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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關係。 根據《民法通則》第30條,合夥企業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公民根據協議提供資金、貨物、技術等,合夥經營並共同工作”。 ”
在這裡,毛世貴靠著自己的廚藝,也就是技術,和馬 胡合夥經營,合夥開一家餐館,他們合夥合夥、合夥勞動的目的,當然是為了獲取利潤,所以影視合夥並不是個體工商戶和員工之間的關係。
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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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民法總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44、所有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損失負有連帶責任; 對內,按照約定的債務或出資比例分攤,約定未約定債務或出資比例的,可按照約定或實際分配盈餘比例承擔。 但是,造成合夥企業損失的合夥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原第47條)。
45、合夥人只提供技術服務,不提供資金、貨物的,對合夥企業的損失也承擔連帶責任; 對內,按照協議約定的應承擔債務比例或出資額佔技術服務折扣比例承擔; 約定未約定債務或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實際的合夥人盈餘分配比例承擔; 沒有盈餘分配比例的,按剩餘合夥人的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原第48條)。
根據法律,這是個體企業與員工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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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關係。 46、公民按照約定提供資金或實物,同意參與合夥盈餘分配,但不參與合夥經營或勞務,或提供技術服務而未提供資金或實物但同意參與盈餘分配的,視為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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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這個問題由我來決定,打字需要一點時間,所以請耐心等待。
這個問題由我來決定,打字需要一點時間,所以請耐心等待。
你能詳細說明你的問題嗎,我願意回答你的問題並幫助你。
2、乙向甲提出要約:“乙想以5萬元的價格將屬於其個人財產的汽車賣給甲,答覆5天內有效”甲考慮了3天,決定買下。 第四天,甲在路上遇見乙的妻子丙,對丙說
B想賣的車是5萬元,我願意買,但回家就忘了,也沒告訴B。 問:
1.甲對丙的意向表達是否有效? 為什麼?
2.甲與乙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為什麼?
3.投訴人沒有告知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如果甲在第4天在路上遇到乙5歲的兒子D,上述三個問題應該如何回答?
前兩個詞不需要看太多。
太複雜了
乙個大問題。 《物權法》第101條規定,共有人可以轉讓其對不動產或者動產共有的份額。 其他共有人在相同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如果買受人是股份的共同所有人,則第一人應在自願的基礎上決定出售標的。
後者不可能。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之所以有效,是因為合同是在雙方當事人都有自主權的條件下訂立的合同,雙方都履行了合同,雖然合同沒有履行,但這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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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成年人為具有有限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應當由其法定**人或者經其法定**人同意和認可實施; 但是,他們可以獨立實施純粹有利於或適合其年齡和智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從法律上可以得出結論,這四個選項中沒有乙個是可以選擇的。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專案A,6歲的小張,贈送10元玩具,可以算是適合他年齡和智力的行為。
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年齡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具有有限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從事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行為。
在d項中,雖然是純利益的民事行為,但不適用於年滿7周歲、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徐曉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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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獎金歸誰所有? 如果兒子用自己的零花錢買,它就會歸兒子所有。 如果是給母親買的,就屬於母親了,兒子只是乙個**人。
2.退貨是否合理? 合理。 因為兒子年滿15周歲,未滿18周歲,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只能從事與其年齡相當的民事行為,而且購買了7000多台電腦,屬於高檔電器和高階消費品,這種民事行為需要監護人(母親)進行**, 或在場以有效。
同時,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在此類買賣合同中不具備民事主體的資格。 因此,母親要求退貨是合理的。
3. 我媽媽用這筆錢買化妝品合法嗎? 如果錢是兒子的,那麼母親拿錢買化妝品,必須徵求兒子的意見,否則就不合法了; 如果是給母親的,那是合法的。
4. 有多少種法律關係? 由於某些情況,本案沒有得到明確解釋。 法律關係的數量分為兩個方面:
一是:錢是屬於母親的,兒子只代表母親買。 法律關係包括:1、母子之間的委託法律關係; 2、與商城進行商品交易的法律關係; 3、母子監護權與字的監護權之間的法律關係; 4、電腦銷售之間的法律關係;
第二個是,如果它去兒子。 除了非委託關係外,還有其他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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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法律上講,獎金屬於兒童,屬於純利益的民事行為,取得財產是基於兒童民事行為能力範圍的有效民事行為。
2.這有點超出了他們的民事行為能力範圍,但這是乙個確定的問題,很難確定,因為在實踐中掌握的尺度不同。 一旦確定超出民事行為能力,母親要求退貨是合理的,否則即為有效,不能退回。
3.這筆錢屬於孩子,父母作為監護人,只能為孩子的利益管理和使用,不能用於其他目的。
4.法律關係有以下幾種:孩子與商場之間的銷售合同、母親與孩子之間的法律**關係、幸運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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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講,獎金屬於您,但購買計算機的合同是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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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ABCD,贈與合同成立並生效。 贈與合同不要求交付作為其生效的條件,因此只要受贈人沒有明確拒絕,贈與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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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選擇BCD因為沒有必要活到70歲,所以不附加時限,所以B錯誤2本合同標的物在含義上可能是真實的,不與公共利益和法律約定成立和生效的D錯誤。
3.順便說一句,暫停條件是停止和生效條件,所以 a 是正確的 4合約具有常量元素和偶數元素的元素,因此它成立了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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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 它成立了,但沒有生效。 答案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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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已形成“個人合夥”關係,雖然個人合夥要求以書面形式,且未簽字,但已完成處理任務,無需簽字證明,就成為事實上的“個人合夥”。
個人合夥企業應根據其“出資比例”或“合夥協議”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償還外債後,如果債務金額超過公司應承擔的債務金額,公司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在本例中,甲在賠償紅星損失後,可以向乙和丙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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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對紅星公司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紅星可以要求他們三個中的任何乙個承擔所有損失。
其中一人彌補了所有損失後,他就可以向另外兩人追償,至於從另外兩人那裡追償多少,就要看他們三人之間的協議了,三人按照約定的比例分擔債務。
至於協議簽了沒有籤,也沒關係,已經按照協議分割了,也就是協議實際履行了,所以協議不簽字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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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A、B、C之間關係的關鍵是如何確定未簽署協議的效力。 當然,如果有效,則根據合夥原則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反之,不能想當然地認為三者構成合夥。 那麼,該協議是否已經到位並生效?
1)協議生效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37條,該條以合同的形式訂立合同,一方當事人已履行主要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在簽字或蓋章前接受的,合同成立。為什麼能用這個規定,看似本案沒有一方當事人和另一方當事人,但事實並非如此。 合同是雙方之間就意向表達達成協議的協議。
這包括單邊合同、兩方合同和多方合同。 本案中的合同是多方合同。 A出資並聯絡了企業,C、D也履行了協議的義務,三方分別接受,符合法律規定,合同成立,符合合法性要求後方生效。
2)有人以《合夥企業法》中的合夥企業需要合夥協議和登記為由,對個人合夥企業、合夥企業、合夥協會沒有明確區分,本案中是單純的民事個人合夥企業。原因很清楚,我就不贅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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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和 C 是錯誤的。
宣布失蹤人員為財產保管人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失蹤人員的利益,而劉某的妻子王某與他人同居,與妾室共享家中的財產,這明顯損害了劉某的利益,因此不應指定王某為財產保管人。
設立監護人並不取決於是否申請失蹤宣告,而只取決於失蹤人員的利益能否得到更好的保護。
如果宣布死亡導致婚姻關係的消滅,乙個人決定婚姻關係的存在是不合理的,這可能會損害被宣布的人的配偶的利益。 配偶是被宣布死亡的一級申請人,父母和子女都是二級申請人。
只有利害關係人才能申請宣布失蹤或死亡,他們的單位不符合資格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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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認為應該選擇A。
首先,劉某4年下落不明(2年可宣告失蹤,4年可宣告死亡),劉某利害關係人可以選擇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或死亡。 如果第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同時提出宣布失蹤和宣布死亡的申請人,則應宣布死亡。 劉的配偶王和他的父母都是一級利益相關者。
因此,法院應受理劉某父母宣告死亡的申請。 至於劉的單位,應該屬於利益相關者的第二階。 一階利害關係人不申請的,二階利害關係人不適用。
一旦宣布死亡,就會發生繼承,並且沒有指定財產保管人這樣的事情。 因此,法院應受理劉某父母宣告其死亡的申請,劉某的個人財產應由其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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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的,未經出租人同意的租賃合同為非法轉租,非法轉租的轉租合同無效,但自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未表示同意的,視為同意轉租。
不可以,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王某沒有義務向張某某支付租金
你的答案都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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