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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 難產的產假增加 15 天。 多胞胎時,每增加乙個孩子,產假應增加15天。 ”
目前,法定正常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假15天,產後假83天。 難產的產假增加 15 天。 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增加乙個孩子,產假就會增加15天。
流產產假以四個月為界,其中流產不足四個月的,根據醫療部門的證明,給予15至30天產假; 如果流產發生在 4 個月或更長時間後,產假為 42 天。 許多地區還對晚婚晚生的員工採取了激勵措施,並將假期延長至 180 天。
產假身份證、結婚證、出生證、出生證、獨生子女證需提供的證件(獨生子女證全稱為獨子女父母榮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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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有權享受產假。
享受產假的正式工和臨時工沒有區別,他們都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雇員,但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同,他們也享有雇員的權利並履行其義務。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享有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 難產的產假增加 15 天。 多胞胎時,每增加乙個孩子,產假應增加15天。
女職工懷孕4個月前流產的,可享受15天產假; 如果懷孕 4 個月並且發生流產,員工有權享受 42 產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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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有權享受產假。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正式工和臨時工沒有區別,他們都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雇員,但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同,他們也享有勞動者的權利並履行勞動者的義務。
“臨時工”女職工依法生育的,依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享受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休15天; 難產的產假增加 15 天。 多胞胎時,每增加乙個孩子,產假應增加15天。
勞動部辦公廳。
對臨時工問題指示請求的答覆
老班發〔1996〕238號。
重慶市勞動局:
已收到貴局的《關於臨時工和其他問題的指示》(於老發1996年第51號)。 經研究,答覆如下:
1. 關於是否保留“臨時工”一詞的問題。 《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享有平等權利。 因此,過去與正式工人相對的“兼職工人”一詞已不復存在。
用人單位聘用臨時崗位的,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為勞動者建立各項社會保險制度,使勞動者享受相關福利,但勞動合同的期限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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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雇主沒有與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您現在不僅是正式員工,而且是與雇主簽訂的無限期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您可以享受的產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乙個嬰兒)。
願母親和孩子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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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普通工人來說也是如此。 有關如何請假的更多資訊,請參閱您所在省份的計畫生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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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僱傭關係,你都會享受,不管你在用人單位的關係有多複雜,不管是臨時的還是正式的,產假待遇都要正常享受。 問題是,你現在說的下屬單位有沒有正常的醫療保險,你的生育保險有沒有拖欠? 只要您拖欠,您將無法享受福利。
必須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的規定,提供帶薪休假"女員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 難產的產假增加 15 天。 多胞胎時,每增加乙個孩子,產假應增加15天。 "。
根據規定,法定產假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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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用人單位是誰,勞動者都有權享受產假,依法不少於90天,晚婚晚育的,可額外享受45天。 感謝您的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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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你和上面的關係,產假肯定是有的,看他有沒有給你,如果他很需要你,他會給你,如果他走了,他可以請別人,那就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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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關係不一定以合同來判斷,你和公司有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公司不能在懷孕期間解雇你,如果他解雇了,你可以要求雙倍工資,不簽合同。
2.所以,你現在不必擔心;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期間的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
女性員工在懷孕、分娩、哺乳期間不得降低或解雇基本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工資、解雇女職工,或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就業)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但是,要求終止勞動(僱傭)合同或服務協議的女性員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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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聽說過,你覺得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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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沒有臨時工這回事,如果你的工作時間與全職工作的時間相同,你應該被歸類為勞動合同制度下的雇員,所有法定福利與其他工人的福利沒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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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法律上沒有臨時工,從你的工作情況來看,你不是臨時工,應該正常享受產假,和所謂的正式工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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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在產假期間,支付工資。
2015年產假規定如下:女職工生育獨生子女的,給予產假98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後休息83天。 對於難產者,產假將增加15天; 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增加乙個孩子,產假就會增加15天。
現行的全國產假規定是2012年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 草案調整了禁止女性員工從事的工作範圍,將女性員工的產假從90天延長到98天,並規範了產假福利。
我國《女職工勞動保障條例》第四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分娩、哺乳期間不得降低基本工資。 這在法律上保證了婦女的產假是帶薪休假,這是最基本的產假工資規定。
如果你的雇主不為女性雇員支付生育保險,那麼你的產假工資應該由雇主支付。 當然,每個單位和企業支付給女性員工的產假工資會根據每個地區的規定和單位或企業的制度而有所不同,但根據國家規定,產假工資不得低於員工的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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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的工資。 第62條還規定:
女性員工有權享受不少於 90 產後天數的產假。 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進一步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
在難產的情況下,產假應增加15天,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增加乙個孩子,產假應增加15天。 女職工懷孕期間流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期限的產假。 凡符合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女性員工,產假均應享受自己的工資待遇。
同時,用人單位不得以產假為由解雇女職工或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女性員工在產假期間享受工資福利,這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企業女職工投保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發放。
不給女職工提供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支付工資。 這是基本工資。 其他額外工資由企業因經營條件不同、規定不同而計算支付。
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根據《人事部關於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工資計算和支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規定,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按下列各項之和計算支付: 1對實行職級工資制度的機關人員,是本職的工資、職級工資、底薪和工齡工資; 2.
對於機關的技術工人來說,是本崗位的工資、技術級別(崗位)的工資和獎金,按國家規定的比例計算; 3.對於政府機關的普通工人來說,是自己崗位的工資和獎金按國家比例計算; 4.對於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崗位工資(技術水平)和津貼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計算(其中,對於體育運動員,是其自身運動的基本津貼和績效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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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區別,權利是一樣的。
產假是指職業女性產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產前半個月到產後兩個半月,晚婚生子的可長達四個月,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在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對勞動婦女減薪、解雇或者以其他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職業婦女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社保協調**報銷相關醫療費用,發放生育津貼; 職業婦女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目前,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依據是2012年4月18日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 草案將女職工產假從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定了相關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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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區別,臨時工和永久工的概念在法律上不存在。
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基數計算,但約定的基數不得低於相應崗位的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約定的,有工會或職工代表的,可以在集體勞動合同中約定病假工資計算基數,沒有工會的,按當前工資的70%計算工資,單位不得隨意扣減職工工資。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現階段並不存在"臨時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勞動關係的,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還應當享受相關的節假日和休息。 如果您以“臨時工”的身份與雇主簽訂了協議,您應該有權享受公共假期。 >>>More
1.你說的是每週一次,合同裡寫了什麼? 一般來說,如果同時有口頭協議和書面合同,則以書面合同為依據。 不過,從你的情況來看,應該還是有營救機會的,而且你應該有乙個可以作為證人的同事,對吧?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