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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王的真正權力包括免於起訴、對外國宣戰的權利、解散議會的權力、批准法律的權力以及任命和罷免首相的權力。
1. 免於起訴。
免於起訴意味著當女王犯錯時,她可以免於懲罰。
2.對外國宣戰的權利。
英國女王可以對乙個外國宣戰,但這個權力目前對女王來說很難使用,畢竟現在的世界潮流是和平發展主導的,沒有特殊情況,女王是不會對某個國家宣戰的。
3.解散議會的權利。
英國女王有權解散議會,但現在幾乎總是由首相決定是否同意解散議會。
4.法律的批准權。
目前,英國的任何法律都需要女王的批准才能通過。 換句話說,如果女王對法律不滿意,她有權否決它。
5.任免總理的權利。
雖然英國首相是選舉產生的,但最終任命需要女王的同意。 此外,如果女王對一位首相非常不滿,她也有權罷免她,但女王幾乎不會使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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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只是乙個榮譽職位,從近代開始,英國君主的權利逐漸被掏空,成為名副其實的名義上的國家元首,而君主立憲制最明顯的特點之一就是國王一般不掌權,權力屬於首相,但女王在一些大事上有一定的決定權, 比如首相的任免,如果首相沒有得到女王的批准,首相就沒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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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女王擁有實權,有權對外宣戰,有權解散議會,有權免於起訴,有權任免首相和批准法律等,並有權廢除法律和首相,法律必須得到女王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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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實權,女王在內閣召開的會議上擁有否決權,英國的所有法律檔案都是由女王簽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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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女王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她“處於王朝的邊緣,不負責政府”。 目前,英國女王的權利是被諮詢的權利、警告的權利和獲得獎勵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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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上,英國女王在英國擁有最大的權力,她可以決定英國首相是去還是留,但總的來說,英國女王不會這樣做,因為英國是君主立憲制國家。
怎麼說呢,如果不是實權,那麼英國女王的權力是全英國最大的,她可以隨意決定整個英國的事務,包括罷免首相。 但從實權的角度來看,英國女王沒有實權,更沒有英國首相的權力,因為英國在1688年就建立了君主立憲制,說白了,我讓你們君主繼續存在,也算是排,但是沒有實權, 也就是說,作為吉祥物。這可以說是舊英國社會對新英國社會的妥協。
所以,不要再以為英國女王有很大的權力,更別說她可以罷免英國首相了,因為那只是名義上的權力,不是實權,如果她真的這樣做了,英國君主立憲制就不會存在了。
有一點要說,從實權的角度來看,英國女王是乙個吉祥物,因為君主立憲制的存在,英國的國王或王后沒有實權,只是一種禮節性職責,比如會見外國領導人之類的,不允許插手英國的內政。 很多人會回覆我,不是說英國女王是英國三軍的最高統帥,可以任免首相,她也是議會首腦。 誰這麼說,我只能說你是井底的青蛙。
因為這一切都是名義上的,如果英國女王這樣做,她就是在破壞君主立憲制,英國將像基礎數學一樣不穩定,無法動搖。 而所謂的議會首腦,也就是上議院,是英國女王和貴族們自娛自樂的地方,而下議院才是真正的權力機構,英國首相由下議院選舉產生,然後恭恭敬敬地去英國女王那裡接受任命!
一般來說,如果不站在實權上,英國女王是英國最有權勢的人,可以罷免首相。 但從實權的角度來看,英國女王沒有實權,不能罷免英國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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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沒有實權,但她有特權,她不必納稅,她不必因違法而受到懲罰,同時她可以向外界宣戰,同時在立法時必須徵求她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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