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關閉並允許員工調入所屬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酒店內有沒有違法行為?

發布 社會 2024-06-25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酒店關閉,讓員工調到所屬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並不違法。

    如果與用人單位的合同約定用人單位可以調整職位,則用人單位的做法是合法的。 但無約定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個人協商,待遇發生變更且合同約定待遇的,可視為單位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按原約定繼續, 或者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應當補償辭職或者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注意事項如下:

    1、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雙倍工資,但索賠超過一年的,將失去勝訴權。 用人單位在受僱乙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或者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仍為原用人單位工作,且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但是,如果員工要求雙倍工資,則仲裁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按月計算,如果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時效,則不受法律保護。

    2、連續簽訂兩份固定勞動合同後,由員工決定是否續簽第三份合同,是否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或者要求雙倍遣散費。

    3、非法約定試用期,要求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明確限制了試用期的期限,用人單位沒有任意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約定過長試用期,且試用期已屆滿的,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期屆滿後的月工資和法定試用期外已履行的勞動期向用人單位請求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按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酒店這樣做並不違法。 但首先要和酒店簽訂乙份勞動解約合同。 您還可以獲得一些經濟援助。

    因為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做出一定的補償,員工每工作一年可以拿到乙個月的工資,但不超過12個月。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如果酒店沒有違法行為,可以選擇去關聯單位或與酒店解除勞動合同。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酒店沒有違法,酒店關閉安置員工,不需要支付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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