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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發生爭議而無法通過協商解決時,可以通過調解和訴訟解決。 法院一般會在進行訴訟前進行調解,如果當事人同意調解,訴訟可能就沒有必要了。 那麼,如果對方在法院調解後沒有履行,我該怎麼辦?
調解協議內容不履行的,具有付款內容的調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自願依法簽訂的調解協議,自生效後不得起訴、上訴。
法庭調解簡介。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質性權利義務自願談判、達成協議、解決的活動。 調解案件時,當事人應當出庭; 當事人不出庭的,可以由特別授權委託人到場協商。 調解可以由一名審裁員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可盡量當場進行。
除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外,調解一般應當公開。
法庭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在審判員的主持下,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予以批准。 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文書。
調解書內容應當載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由審判員、書記員簽字,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調解之所以是訴訟活動,是因為它是在訴訟活動中發生的活動,人民法院是活動的主持人。 法庭調解有兩種可能性:
第乙個是調解不成功,第二個是調解成功。 如果調解失敗,訴訟繼續進行,如果調解失敗,案件就可以結案。 因此,法院調解通常被稱為結案的一種方式。
法院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 除企業法人特別程式、監督程式、公告程式、破產償債程式審理的案件外,在一審普通程式、簡易程式、二審程式和審判監督程式中,根據當事人的意願,可以對所有民事糾紛適用法院調解。 但是,法院調解不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必要程式。
當事人不願調解或沒有調解依據的,法院不經調解作出判決。 法院調解在執行程式中也不適用,因為人民法院的判決已經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不能不經過審判監督程式而改變判決確定的內容。
發生爭議時,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法院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生效,與判決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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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達成和解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對違規者給予行政處罰。
2、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協議內容。
有關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打架鬥毆、毀損他人財產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沒有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予以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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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糾紛由派出所或者民間組織調解,一方當事人不進行調解的,另一方當事人只能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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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法院調解解決的,調解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請執行調解文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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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達成後,一方當事人未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對於非仲裁庭的調解協議,不能向法院申請執行。 好律師網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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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向原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調解函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與判決具有同等執行力,調解文書內容未履行的,具有付款內容的調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文書。 調解書應當載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應當由蒙通的審判員、書記員簽字,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接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五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規定的行為的,人民法分院可以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被執行人承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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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調解後,法院會為素豐出具調解函,雙方簽字後生效。 當事人必須履行調解書和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申請的執行期限為兩年。 從調解協議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天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當事人必須履行依法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轉送執行人執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調解書和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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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後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是可以執行的,即你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調解協議已經過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程式的,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協議內容。
如您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調解協議未經過人民法院的司法確認程式,僅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相當於合同,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不能直接請求法院執行調解協議的內容, 並且只能以調解協議為證據起訴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調解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在事實明確的基礎上,明辨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 調解組織形式。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一名審判員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量在當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通知當事人、證人以簡易形式出庭。
第九十五條 協助調解。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 受邀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協議。
達成協議的調解必須是自願的,而不是強迫的。 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文書。
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文書。 調解書應當載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應當由審判員、書記員簽字,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文書經雙方簽字接收後,具有法律漏洞、無法無天的效力。
第九十八條 不得起草調解文書。
下列情形中,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不得製作調解書:
1)離婚案件的調解與和解;
2)在維持收養關係的情況下進行調解;
3)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準備調解檔案的案件。不需要準備調解文書的協議,應當記錄在案,經當事人、審判員、書記員簽字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失敗。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在調解文書送達前悔改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首先,調解協議必須完全由雙方自願達成,否則有證據證明是在恐嚇或喪失自由或無法區分雙方的情況下被迫達成的,不受法律保護。 其次,根據簽署“調解協議”的情況,保護方式不同。 >>>More
什麼是愛? 愛情的含義非常廣泛,可以是友情、親情、愛情......也許對人們來說最有趣的事情是愛,對吧? 那我不妨談談愛情。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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