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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種合同關係。 《合同法》第251條:“合同是承包人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承包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包括加工、定製、維修、影印、測試、檢驗等工作。 ”
承包與僱傭的區別:在承包關係中,承包人將工作產品交付給承包人,具有一定的技術性,不是人人都能完成的簡單勞務; 在僱傭關係中,雇員向雇主提供服務,服務的結果在僱傭關係中不是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您是承包商,安裝團隊是承包商,安裝團隊為您提供安裝客戶地板的技術成果,符合合同的特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承包人在完成工程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身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製造商在訂購、指示或選擇中存在疏忽,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只要您不指導安裝操作,也不指定誰是安裝人員,事故的責任應由安裝團隊承擔。
你面臨的問題是向法院提交合同關係的證明,而不是讓法院認為你是在和安裝組組長合夥雇傭工人來安裝,這樣你就成了雇主,性質就不一樣了。 你可以再找幾個業主來寫書面證詞,以確認它通常和你一樣,並且確認存在合同關係是一種交易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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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的說法,裝飾公司與您之間應建立合同。 讓您把安裝工作交給安裝組隊長,組長不能承包到頂。
為了存在僱傭關係。 我個人認為,司法解釋規定,從事就業活動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
您找人安裝以完成基於合同的合同。 可以理解,關於你和安裝組組長之間僱傭關係的形成,沒什麼好說的。 但是,船長很難依靠僱傭關係來召集其他人來安裝您與您簽訂合同的行為。
如果您有安裝團隊的固定成員。 這也意味著您雇用了整個安裝團隊。 但是,基於合同本身,它不應該基於就業。
安裝組組長以工資單形式聚集人員的,安裝組組長等構成用工。 對於安裝隊長的被告人來說,不能說構成本案的連帶高損失!
有一點點你真是太累了! 具體主張您的權利有點累人和令人困惑。 你有正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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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關係是指您向員工支付工資的關係。 承包商不需要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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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姬不發工資,請你在那裡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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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工作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直接提供服務,而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工作成果,提供服務只是完成工作成果的一種手段。
2.個人依賴關係不同。 3、薪酬確定的依據和風險不同。 在勞動關係中,薪酬是根據市場勞動力結合相應的行業標準確定的。
4、合同義務是否可以轉讓是有區別的。 5.不同的法律責任。 雇員和承包商在履行工作過程中造成的損害的責任歸屬原則是不同的。
6、雙方簽訂合同時出發點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係,勞務提供方因勞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接受勞務的一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受送服務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提供服務的一方當事人追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賠償。
勞務提供方因勞務損失而遭受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勞務提供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提供者有權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要求勞務接受者賠償。 勞務後,可以向第三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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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雙方責任歸屬原則不同: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人身傷害負有無過錯責任和轉承責任; 在合同關係中,定製商承擔過失責任、服務及合同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70條 合同是承包人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承包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包括加工、定製、維修、影印、測試、檢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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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兩者的責任歸屬原則不同: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人身傷害負無過錯責任和轉承責任; 在合同關係中,承包人承擔過失責任和合同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合同是承包人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為純成果,承包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包括加工、定製、維修、影印、測試、檢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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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用工是指雇主在用人單位的授權、指導、監督和管理下,為用人單位從事一定期限或無限期的用工活動的勞動者支付的報酬。 承包是指承包人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支付具體的工作成果,由承包人支付報酬。 兩者的區別:
1、責任歸屬原則不同; 在僱傭關係中,雇主對雇員的人身傷害負有無過錯責任和轉承責任。 在訂約關係中,定製者承擔過錯責任和合同責任。 2、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的根本目的是支付服務費用,而服務本身就是合同的標的物。
在承包關係中,合同的目的是交付勞動成果,重點是完成有形的工作成果,承包人支付的具體工作成果是合同的標的。 3、勞務報酬從屬不同。 僱傭關係中的服務支付是次級的,而合同關係中的服務支付則不是。
4、勞務的排他性程度不同。 一旦雇員被雇主選中,未經雇主同意,第三方不得更換雇員。 在承包關係中,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的非主要部分交給第三方完成。
5. 適用法律不同。 勞動關係受《民法通則》的約束,而合同法則適用於合同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合同是承包人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並向承包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包括加工、定製、維修、影印、測試、檢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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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合同關係與勞動關係最大的區別在於合同標的的區別。
2.法律關係的勞動合同可由承包人自行決定,而勞動關係的勞動則由用人單位安排。
3、承包人勞動的技術內容與勞動者的技術含量不同。
第四,合同法律關係的支付方式與勞動法律關係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合同是承包人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承包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包括加工、定製、維修、影印、測試、檢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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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認定為合同關係。
勞動合同與合同的主要區別如下:(1)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直接提供服務,而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工作成果,提供勞務只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因履行合同而產生的風險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包人承擔,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產生的風險由接受服務的用人單位承擔。
3)合同雙方之間不存在支配和服從的關係,承包人在完成工作方面具有獨立性,勞動合同的雇員在一定程度上應受用人單位的控制,在完成工作時應服從用人單位的安排和指揮。
為了準確區分兩者,當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僱傭糾紛時,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分析確定以下因素:(1)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係; (二)一方是否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者裝置,限制工作時間; (三)勞動報酬是定期支付還是一次性結算勞動報酬; (四)是否繼續提供勞務或者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五)一方提供的勞動是否屬於其獨立的經營活動或者經營活動,或者是否構成合同另一方經營或者經營活動的一部分。 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從屬關係,一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者裝置、限制工作時間、定期支付勞動報酬,所提供的服務屬於勞務接受方生產經營活動的一部分的,可以認定為僱傭。
否則,視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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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法律關係的區別如下:
首先,從排他性主體的角度來看,勞動關係是一般的民事關係,主體沒有特殊要求,勞動者必須親自完成雇傭勞動,不能雇用他人。 承包關係是商事關係,其主體一般是商事主體,特別是承包人一般要求其具備特殊技能、工具甚至資質等,必要時承包人可以聘用員工。
其次,從利益關係的角度來看,一般來說,由於承包人具有特殊的技能、工具甚至資質,承包人的報酬利益高於員工。 根據高風險、高回報的原則,員工不承擔結果不發生的風險,承包人在承接工作過程中應承擔風險。
第三,從勞動性質上看,勞動關係中從事的工作大多是勞務,勞務是否達到用人單位的預期效果不是問題,即勞動關係成立後,勞動者應按約定獲得勞動報酬, 無論用工是否取得了實際效果。合同關係中完成的工作反映在結果中,承包商只有在承包商按約定提供工作成果的情況下才能獲得報酬福利,否則即使承包商已經支付了勞務費,承包商也不能要求報酬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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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關係是指受僱。
家庭傭人接受勞動者在一定時期內的命令和安排,為勞動者提供特定或未指明的勞動服務,雇主接受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服務並按合同支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
承包法律關係是承包人按照承包人的要求完成一定量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承包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時,雙方形成的法律關係。
《勞動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同時招聘勞動者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即當建立勞動關係:(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