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中間人口頭承諾記錄這筆錢,是否有償還款項的義務? 它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發布 社會 2024-06-10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錄音中是否註明了金額?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錄音具有法律效力的條件:

    1.錄音、視訊等應盡可能保留原始載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偵查人員調查、調取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相關資料的原始載體。 如果難以提供原始承運人,可以提供副本。

    《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將非法證據排除範圍限制為“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手段取得的證據”,前者包括以拘留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 脅迫等,後者包括通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獲得的所有證據。由於婚姻案件的特殊性,這種取證方式不能視為非法證據,只要證據不是通過拘押、脅迫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或者是通過違反程式法或實體法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 證據應當認定具有證據能力。

    3.錄音、錄影等證據盡量不要單獨使用

    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有其他證據支援的情況下,才能作為判決證據。 例如,《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對音像資料的真實性進行鑑別,並結合案件其他證據,審查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存在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法律分析:如果錄音符合相關規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根據法律規定,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視情況而定,如果證據是通過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則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法律依據:猜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中若干證據的規定》草案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提交的下列證據提出異議,但又沒有充分證據反駁的,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效力。 這包括無可置疑的、通過合法手段獲得的、有其他證據支援的視聽材料,或已根據視聽材料核實的副本。

    第七十二條還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不足以反駁另一方當事人的採信或者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江蘇有句諺語:可以吃多了,但以前可以說多了。 既然做不了擔保人,又不能替別人還債,為什麼還要“說太多”呢?

    現在,你不僅說得太多了,還讓人把你說的“說得太多”,這有點相當於給別人的貸款合同做“擔保”,有點“難擺脫”(當然,這是我個人的理解,要看法律的認可)。

    這稱為保證。 依法訂立擔保合同。 以錄音作為證據的,必須形成證據鏈。 有時,未經當事人同意進行錄音是不合法的。

    我們在江蘇有句諺語:吃多了,但不能說太多。 你說“過頭了”。

    既然你無法擔保或償還債務,為什麼要“大聲說出來”? 現在沒關係,你只要說幾句話不睜開眼睛,你就讓人錄下你說的“過頭了”。 其性質有點等同於在別人的貸款合同中做“擔保”,有點“難以擺脫”。

    干涉“(當然這是我個人的理解,要看法律的承認程度)。

    作為間接證據,我認為是的。

    分享來自國外的觀點:

    (一)利益歸被告所有;你能證明在被記錄的過程中有疑問嗎?

    2)如何錄製:被錄製的是你嗎?您沒有理由公布您的性別姓名、身份證號碼、證人等。

    3) 當你被記錄時,是否有威脅?

    口頭承諾也是一種承諾。 但很難證明你是乙個心甘情願的承諾。

    但請不要誤會我的意思,因為我導致你逃避責任。 既然已經答應了,不管這是不是證據,我個人覺得我需要還錢,因為是為了保護我以後的信用和名譽。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口頭上說不需要還錢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後來後悔了,陪著李芳,對方不能提供證據,可能還需要還款,所以最好簽署相應的書面協議。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是書面的、口頭的或其他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採用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信函、電報、電傳、傳真等內容可以有形地表達的形式。 在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中可以有形地表示並且可以隨時訪問的資料電文,應視為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5條規定,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錄音是視聽材料,因此是法定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前提是它們不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凡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均為證據。 證據有七種型別:

    (一)物證和書證;(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的陳述; (四)清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 (五)鑑定結論; (六)勘驗、巡查記錄; (七)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必須經過核實和核實,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面證據; (三)物證; (四)答題用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如果只有音訊證據,沒有其他支援證據,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援。

    此外,由於當事人缺乏經驗,錄音內容不明確、不準確,混淆無法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這也導致一些合法取得的錄音證據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因此,音訊證據的收集有很多注意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對音像資料的真實性進行辨別,並結合案件中的其他證據進行審查,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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