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這家公司工作了 5 個月,什麼都幫不上忙,我應該辭職嗎?

發布 職場 2024-06-23
1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由於我沒有畢業,所以相當於實習。 首先,你不指望自己能提供太多幫助; 其次,你可能不需要能夠幫助他們,在你來之前,公司已經是乙個運作良好的整體,你需要時間和機會融入其中; 第三,如果你能學到技能或經驗,你應該考慮留下來。 想清楚了,實在是太無聊了,所以可以選擇離開。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幫不上忙的原因有很多,不一定要安排事情給你做,你可以主要要求一些事情去做,或者你可以根據你的專業找到一些問題。 至於是否離開,則取決於個人的意願。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哥哥,和你一樣,但要堅持下去,是時候改變自己了,社會不是象牙塔,不是舒適的窩,也許這是乙個過程。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立功的時刻即將到來。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哥哥,我現在也是這種情況,不知道該怎麼舉報。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我在公司工作了5年,提交了辭職報告,不到乙個月的時間,公司就停工了。

    您好,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型別: 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勞動法》的規定解雇員工:

    用人單位可以在以下情況下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試用期內,證明員工不符合用工要求;b.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c. 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用人單位利益重大損害的;d.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那些通過勞動接受再教育的人。2、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下列情形中,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灣。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三.勞動合同訂立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由新勞動法予以補償。因此,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修改勞動合同的協議。

    用人單位基於上述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3.經濟裁員。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減少職工人數:

    乙個。用人單位瀕臨破產並接受法定整改的期間;b、生產經營中出現嚴重困難的。 用人單位基於上述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否違法,如果勞動者因違反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規定而被解雇,則不予經濟補償。

    因自身原因以外的原因解雇勞動者,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賠償的法律責任。 如果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請豎起大拇指(左下角),我期待你的點讚,你的努力對我來說非常重要,你的支援也是我進步的動力。 如果你覺得我的回答還是滿意的,可以點選我的頭像進行一對一的諮詢。

    最後,祝大家身體健康,心情愉快! 客戶服務體系的宗旨是“客戶永遠是第一位的”,從客戶的實際需求出發,為每一位客戶提供有價值的服務。 以專業的服務,滿足客戶的每乙個需求,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快捷服務,讓客戶體驗無處不在的滿意和可靠的貼心感受。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1、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然,申請仲裁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和材料,包括證明身份的相關檔案,如工作號牌、工資單、提交辭職報告的時間等。

    2、如果單位在乙個月內不同意批准,則由單位全權負責,您的社保和工資結算不受影響。

    3、但是,如果單位最終沒有為您處理,則必須按照第一條的規定處理才能生效。

    1、以下是《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用人單位被扣發、拖欠工資的,建議向當地有轄區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要求拖欠工資。

    拖欠工資的,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補償金額不低於應付金額的50%但不超過100%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或者國家規定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二)勞動者的工資全額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按照本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詢問用人單位是否為你辦理社會保險,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麼你可以以用人單位沒有為你參加社會保險為由立即辭職,無需等待。

    如果用人單位回覆您正在處理中,請謹慎使用上述理由。

    如果想盡快離職,可以和公司協商,原因是公司叫你馬上離開,你不籤勞動合同就放棄由雇主支付的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肯定會同意的。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個月以上的雙倍工資,並補繳勞保。

    勞動監察員也可以被要求調查和起訴違反公司法律的行為。

    請記住保留您擁有的證據(工資單、工作卡等)。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如果你沒有試用期。 辭職需要提前 1 個月通知。

    但公司沒有和你簽訂合同,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您可以向公司索賠。 您可以先辭職,然後再向勞動局申請仲裁: 仲裁要求:

    1.未簽訂合同的,從第二個月起加倍工資;

    2.1個月的工齡補償。

    3.如果您不繳納社保,您可以要求社保或經濟補償。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如果你不簽合同,哈哈,去勞動部門告他,你會得到雙倍工資的賠償(勞動法規定)。

    一方面,辭職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但沒有必要,所以這是可以協商的,否則將由勞動部門直接處理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還行。 《勞動合同法》和《工資支付條例》規定:

    1、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結算並支付勞動者工資。

    2.工資應每月支付一次,您工作的工廠扣留兩個月的工資是違法的。

    3、禁止辭職請假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侵犯就業權。

    4、如有證據證明您的辭職報告遺失或被丟棄,您可以要求立即解除勞動關係。 如果沒有證據,工廠沒有相關法律規定要求你提前提交辭職通知書,你提前提交也沒關係,如果你缺勤,工廠將無法扣除你的工資。

    下次提交辭職報告時,您還可以要求提供收據,表明您的工廠已收到您的報告作為保管。

    5、自願辭職不影響已產生的工資結算。

    6、至於你與工廠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即使手頭沒有勞動合同,你仍可以通過工資單、工資卡、工作許可證、員工號牌、門禁卡、任務單、工序單、工序單據、報銷單據、同事證言等來證明,這些與工作、工廠有關的證據中任意一項或多項都可以使用。 同時,勞動關係的舉證責任主要在工廠方面,所以你不必擔心。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拍了一張你手機上辭職的相機的照片? 太傻了,你的辭職信有什麼用。

    存款單可以證明,去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15

    你正在和你的領導者交談。

    順便說一句,我偷偷把他說的話錄在手機上。

    拿著存款單去派出所處理就行了。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14

    反正先去勞動局投訴(勞動局會處理的)。 不要對這些畜生手軟。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13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您支付雙倍工資,補足社會保險,並支付勞動關係解除的經濟補償(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一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一條)。 關鍵是證據,這需要證明您與雇主有僱傭關係。 至於工作小時數、月薪等,用人單位可以採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進行證明,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將承擔不利後果。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很普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的通知》第二條。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聘登記表、登記表、考勤記錄等,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你想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您閱讀《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社會保險法》,了解用人單位在哪些方面侵犯了您的權益。

    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終止時支付工資的詳細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詳細規定詳述遣散費的支付時間。 未按時支付的,可以按照《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一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索賠,而後者只有在勞動部門責令後仍未支付的情況下才能索賠。

    我的房源有上述法律規定,您可以檢視。

  18. 匿名使用者2024-01-12

    咱們先去當地勞動部門說明情況,讓當地勞動部門出面協調此事。

  19. 匿名使用者2024-01-11

    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下列檔案:(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勞動者工資單)和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能證明其身份的檔案;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四)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用人單位應當對第(一)、(三)、(四)項所述相關檔案承擔舉證責任。

    關於工資支付的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合同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鴻運月薪”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協議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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