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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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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依法規定,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金額、時間和方式取得租金是出租人的基本權利,受法律保護。 未按約定支付租金屬於違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承租人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構成違約,承租人經提醒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以終止房屋租賃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第七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繳納租金。 對支付租金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尚不確定,租賃期限不足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屆滿時支付; 租賃期限超過一年的,應當在每年屆滿時支付,剩餘期限不足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租金; 承租人逾期未付款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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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定,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
《民法典》第721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繳納租金。 對租金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尚不確定,租賃期限不足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屆滿時支付; 租賃期限超過一年的,應當在每年屆滿時支付,剩餘期限不足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租金; 承租人逾期未付款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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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賃合同主要條款未約定的,雙方可以重新約定或者補充協議,不能補充協議的,按交易慣例確定。
2.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無約定或者不明確的救濟】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約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或者交易習慣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合同不明確時的履行】當事人約定有關合同內容不明確,不能按照前條規定認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應按國家強制性標準執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的國家標準執行; 無推薦國家標準的,按行業標準執行; 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通常標準或者具體標準執行。
(二)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約地的市場**履行;**定價或**指導價依法執行的,按規定執行。
(三)履約地不明確,且已支付幣種的,為收款地;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進行; 其他標的物應當在履行義務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應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約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約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1、如何解除租賃合同。
1)一方嚴重違反租賃合同,簡單分配嚴重影響合同的預期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僅是對違反租賃合同的一方的懲罰,也是將損失降到最低的補救措施和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律行為。
2)一方未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履行合同,且未在允許的合理期限內履行合同,因一方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造成一方損失和損失進一步擴大。
3)因發現不可抗力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合同,不可抗力是指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法律規定無法預見和不可抗拒的事件。
4)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合同約定的合同終止,並因此類情形的發生而造成一方或雙方的損失,如果合同未及時終止,損失將繼續擴大。
5)對於無限期租賃合同,雙方可以隨時終止租賃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房屋套用面積、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面積不一致的, 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