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被公司無故解雇,發現合同是勞務派遣合同,我能得到賠償嗎?

發布 社會 2024-05-14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找勞務派遣單位,看看勞務派遣協議是怎麼寫的,不工作期間必須有最低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除有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工人的用人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務派遣受僱單位(以下簡稱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務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劃分為若干份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勞務派遣人員。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扣除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務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務派遣人員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區域派遣勞動者的,應當按照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勞務報酬和勞動條件。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工人工作要求和報酬;

    3)支付加班費和績效獎金,並提供與工作相關的福利;

    (四)對被派遣的工人進行必要的培訓;

    5)連續就業的情況下,應執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人單位不得將派遣勞動者重新派往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五條 派遣職工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動合同。

    被派遣的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送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你只能找到乙個排程單位,如果是嚴肅的單位,你也許能得到它,否則很難,你只能捍衛自己的權利。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現在全是勞務派遣。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法律分析:是的,只要勞動者沒有主動解除勞務派遣合同(即沒有書面辭職信)或不願意簽署勞動合同的書面材料,勞務派遣公司在解除勞動派遣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派遣員工與普通員工一樣,如果員工被雇主無過錯解雇,則需要支付遣散費或補償金。

    用人單位在以下三種情形中終止勞動關係(或開除或者開除)的,可以與以下幾種情形進行比較,如果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補償金但未支付,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無法律理由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不支付經濟補償,且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並支付補償金,即每服務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照《工會凳子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勞動者勞動關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向您支付遣散費,即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未提前乙個月通知職工的,應當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無需支付勞動關係破裂的任何經濟賠償,也無需提前通知; 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提供證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勞務派遣協議提前終止是否有補償,取決於提前終止的原因。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五條:因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被用人單位退回的,勞務派遣單位在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增加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人單位退回勞務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在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條款,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被派遣的勞動者不受解除勞動合同請求的約束。 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被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營業期滿後不再繼續經營的,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妥善安置被派遣的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維持或者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1、可以,只要員工不主動解除勞務派遣合同(即沒有書面辭職信)或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公司在解除勞務派遣合同時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2、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勞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雇或者解雇勞動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換言之,如果公司被非法解雇,應按每滿一年2個月的工資率進行補償。

    當然,如果員工自願提出解除勞務派遣合同,則沒有經濟補償。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勞務派遣用人單位被解雇是否給予賠償如下:

    1、被派遣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的,用人單位返回派遣單位的,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派遣單位直接解雇員工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遣散費按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計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計算。

    用人單位有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1、經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職工非因工病、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本工作或者單位安排的工作,解除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仍不能退租、解除合同;

    4、因客觀原因發生重大變更導致原合同無法履行,雙方終止合同的;

    5、因經濟裁員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否則將承擔違法行為的經濟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遣散費的計算]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人民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比率支付經濟補償標準, 經濟補償金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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