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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是保護商標權的一種手段。
商標異議物件:任何人都有權行使商標異議。
行使效果:商標經過初步審查並公布後,商標註冊程式將進入異議審查程式。
考試物件:商標局負責審查。
異議程式的救濟: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評委申請複核。
異議的作用:1商標申請資訊透明、公開,為商標人監督商標註冊申請、維護其合法權益提供公平合法的平台。
2.市場主體可以通過異議程式請求商標局駁回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的商標註冊。 為杜絕惡意仿冒和搶先註冊商標行為,及時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程式保障,有利於市場的穩定、秩序的和諧、經營的規範化,也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一種保護。
3.異議程式的負面影響也很突出。 有很多人利用這種不受限制的權利,隨意對他人的商標提出異議,然後以勒索或其他目的向當事人索要錢財。
因此,國家應該對反對的主體和反對的理由施加一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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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過程中的步驟:
1、提出異議:填寫《商標異議表》,註明異議商標名稱、商品類別、初步批准號、初步批准公告的發布、異議理由。 認為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註冊用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還應填寫異議商標的產品類別、商標名稱、註冊號等。
2、答辯通知書:商標局收到異議書及相關證據後,應當將異議書副本送交異議人,異議方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被異議方逾期不作答辯的,視為放棄權利,不影響異議程式的進行。
3、更正(非強制程式):商標局收到異議申請後,如發現異議申請中存在需要更正的問題,將在一定期限內向異議人或商標**代理機構傳送修改通知,要求其補充和更正。
4、作出裁定: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作出裁定。
五、裁定書送達:異議裁定作出後,商標局應當將異議裁定書送達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反對決定有兩個結果:
(一)異議理由不能成立的,經初步審查後註冊商標;(二)異議理由充分的,異議成立,原初步批准的商標不予註冊。
6、複審:對方當事人對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異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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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異議的作用,《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對初步批准的商標提出異議。 那麼商標註冊異議的作用有哪些呢?
商標註冊異議有哪些作用?
1)積極作用。
商標異議有三個重要作用:
1、保護商標在先註冊人的利益;
2、保護商標初步審查員的在先申請權;
3.避免註冊商標申請人獲得不應獲得的商標專用權。
2)負面影響。
1、從制度設計上看,雖然異議程式不是每件註冊商標申請都必須經過的程式(據統計,異議商標數量約為初步批准和公布的商標的2 3個),但從初步審查到註冊批准,異議期是必要的。 即使沒有商標異議,已經初步批准並公布的商標在三個月的異議期屆滿後也不會被批准註冊,從而延長了該商標不受法律保護的空白期。
2、被異議的商標可能只是存在缺陷,能否最終獲准註冊仍需有關部門審查。 從商標局異議裁定工作的實際情況來看,被裁定無效且未註冊的商標數量佔異議案件總數的不到50件。
3、還可能存在惡意異議的情況,即出於不正當目的使用商標異議程式,妨礙他人商標及時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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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標局的實質審查工作中,很難識別註冊商標申請侵犯了商標權以外的其他在先權利的情形,以及申請註冊具有一定聲譽的商標,被他人以不正當手段使用。 同時,對法律的理解和適用以及審查指南的實施存在不同意見,在先商標權人也可能認為初步批准的商標侵犯了其權利。 通過異議程式,在先權利人和在先權利人可以陳述異議商標異議註冊批准的事實和理由,防止缺陷商標被批准註冊,保護其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法律也賦予被申請人抗辯的權利,通過抗辯,被申請人也可以反駁異議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從而盡可能獲得所申請商標的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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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個功能:
1. 防止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模仿、修改或翻譯您的商標的商標。
2. 防止競爭對手註冊可能對您不利的商標。
3.防止您認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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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護商標在先註冊人的利益;
2、商標初步審查員在先申請權的保護;
3.避免註冊商標申請人獲得其不該享有的商標專用權。
以上文章內容是對商標異議內涵的詳細介紹。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對商標的異議只是在註冊商標申請的審查和公布過程中提出的。 設立商標異議的意義在於服務於以下三個方面。
它們是為了保護商標在先註冊人的利益; 保護商標初步審查員的在先申請權; 避免註冊商標申請人獲得不應有的商標專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 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商標,或者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或者初步批准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應予駁回申請,不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類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應當對申請的商標進行初步審查和公告; 當日提出申請的,對在先使用的商標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駁回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浩寬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取得其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非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註冊商標申請,應予駁回。
服務商標適用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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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標異議的概念。
商標異議是指公眾對在法定期限內初步批准並公布的商標不予註冊的異議,即要求商標局在三個月異議期滿後不批准該商標的註冊。
2.商標異議的積極作用。
1、保護商標在先註冊人的利益;
2、保護商標初步審查員的在先申請權;
3.避免註冊商標申請人獲得不應獲得的商標專用權。
3.商標異議的負面影響。
1、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異議程式雖然不是每件商標申請都必須經過的程式,但從初審到註冊批准,異議期是必要的。
2、被異議的商標可能只有瑕疵,能否最終註冊需要有關部門審查。
3、可能存在惡意異議的情況,即出於不正當目的利用商標異議程式,妨礙他人商標及時註冊,如以下情形:
(一)利用異議程式勒索對方當事人的;
2)利用異議程式作為打擊競爭對手的手段。
鑑於惡意異議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異議裁定批准註冊的商標,自異議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異議生效之日止,對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類似商標不具有追溯效力。異議裁決;但。 因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註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向商標註冊人賠償。
不理解,惡意異議人在異議裁定期間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被異議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申請人被利用商標異議程式敲詐勒索或者敲詐的,可以提供相關證據,並請求商標局提前裁定異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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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申請方式:自初審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可向商標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此外,如果**人或代理人註冊或申請的商標與他人註冊的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申請人可以是先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
1. 商標異議的裁決結果是什麼?
異議裁定作出後,商標局應將異議裁定送達異議人、被申請人。 反對決定有兩個結果:
(一)異議理由不能成立的,經初步審查後註冊商標;
(二)異議理由充分的,異議成立,原初步批准的商標不予註冊。
商標局作出批准註冊的決定的,應當頒發商標註冊證書並予以公告。 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異議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核。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複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異議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期六個月。
被申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2. 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標異議嗎?
商標異議可以由任何人提出,即商標註冊人或非商標註冊人、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法人或非法人。
商標異議程式的目的是加強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督,減少審查工作中的錯誤,增強商標意識,給商標所有人和其他在註冊前註冊的利害關係人保護其權益的機會,防止今後發生權利衝突。 對方可以是註冊商標所有人、在先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或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等利害關係方。
當商標申請不合格時,可以提出商標異議,即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批准公布的商標不合法,並向商標局提出不應註冊的意見。 所謂商標使用降級,是指利用某種方法,使消費者誤認為他人的商標是相關商家的通用名稱,從而減損其顯著性,最終導致商標權的喪失。 法律諮詢: >>>More
商標局最新修訂的部分資訊無法找到,因此建議重點關注商標局出具的通知檔案,多加關注,異議是否有及時回應,答辯結果如何? 證書是否已經頒發,因為上述商標局的“註冊申請完成”僅表示商標申請程式已經完成。 建議找商標**或商標局詳細詢問。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