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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寫的東西是沒用的,必須由法務部門或證據部門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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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只有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離婚雙方訂立的離婚協議只有在離婚雙方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雙方在此之前已經簽訂了協議,也不具有效力。 該協議只有在離婚手續完成後才會生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的,應當登記並簽發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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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說法是正確的。 根據有關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署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符合登記條件的惠民,經過30天的冷靜期後,可以依法取得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願,表達意見,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1077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在就職前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 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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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在離婚後或法庭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 但是,在辦理離婚登記或者法院調解或者決定離婚前,離婚協議中關於離婚津貼的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雙方仍然是夫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雙方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提出意見。
第一百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的,應當登記並簽發離婚證。
夫妻雙方在糾紛後簽訂的離婚協議可以成立,但協議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是兩回事,只要符合形式要求,協議就可以成立,但可能不合法有效。 首先,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必須經過婚姻登記處登記後方可生效。 如果雙方僅簽訂了協議,沒有離婚,則該協議成立,但不會生效。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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