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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與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之間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比1倍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額外補償金
(一)無故扣減、拖欠職工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給勞動者。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根據法律規定,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向勞動部門投訴,或到法院申請支付令以追回您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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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協商不了解決方案,可以去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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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據:
(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不全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工傷賠償金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2)《勞動社會保障監督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複雜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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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乙個是談判,第二個是申請最終的勞動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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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應該用工資養家餬口,工人拿工資是一件可悲的事情,如何追回工資是一件麻煩的事情。 首先,公司是否與你簽訂了勞動合同,也就是說,你是否有證據證明你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也可以是公司的考勤記錄,也可以是用人單位的社保記錄。 其次,還有乙個工資流,顯示有多少工資沒有支付給你。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如果企業未能按時支付工資,必須提供員工工資的50%或100%作為補償,這樣您不僅可以拿回工資,還可以要求賠償歸屬於您的賠償。 此外,如果公司沒有與您簽訂合同,如果您已經工作了一年,您還將被收取 11 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如果公司故意終止勞動關係,也可以要求雙重賠償。 勞動爭議仲裁,總庭庭長上台起訴。 要工資的法律政策法規,這個企業有很多單位,現在的政策是農民工的政策是別的,法律法規可以把農民工消耗得死去活來,沒錢就不要拿。
法律法規無邊無際,你會知道如何迷路! 等證據整理好了,再和老闆商量,就要工資,給就算了,不給就馬上去勞動局申請仲裁。
對了,拖欠他們的加班工資,還有國定假日,都要退還,因為只要老闆欠工資,這些地方,無疑是違規的,不給你正常的待遇。 法律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依照規定終止或者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結清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八條 各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進行監督。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金,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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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拖欠工資是違法的,要以正確的方式向老闆索要工資,如果解決不了,建議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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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闆拖欠工資,那麼他這樣做就觸犯了法律,取決於他拖欠的時間,他也可以通過法律來保護他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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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違反勞動法的,我覺得你可以直接用法律依據來索要工資,也可以選擇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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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應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能解決的,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解決:
1)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投訴並報告;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說明,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解決。這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勞動爭議案件,勞動仲裁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是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勞動仲裁裁決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屬於拖欠勞動類別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遇到拖欠工資等權益受到侵犯的情形時,千萬不能採取爬樓堵路等激進行為,不能訴諸暴力手段,必須依靠法律手段解決問題。 否則,衝動不僅無用,還可能被追究觸犯刑法的責任。
三、法律依據:
(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不全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工傷賠償金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2)《勞動社會保障監督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複雜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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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應當收集證據,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仲裁委員會調解協商不成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上訴,勞動者可以在法院判決後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按照事實、依法的規定,按照合法、公正、及時、重視調解的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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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一官司勝訴了,老闆就是沒錢發工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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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為了留住員工而故意拖延支付工資是違法的。
有兩種方法可以要求為雇主工作:
1、勞動者可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進行勞動檢查; 優點: 簡單的方法。 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強;
2、可向當地人社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如果您沒有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未簽署勞動合同的工資翻倍。 如果終止僱傭關係是基於拖欠工資,雇員也可能被要求支付遣散費。
優點:除了工資,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一般最終可以解決; 缺點:申請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程式和專業指導略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督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留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3)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費率向工人支付工資。
經濟補償和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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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乙個月不支付工資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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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違反法律,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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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
第五十條 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此外,如果出現拖欠工資現象,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賠償。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對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
第三條 用人單位無故扣減、拖欠勞動者工資,或者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並額外支付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
在正常情況下,拖欠工資不會受到處罰。 這是勞動爭議,頂多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和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存在通過轉移財產、逃逸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行為,或者有支付能力但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行為,且數額較大,被責令支付後有關部門仍未支付的,則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More
情節嚴重的,以非法採礦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作為非全日制勞動者,可以構成共犯,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