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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凡知悉案情者,均有作證義務”,本學生作為犯罪證人,有權利有義務作證! 而且他的證詞是相當可信的!
但是,在庭審過程中,特別是雙方盤問證據時,對方辯護律師可能會以學生對被害人的興趣為由,質疑證言的可信度,但如果有同學的證詞,加上監控錄影等視聽資料作為證據,就難免會給肇事者定罪。
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案涉及交通事故,但刑事法院受理交通事故的標準是造成1名被害人死亡,或3名以上被害人重傷,或重大公私財產損失,或無力賠償30萬元以上, 所以根據你的陳述,這個案子可能不被刑事法院受理,肇事者最多會被行政拘留幾天
希望它能解決您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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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他或她的能力,任何人都可以成為證人,但證詞的效力是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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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該學生對其他同學沒有興趣,並且符合報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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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但有關各方的證詞很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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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 凡了解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證人因白銀拍賣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只是親戚的證詞可能不如別人的證詞具有證明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音像傳輸技術或者音像資訊等方式提供證言: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而無法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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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 凡知悉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只是親戚的證詞可能不如別人的證詞具有證明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音像傳輸技術、音像資料等方式提供證言: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而無法出庭的習春;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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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可以作為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凡知悉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乙個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了解案件情況的,有作證義務。
身體或精神殘疾者,或年齡太小,無法分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人不能成為證人。 有關同齡是否可以用作證人的更多資訊,請轉到檢視更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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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了解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作證,朋友當然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六十條 凡知悉案件情況的,都有作證義務。
身體或精神殘疾或年齡太小而無法分辨是非和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人不能成為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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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我和朋友外出吃飯的時候,遇到了前女友的父母和叔叔,然後他叔叔在餐廳裡召集了幾個人把我堵在餐廳裡{他叔叔剛從裡面放出來,他因綁架勒索被判了幾年徒刑},讓我給他一張借條, 並威脅我,如果我不打架,我就怎麼辦,然後他們找不到我,因為我去了其他地方,最近我回家見到了她媽媽,她媽媽問我要錢,我說我根本不欠你錢,你逼我打紙條她媽媽去法院告我, 以借她錢買東西再不還賬的名義告我,我想商量一下,當時在場的有兩個朋友,酒店老闆也知道,但老闆不願意鬧事,能不能我兩個朋友做證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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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所謂“信函作證人”,是指一切了解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除非孫澤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願,否則他有作證的義務。 由此可見,法律並沒有將親友排除在證人範圍之外。 而且,在很多情況下,有些事情是親友可以證明的,恐怕沒有其他證人了。
如果不讓這些親友作證,恐怕很多案件都洗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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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壞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教唆、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對已經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明示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物,或者轉移被凍結的財物,隱匿、轉移、變賣、銷毀的財物的;
(四)侮辱、誹謗、陷害、毆打、報復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員、偵查人員、協助執行人員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履行職責的;
(六)拒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單位處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還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工資可額外扣除100%,在進行企業所得稅最終結算時進行納稅調整和減免。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