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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時,可以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物、食物(經看守所公安機關批准),其他物品不得送交被處罰人。 你也可以通過通訊室為他省點錢,在那裡你可以買東西來改善你的生活。
只要卡里有錢,每個月都能買點吃喝的,自然不會差多少。 而且,以上監獄都是在裡面賣的,進去的時候也不用擔心破布。
恐怕沒人在乎坐牢,卡里也沒錢,所以不管判多少年,犯人真的是耐心地“硬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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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只允許攜帶生活用品,其他物品不得帶入。
根據《拘留所條例》第三章第11條。
羈押所收押被拘留人時,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財物進行檢查。 被拘留者的非必需品和現金由看守所登記和保管。
檢查中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送羈押決定機關依法處置。 女性被羈押人員的體格檢查應當由女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二條 看守所發現被羈押人可能被冤假羈押的,應當通知羈押決定機關,決定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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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家人,想去看守所探望嫌疑人,你就不能進入看守所,只能通過聘請律師來見嫌疑人,如果你想把東西送給被關押在裡面的親戚或朋友,規則很多, 原則上只能送衣服和錢,衣服不能有拉鍊、鐵器等,扣子必須去掉才能送進去。
我接觸過很多看守所的民警,他們大多按照統一規範分為公安拘留所、刑事拘留所和拘留所。 你不必帶任何東西去一般安全拘留所,最好穿沒有拉鍊和紐扣的衣服和褲子,因為這些在進入之前會被警察脫掉。 刑事拘留30天以上最好帶點錢(不提倡,不反對),因為有些人是突然的,除了涉案的贓款,嫌疑人身上的東西都是自己的,看守所代他們保管,看守所裡沒有名字, 只有你的錢的號碼,看守所會幫你保管,同時,為了保證嫌疑人的正常生活,你需要買一些衣服(比如冷的時候穿一件軍大衣)·鞋子基本都是布鞋,在研究所裡統一採購,當然是要花錢去買的,每花一分錢,相應的物品就會列在你的賬戶上,嫌疑人會根據一些人的飲食習慣幫忙買食物,剩下的就沒什麼了, 當句子是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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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人們在看守所可以攜帶洗漱用品、衣服和被子等生活用品。 親友帶來的衣服經過檢查,並由工作人員交給被拘留者。
法律依據:根據《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四十三條 看守所應當建立被拘留人財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其財物。 對被拘留人物品的收集、保管、收集,應當明確登記,賬目應當清清楚楚。
物品僅限於日用品和食品,物品不得高於當地市場。
羈押所應當對被拘留者的親友轉交或者郵寄的財產進行檢查和登記。 生活用品轉交給被看守所,現金由看守所保管,非生活用品不由看守所接受或保管。
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人會見被羈押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 被羈押人委託會見被羈押人的律師,還應當出示律師執業證明、律師事務所證明、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看守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和憑證,填寫會見被羈押人登記表,及時安排。
第二十條 羈押期間提供給被羈押人的生活用品,應當由看守所核對登記,然後交給被羈押人。 拘留設施不接受非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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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設施可以容納攜帶洗漱用品、衣服和被子等必需品的人。
刑事拘留的條件如下:
(一)羈押物件是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
2.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被害人或目擊犯罪的人指認他犯了罪; 在附近或住所發現犯罪證據; 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逍遙法外。
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逮捕和初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人民檢察院負責起訴、批准逮捕、偵查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和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提前羈押:
(一)準備犯罪、急修行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犯罪的;
(三)在附近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未遂、逃跑或者逍遙法外的;
(五)有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遊蕩犯罪、多次犯罪或集體犯罪的重大嫌疑。
看守所造成看守所內在囚人員死亡的,看守所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並作出賠償。 如果是自然死亡或死亡,看守所不負責。 必須進行法醫鑑定,檢察機關應當介入。 >>>More
依法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分的,在看守所執行。 在羈押期間,看守所保障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的通訊權和會見權。 會見人員應當及時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經看守所檢查後,應當按照看守所規定的時間和區域進行。 >>>More
健康書一般是允許帶入的,但對此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由各看守所根據其管理需要進行控制,具體要求請諮詢當地看守所。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