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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應向工廠 C 提交維修、更換、退貨等請求。
根據規定,被合併企業應當承擔合併前企業的債權債務關係(《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成立的公司繼承)。 )。
因此,甲應要求工廠丙進行維修、更換、退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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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0日,自然人王某(中國公民)以家庭共同財產申報成立獨資企業A從事餐飲業務,隨著業務的擴大,A企業設立了6家分店,並聘請了6名店長負責分店的運營。 由於該分公司以總公司名義開展業務活動,因此該分公司沒有辦理任何登記手續,企業也沒有與店長就用工事宜簽訂書面合同。 半年後,王某出國,A公司被移交給妻子李某管理,由於李某缺乏管理經驗,業務經營惡化,A分公司經理擅自與親戚經營與A公司同特色餐飲業務,擔任經理, 主要工作能量被轉移。
C分公司拖欠租客房租,連鎖店被起訴法院,李某以C分公司經理承包經營,其債務與A公司無關為由應訴。 2005年3月,李某決定不清算解散A公司,意圖逃避企業債務。
問:1) 獨資企業可以申報家庭共同財產的出資嗎?
2) 獨資企業設立分行是否應註冊?
3)獨資投資者是否委託或雇用他人管理其業務事務,而未與受託人簽訂書面合同?
4) A分行經理是否違法?
5) 業主要求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是多久?李的辯護能持續嗎? 請解釋原因。
6) 李某解散A公司合法嗎?A企業解散後,李某能否逃脫企業債務?
答:1)是的。《獨資企業法》規定,投資者可以以其個人資產或共同家庭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該問題符合此條件。
2)應該緩解。獨資企業設立分公司,投資人或者獨資企業委託人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設立和登記。
(三)投資者委託或者委託他人管理獨資企業事務的,應當與受託人或者受僱人簽訂書面合同。
4)分公司A經理的行為違反了《獨資企業法》的規定,該法規定“未經投資者同意,不得從事與企業競爭的業務”。
5) 要求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李某的抗辯不能成立,分公司是以總公司名義開展業務活動,投資人對受託人許可權的限制不能適用於做好事的第三方。
6)獨資企業解散時,應當清算,不清算解散企業不符合法律規定。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仍應承擔償還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的責任。
然而,大多數人認為生命是必需品。 即使我們知道有一天我們的生命會結束,我們通常也認為這一天是在遙遠的未來。 當人們活著健康時,死亡是不可想象的,所以我們幾乎從不去想它。 >>>More
首先,工作是乙個長遠規劃問題,你需要弄清楚自己的目標是什麼,有目標要追求,房子、車子都是外在的,當你考慮問題的時候,一定要抓住最關鍵的一點:未來你想過什麼樣的生活,或者你希望實現什麼樣的職業目標, 等等,這些事情都需要自己計畫。 >>>More
我能理解房東的心情,其實房東此時的理性思考一點也不欠缺,頭腦絕對清醒,但是沒有辦法以理性冷靜的態度面對情緒低落,然後變得鬱悶、情緒化,就連自己是優等生的事實也讓我感到無聊。一些簡單的放鬆和自我調整只能幫助緩解情緒,但不能擺脫它。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