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的分割需要哪些條件和程式?

發布 社會 2024-06-19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如果你是農業戶口,需要將戶口簿分割,先向基層村委會出具同意戶口劃分的介紹,然後憑你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相關檔案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經批准後直接分戶。

    如果您有非農業戶籍,您可以攜帶您的房地產證、身份證、結婚證和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申請人的戶口簿和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

    單獨的地契或土地契據(由個人或配偶擁有);

    調查意見書或當地電影警察局局長簽名; 如不親自申請,需出具申請人與居民關係證明(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滿足上述條件後可到當地派出所(戶籍處)辦理。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1.你有乙個位址或在你想分割家庭的地方買了房子。

    2.找派出所幫忙處理。

    3.在你現在居住的派出所辦理入住手續,然後把你的戶口搬到那裡,不是很方便嗎?

    4.另一件事是按照樓上說的去做,然後嘗試一下。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戶籍分割手續如下:如果家庭成員仍居住在同一住址,因婚姻關係或房屋產權變更等原因需要分割住戶,可提交《居民戶口簿》、《原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下列材料之一: 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1)《結婚證》;(二)《離婚證明書》或者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 (三)人民法院關於房屋權屬、使用權分割的判決、裁定、決定(不包括夫妻之間權利的確認); (四)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產權分析後的私人不動產權屬證明和分割後公有住房租賃使用證明(不含夫妻權利確認)。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法律分析:家庭分居的條件是:(1)一家人因工作、婚姻和經濟獨立而生活在一起,無法共同生活; (二)經法院判刑或者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權在該房屋內居住並確實居住; (三)經法院裁決或者調解的房地產糾紛當事人有權在該房屋內居住並確實居住; (四)辦理了私有財產解除、贈與、繼承手續的;(五)已辦理房屋管理部門房屋契據分割手續的; (6)家裡有其他不能生育和生活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收養、分居、合併、失蹤、找回或者其他原因變更戶籍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籍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依法規定,分戶應當到戶籍機關辦理,需要攜帶相關材料向戶籍機關申請,符合法律要求的,由戶籍機關登記發放戶口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第五條。

    戶籍是按戶計算的。 與戶主同住的,組成乙個戶,戶主為戶主。 如果你乙個人住,你將成為你自己的一家之主。

    居住在政府機關、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等單位的住戶,以及公共宿舍,一併或者單獨設立。 戶主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戶口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分居、合併、失蹤、找回等原因發生戶口變更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籍機關申報登記變更。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戶口劃分程式如下:

    家庭成員仍居住在同一住址,因婚姻關係或產權變更等需要分戶的,可以提交《居民戶口簿》、《原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1)結婚證;

    (二)《離婚證明書》或者人民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

    (三)人民法院關於房屋權屬、使用權分割的判決、裁定、決定(不包括夫妻之間權利的確認);

    (四)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產權分析後的私人不動產權屬證明和分割後公有住房租賃使用證明(不含夫妻權利確認)。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共用《居民戶口簿》的大家庭需要分居的,應當憑自己的申請(應符合已婚成年人、獨自做飯、同居等條件)、《結婚證》、《住房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或行政村、鄉(鎮)證、居民身份證申請戶口分割。

    如需要獨棟住宅,申請人應當憑本人申請、《房屋產權證》和居民身份證辦理住戶手續。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法律分析:家庭分居的條件是:(1)一家人因工作、婚姻和經濟獨立而生活在一起,無法共同生活; (二)經法院判刑或者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權在該房屋內居住並確實居住; (三)經法院裁決或者調解的房地產糾紛當事人有權在該房屋內居住並確實居住; (四)辦理了私有財產解除、贈與、繼承手續的;(五)已辦理房屋管理部門房屋契據分割手續的; (6)家裡有其他不能生育和生活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收養、戶口分割、合併、喪失肢體、康復或者其他原因發生戶籍變更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籍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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