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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學科邊界和市場准入資格的劃分。 《廣告法》對傳統廣告主、廣告代理商、廣告發布者的資質和經營範圍有明確規定,並實施了一定的監管措施,保障了廣告市場的健康發展。 然而,在網路廣告中,這種冰雹管理模式很難實施。
網路廣告存在於虛擬空間中,製作、運營、發布變得極其簡單,因此,超越許可權運營發布廣告的權利,整合三方權利的情況並不少見。 至於一些平時受到特殊限制的食品、化妝品、醫療、藥品等廣告,在網際網絡上更是火爆,很少受到工商機關的審查。
而且,在傳統廣告的管理中,從事廣告業務有一定的市場准入條件,必須通過廣告行業的資質認證,取得營業執照,否則就沒有經營廣告業務的權利,這使得廣告的監管有了法律依據。 然而,網路廣告的特點是數量龐大、內容豐富、形式多樣,難以監管。
第二個是電子郵件中的垃圾郵件廣告問題。 通過電子郵件傳送廣告的成本非常低,廣告傳播速度快,覆蓋範圍廣,因此有大量運營商依靠垃圾廣告獲利。
大量垃圾廣告郵件欺騙消費者,侵犯消費者私隱和知情權。 而且,垃圾郵件會給使用者和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不僅占用頻寬,浪費使用者的時間和金錢,而且郵件服務提供商和**每年都要投入大量的精力來控制垃圾廣告郵件。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對商品的質量、生產原料、效能、用途、生產者、保質期、原產地等進行誤導性虛假宣傳。 廣告經營者不得明知或應當知道設計、製作或發布虛假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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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網際網絡廣告是指通過網頁、網際網絡應用等網際網絡媒體,以文字、音訊等形式直接或間接推廣商品或服務的商業廣告。
2)利用網際網絡發布、傳送廣告不得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網路。在網頁上以彈窗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不要以欺騙性的方式誘騙使用者點選廣告內容。
3)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由任何單位和個人設計、製作、在網際網絡上發布。禁止使用網際網絡宣傳處方藥和菸草。
法律依據:《網際網絡廣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 法律、行政法禁止生產、銷售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得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設計、製作、在網際網絡上發布。
禁止使用網際網絡宣傳處方藥和菸草。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醫療、藥品、特殊醫療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等特殊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不得擅自發布。
第七條 網際網絡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以便消費者識別為廣告。
第八條 利用網際網絡發布、傳送廣告,不得影響使用者正常使用網路。 在網頁上以彈窗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
不得誘騙使用者以欺騙性方式點選廣告。
第十條 網際網絡廣告主應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廣告投放網路廣告需要具備的主體身份、行政許可、引用內容等證明檔案應當真實、合法、有效。
網際網絡廣告發布者委託網際網絡廣告代理商、廣告發布者發布廣告,修改廣告內容時,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可以確認的方式通知為其提供服務的網際網絡廣告代理商或者廣告發布者。
第十一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廣告主、廣告代理商推送、展示網際網絡廣告,能夠核實廣告內容,作出廣告發布決定的,屬於網際網絡廣告發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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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網路廣告法律法規:首先,廣告的合格內容必須符合要約邀請。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邀請要約是希望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約的表達。
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發行辦法、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宣傳、價目表等均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促銷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2條 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向表示,意向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體確定內容;
2) 表明如果要約人承諾接受意向書,則該意向書受意向書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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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廣告主的責任。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進行誤導性虛假廣告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視情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2.廣告代理商的責任。 廣告經營者明知或者應知而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其制止滬輝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3、對陸任承擔連帶責任。 違反法律,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廣告商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依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經營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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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網路廣告的發布仍處於自發無序的狀態。 與傳統廣告相比,網路廣告是一種新的表現形式(新一種、新的運營模式、新的業績形式、新的定價方式),這使得廣告主在面對網路廣告時有一種無序的心態。
這主要是由於網路廣告經營者應具備的資格缺乏審批,對網路違法廣告的審查和懲戒缺乏監管手段。
2.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值得商榷,網路廣告的完整性值得關注。 網路廣告仍處於失控狀態,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得不到保證,各種虛假廣告充斥著網際網絡,利用網路廣告欺騙使用者的情況時有發生,導致網路廣告市場混亂。
一些企業在網際網絡上設立**後,利用**進行虛假宣傳,甚至偽造企業名稱,或冒用其他企業的名義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嚴重阻礙網路廣告的健康發展。
3.非法廣告的證據很難確定。 網際網絡不受時間和國界的限制,只要有網際網絡接入條件,任何人都可以瀏覽網際網絡; 只要您能訪問網際網絡,您就可能會看到廣告。
如何界定違法行為發生地和管轄範圍是乙個主要問題。 其次,難以確定違規證據。 查處非法廣告的關鍵在於證據的鑑定,網路證據的真實性值得商榷。
由於網路電子文書可以任意修改不留痕跡,對線上證據的證明存在爭議,電子證據容易丟失,當事人完全可以否認違規事實。 三是法律依據難。 目前,我國尚無專門規範網路廣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再加上網路經營行為的特殊性,現有法律法規無法完全適應網路廣告監管的需要,給模仿依法管理帶來困難。
第四,難以追究違法責任。 在網際網絡的虛擬空間中,違法廣告經營者不透露真實的經營位址和姓名,因此很難找到違法責任人,即使有真實的位址和姓名,有的違法者遠在天邊,有的本身就是皮包企業,事故發生後, 人到空樓,處罰決定就成了一紙空文,行政處罰難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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