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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當事人的有關權利和義務。 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形: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依照本條規定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二)在離婚訴訟案件中,無過錯方是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被告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未依照本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被告在一審時未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通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提起訴訟。
從司法解釋可以看出:第一,無過錯方作為原告起訴時,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損害賠償,否則後續提起的訴訟將不予受理; 第二,當無過錯方為被告時,(1)被告不同意離婚,不提出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提起訴訟; (二)一審未提及,二審提出,由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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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必須有事實證據和證據支援,這取決於什麼樣的損害,例如家庭暴力,需要由醫院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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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離婚損害賠償沒有具體標準,但法院在賠償損失時會考慮以下因素:(1)過錯方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發生故障的手段、場合、行為、方法等具體情況。(3)不法行為的後果。 (4)法院被起訴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5)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a) 重婚;2)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還有其他重大故障。
第一百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瞞、轉讓知情、變賣、毀壞、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分割的, 另一方可能會獲得少量份額或沒有份額。離婚後,如果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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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損害賠償範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一)物質損害賠償包括:收集對方重婚證據所發生的費用、起訴費用、律師費等直接物質損失。
2)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具體情況,如違法行為的手段、場合和方式; 3.侵權的後果; 4、侵權人的利潤;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 法院被起訴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1)重婚罪; 2)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5)還有其他重大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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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沒有具體標準,但法院在賠償損害賠償時會考慮以下因素:
1)過錯方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發生故障的手段、場合、行為、方法等具體情況。
(3)不法行為的後果。
(4)法院被起訴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5)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
a) 重婚;2)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還有其他重大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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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罪。 (2) 有配偶的人與另一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而言,離婚補償條件如下:
(一)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的。(2)法院因上述行為而決定離婚的。 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以離婚為依據,不應由離婚引起,如果未達到離婚的程度,而是在婚姻或婚姻關係中受到損害,那麼夫妻之間的賠償就不應該單獨提出。
c) 受害方遭受損害。這種型別的損害包括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兩種型別。 (4)申請人沒有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因離婚原因離婚,有權要求賠償:(一)重婚; 2)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5)還有其他重大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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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損害賠償標準如下:(1)物質損害賠償以實際損失為準,主要包括證據費用、訴訟費、律師費等直接物質損害賠償;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況,以及當地經濟城鎮的水平等因素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2)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5)他有重大過錯。
法院應該支援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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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需要以行為人和受害人的主觀過錯、損害程度、經濟狀況和執法問題為基礎。 主要有:(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方法等具體情況; (三)侵權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利潤;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法院被起訴地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