程式:
1)申請破產:破產申請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產的請求。
2)破產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債權人,並發布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數額是否以財產作擔保,並提交證明材料。
在期限內宣布債權人權利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人權利。
3) 破產和解協議:
破產調解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受理調解申請或者破產申請後,在債務人宣告破產前,就債務人推遲清償債務、減少債務數額等事項達成和解協議的制度,經人民法院確認後終止破產程式。
4)宣告破產:法院審理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的破產申請,確認其符合宣告破產的法定條件。
5)破產清算:《公司法》規定,公司因無力清償到期債務,依法被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股東、有關部門和有關專業人員組成清算小組,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公司進行清算。
6)破產終止:破產終止是指法院認定的破產程式的終止。
有兩種方案:
申請破產的公司與債權人的和解協議生效後,由申請破產公司的上級機關負責主持公司的整頓工作。 整改期限不得超過2年。 如果公司能夠在整改期結束時還清債務,法院可以終止破產程式。
《公司法》規定,公司清算完成後,清算組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並宣布公司終止。
破產的特徵包括:
破產是債權實現的一種特殊形式。
破產是一種在某些情況下適用的債務償還程式。
破產的目的是公平地清償欠債權人的債務。
破產是在法院的監督和指導下完成的債務清償程式。
破產程式具有總體強制程式的特徵。
企業破產制度的實施,有利於加強企業的風險意識,促使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增強企業競爭力。 通過企業破產及時淘汰落後企業,有利於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
-
一切都是徒勞的!
-
破產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經營管理不善,負債達到或超過失敗負債所佔的全部資產,因破產而欠的債務無法償還而破產。 在宣布破產之前,所有債權都將被凍結。 在宣布破產後因破產宣告前的原因而產生的債權,可以按照破產程式的規定予以償還。
申請破產的流程如下:
1、破產申請: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申請破產;
2、案件受理:受理的,法院應當依法通知全體債權人;
3、案件受理後的工作:債權申報登記;
4、債權人會議:召開債權人會議,討論整改和解協議;
5、破產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式,公司繼續經營; 觀察已故的嫉妒。
6、企業整改:破產宣告:破產清算:裁定破產程式終結;
企業已登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2條。
企業法人到期無法清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清償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償付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重新指派整改。
-
破產是指企業無力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付能力的,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債務人、債權人和清算義務人不能申請破產。 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不能申請破產。
-
它是指債權人或債務人在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或資不抵債時,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並按照破產程式償還債務的法律制度。
狹義的破產制度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鹿石藝的破產制度還包括重整和解制度。 在大多數情況下,破產是指公司和經濟行為。
破產可以是乙個法律概念,也可以是乙個非法律概念。 法律意義上的破產,即按照破產法規定的程式對債務人進行清算或者重組。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虛假破產罪是單位實施的犯罪,單位的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民事賠償也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 >>>More
破產清算與重整的主要區別在於:1、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 以產權作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和債務人的股東都參與重組。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