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5-13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1.夫妻的共同財產一般應平分。換言之,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平分的;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實際需要,具體處理也可以不同。 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通常歸個人所有。

    (二)分居、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歸管理方和使用方所有;發生重大差額的,取得超額財產的一方應當補償另一方與差額相等的財產。

    (三)結婚登記後按照習俗繳納彩禮,按照習俗繳納彩禮的,或者婚前支付導致支付人生活困難的,另一方可以在離婚時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4)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另一方合夥經營,承租人的財產可以歸一方所有,擁有財產份額的一方應向另一方給予相當於財產價值一半的補償。

    5)對於夫妻雙方當年共同經營的養殖、種植業,考慮到離婚時有利於生產經營的發展,應合理分割或折價。

    6)雙方在婚前對一方擁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翻新、拆建,離婚時產權未發生變更,屬於另一方的乘法部分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按折扣價補償。

    7)通過婚姻獲得的財產,如果婚姻時間不長,或者由於要求財產而使另一方生活困難。可以根據需要返回。 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產的性質是請求還是贈與的,可以作為贈與處理。

    8)夫妻共同擁有的不宜分割使用的房屋,應根據雙方的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的原則或無過錯的一方進行分割。被分配房屋的一方應補償另一方,相當於房屋價值的一半。 當雙方處於相同條件時,應該照顧婦女。

    9)離婚時一方擁有的智財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考慮另一方。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受到損害、消耗或丟失,離婚時一方要求夫妻共同財產賠償的,不予支援。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一方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承擔了較多的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向另一方請求賠償, 另一方應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原先在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應當由雙方協議償還;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一方遇到困難的,另一方應當從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果男人在結婚時把房子給女人,房子就歸男人和女人所有。 但當他結婚時,男人對房子什麼也沒說,他就住在房子裡。

    這樣一來,只要女方不能拿出證據證明房子是他們兩個人共同擁有的,而且房子的名字就是父親的名字。 那麼這所房子很可能不再屬於婦女的財產份額。 其他財產一般可以平分。

    如果有財產糾紛,可以直接去諮詢律師。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1.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2.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是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3.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擁有,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離婚財產分割法包括以下內容:

    1.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敗訴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2.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賠償,另一方應給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百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對方賠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賠償。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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