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
公司破產或者解散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公司因破產或者解散而關閉的,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公司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和經濟報酬,半年以上的,半年以下的,按一年的支付基礎。支付長達 12 年的費用。
計算遣散費的月工資,按合同解除前12個月應付給勞動者的平均工資計算,包括小時工資、計件工資、各項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
法律分析: 1、在公司解散的情況下,可以立即支付經濟賠償金。
2、補償支付標準: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您已經參加失業保險,合同期滿後公司未與您續簽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雇證明,或將合同帶到您參加保險地的勞動就業部門申請失業救濟金。
如果公司宣布破產,其債務在完成破產清算程式並已依法宣布的情況下將被免除。 與其有債務關係的公司應在破產前向法院提交債權宣告書,法院將按照破產公司財產的清算比例按其清算比例獲得部分賠償。 >>>More
合同到期自然終止! 如果員工因故不願續簽勞動合同,則不給予經濟補償。 社會保障不予退還,但可以續保。 公積金應按照當地具體措施落實。
如有證據證明公司有違法前科行為(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可隨時立即辭職,要求公司一次性結清你的工資,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向你支付經濟賠償金。 否則,您可以立即撥打**12333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大隊報告,並要求勞動和社會保障檢查大隊依法處理。 如無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有過錯而辭職的,應依法履行事先告知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