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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他人物品的損壞,按價款賠償,無可置疑;
二是不拿群眾一針一線,早在80多年前就寫進了紅軍的紀律,孔明燈比針線貴多了。
3. 我認為將這種行為與火災意識或其他推卸責任的東西聯絡起來有點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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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行為是一種緊急套期保值行為。
法律規定,為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必須採取緊急措施避險,造成損害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緊急疏散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1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職責或業務中負有具體責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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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不是故意的,但對他人財產的損害應該得到賠償,儘管只是一小筆錢。
看到乙個孩子吃冰淇淋薯條什麼的,你能把它拿走扔進垃圾桶,因為它說它對健康有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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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會買新的洪明燈,然後去找那些孩子去乙個安全的地方放生。
然後告訴他們為什麼這樣做。
不是嗎? 祝大家中秋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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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什麼大問題!
當然,如果你覺得你應該付錢給他們。 你買了一盞燈籠,然後還給他們。
沒有必要和你的家人爭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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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小學生未滿16周歲,屬於無行為能力人範疇,不能算作自然人。 他們放燈籠的地方一開始就不對,所以你不必合法地賠錢。 但是,如果你不能忍受小孩子,想給他們一點錢,那就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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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道德上講,你是對的,從法律上講,你是錯的,你必須支付賠償金,但你沒有參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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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 太嚴重了,這只是一種道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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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比較難解決的是法律條文模糊,給實踐中的應用帶來了困難。 法律問題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分析,雖然不是所有的問題都可以通過法律進行調整,但只要有法律規定,就必須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條 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和國家機關的權力和責任。
法律規範應當明確、具體、中肯和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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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製作虛假宣傳廣告欺騙消費者的,可以通過行政或司法手段維權。
向當地工商局、廣電局、消費者協會舉報投訴,要求依法查處。
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退貨並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找出對方的主體資訊,如什麼公司、註冊地、法定代表人等,以及收集**、清單等欺詐證據,比較麻煩。
情節嚴重的,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舉報;
2.你可以打架,但你必須抓住它,一旦你受到輕傷或更多,比如骨折,你就要承擔賠償甚至刑事責任。
3、看似簡單的問題,其實法律關係非常複雜,不是看一兩本法律教科書就能掌握的,除非系統地學習法律專業。
提出問題或諮詢當地律師是捍衛您權利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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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看看一些先例,如果你想讀一本法律專業書籍,它不是一兩本書就能解決的問題,看似簡單的問題有時涉及到幾個部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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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起訴 ** 虛假廣告, 2.通過法律手段解決,不要這樣做,並閱讀家庭律師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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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某夫婦構成盜竊罪共犯,原因很簡單,他們有共同盜竊的犯罪意圖,分工明確,兩人在盜竊中都起到了相應的作用。
由於兒子未滿16周歲,不構成犯罪,雖然他與嶽某實施了共同盜竊罪,但由於他缺乏刑事責任能力,因此不構成犯罪的不構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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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絕對是犯罪。 盜竊是毋庸置疑的。 岳先生和嶽太太構成共同犯罪。 他們的兒子只有12歲,沒有犯罪行為能力,沒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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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構成共同犯罪和盜竊罪的應為嶽某與妻子。
2.兒子不構成犯罪,且兒子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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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共同盜竊而構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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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構成盜竊罪,三者共同實施。 為什麼? 因為盜竊罪的四個構成要件都完全滿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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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依法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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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崔德華是程波的繼父,算得上是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只有在不能影響被監護人利益的情況下才能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一般來說,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財產根本沒有權利。 本案中,崔德華不能隨便處置程波的財產。
3.本案中的買賣關係無效。 因為崔德華不是這五套房子的實際所有人,所以他無權處置這些房子。 這五棟房子由孔蘭英和程波共同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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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崔德華是程波的監護人。
2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只有在為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而被迫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時,才可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
3、銷售合同是因侵犯被監護人利益而可以撤銷的合同,在撤銷前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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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C明知手錶是贓物,那麼他從甲那裡購買手錶並出售贓物,如果手錶的價值很大,那麼他的行為就構成掩蓋和隱瞞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的犯罪,他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手錶也應歸還給乙方,不予任何賠償。如果你不知道桌子是贓物。 那麼他的購買就是善意占有,如果他要求歸還贓物,他必須得到一定數額的賠償,從A或B到C。
如果丙明知贓物是贓物而購買贓物並交給他人,則另一方屬於受貨人,受贈人不支付價款即可獲得贓物,收受人應在追回贓物時以丈夫為條件歸還贓物。 如果你不知道手錶是贓物,購買後送給別人,那麼如果你想歸還贓物,A或B會給C一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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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屬於 B
理由:C明知是贓物,應屬於無事先故意的贓物銷售。
2)屬於C的女朋友,禮物有效。因此,可以打折表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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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C明知是贓物而購買,則屬於收贓物! 如果不知道,在知道是贓物時,應主動與公安機關聯絡,交出贓物,等公安機關破案後申請取回你買的錢。
2.如果投訴人知道手錶是贓物,並將手錶送給女友,女友是善意接受,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他知道是贓物,他也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看手錶要值錢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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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 C 是否知道手錶是贓物,A 都是手錶的所有者。 原因如下:
首先,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即使甲不知道贓物有代表並支付了財產的等值價值,也不構成善意的第三人。 (法律如此制定以保護合法所有者的權利和利益的原因)。
其次,由於投訴人自始至終都不是手錶的合法擁有人,當然也無權處分該手錶,因此其處分無效,即使他將手錶贈與他人,最終也會被追回並返還給合法所有人,投訴人的損失應向甲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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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無效。
合同欺詐是指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捏造事實、隱瞞真相、設圈套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 或者合同一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另一方虛假資訊,誘使另一方作出虛假意思,從而與其訂立、履行合同的行為。
2、如合同按上述條款規定無效,可退回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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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效。 欺詐。
2.是的,A 要求退貨。 A也可以選擇不要求退回原件,而是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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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都是理論問題。
1. 交易有效。 未滿 18 歲的父母不得要求退款。
張某現年17歲,靠自己的勞動收入生活,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因此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小劉十三歲時盜竊不負刑事責任,14歲生日後次日搶劫負刑事責任。
3、我個人認為,太后把手錶賣給李某的行為是有效的。 這不是重大誤解,可以撤銷。 究其原因,是太后知道手錶“珍貴”,應該對它的價值有一定的了解,沒有錯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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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犯罪構成來看,存在主觀過失,客觀上存在失火行為並造成死亡。 可以根據縱火罪定罪判刑。
醫院的醫療事故和火災的事實共同導致了死亡,結果應該分開處理。
首先,火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應當追究縱火罪的刑事責任。 但是,還有其他死亡原因,如果可能的話,可以確定死亡的直接原因。 如果確定死亡結果是醫療事故的直接結果,並且醫療事故的死亡率沒有降低或可以避免的,則可以減輕酌情處罰。
如果評估結論是不存在醫療事故,死亡概率仍然比較高,那麼對火災罪的量刑不會產生影響。
關於縱火罪無罪辯護的問題,我個人覺得不切實際。
重傷包括毀容,而火災造成的毀容比較常見,所以重傷的可能性非常高,所以即使沒有醫療事故,也不一定能做出無罪抗辯。
量刑問題取決於具體情況。 這種情況已經持續了三四年。 如果補償到位,緩刑也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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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賠償不屬於刑事犯罪,因為醫生的重大失誤導致傷者死亡,切斷了燒傷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鏈,傷者死亡原因是醫療事故而不是燒傷,因此沒有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民事過錯給鄰居造成損害,則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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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燒毀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主觀上並不打算故意破壞財務。 縱火罪不能被定罪。
然而,甲的行為構成縱火罪。 火災罪是指因行為人的過失而造成災害,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這是疏忽公共安全罪。
並間接導致了B的死亡。 家庭成員可以申請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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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進行無罪抗辯。 縱火罪只有在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情況下才被提起,而甲沒有造成這種後果,至於乙的死亡是由醫生丙造成的,也就是說,甲對乙的死亡不負責任,但應支付民事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過失災害的,應當立案起訴
(一)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三人以上重傷的;
(二)對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造成5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三)燒毀10戶以上家庭的房屋和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的;
關於出生日期,法律依據的是身份證、戶籍本的日期、錯誤的報告,是沒有辦法改變的,除非你有出生證明,而且有出生證明,戶口可以認為是合適的,沒有辦法改變,所以如果你想逃出黑名單, 你只能償還欠款,沒有其他可能。
如果雙方沒有協議,可以協商處理。 您可以移除可拆卸的附加物,也可以要求甲方對裝飾進行適當的補償,因為甲方已經同意您的裝飾不會恢復到粗糙的房子。
1.因為當氮氣剩下時,紅磷沒有被燃燒而沒有繼續燃燒,說明氮氣不支援紅磷的燃燒,自然不會與紅磷發生反應。 因此,對於這個實驗,AB的結論是正確的。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