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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實施細則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治安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社會程度相適應。
具體如下:一、治安案件辦理應當堅持教懲結合的原則;
2.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對打架鬥毆、因民事糾紛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停處理;
(四)外國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可以加一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
(二)積極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的後果,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三)被他人脅迫、引誘的;
(四)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陳述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人員。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有更嚴重的後果;
(二)教唆、脅迫、引誘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進行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受到治安行政處罰的。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照本法規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年滿14周歲但不滿16周歲的;
(二)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首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
3)70歲以上;
4) 懷孕或哺乳 1 歲以下的孩子。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危險、疫情、警方資訊,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擾亂社會秩序的;
2)通過發射假圓光束、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傳染病病原體和其他危險物質來擾亂公共秩序的;
3)威脅縱火、釋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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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是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行政職責而制定的法律。
治安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社會的程度相適應。 公安行政處罰的實施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治安案件的辦理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打架鬥毆、毀損他人財產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沒有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
(二)積極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的後果,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三)被他人脅迫、引誘的;
(四)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陳述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人員。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照本法規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年滿14周歲但不滿16周歲的;
(二)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首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
3)70歲以上;
4) 懷孕或哺乳未滿一歲的兒童。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六個月內未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不予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持續或者持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自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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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 立法目的也稱為立法目的。
根據本條的規定,制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目的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是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 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黨和國家賦予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重要職責之一,也是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重要任務之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妨礙社會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處罰不足以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行政處分。
第三條 治安行政處罰的程式,適用本法的規定; 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航空器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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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為了正確有效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制定本解釋。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 一.關於治安案件的調解問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因民事糾紛造成打架、損毀他人財物或者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較輕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 盡量依法進行調解和處理。
特別是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情節較輕且雙方願意和解的治安案件,如製造噪音、傳送資訊、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允許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和指責他人、侵入漏洞、尋找私隱等; 盜竊機動車等治安案件。同時,為保證調解取得良好效果,調解前應當及時、依法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取證,查明事實,收集證據,明確責任。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起草調解文書,報雙方當事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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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公安盜竊處罰的有關規定。
盜竊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治安處罰標準如下:
(一)一般拘留5日以上10日以下,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二)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2、盜竊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本犯罪與非犯罪的界限。
區分盜竊自己的家用電器或者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罪。 《解釋》規定,此類案件一般不按犯罪處理; 確需追究刑事責任的,處理也應當與社會犯罪不同。
2)盜竊未遂。
1.關於盜竊罪的既判力標準。
2.即盜竊行為造成被害人失去對財物的控制,或者行為人控制了被盜財物時,即告完成。
1)被害人的失控和加害人的控制通常是冰雹液的平衡,被害人的失控意味著行為人的控制。但是,也存在兩者不統一的情形,即被害人失去控制,但行為人不控制財產,也應認定為既遂盜竊,因為本法的目的是保護合法權益,完成與未遂的區別就是社會危害的區別。
2)就盜竊罪而言,損害的程度不取決於行為人是否對財產有控制權,而是取決於被害人是否失去了對財產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不控制財產,只要被害人失去對財產的控制,盜竊財產的行為成立,沒有理由作為未遂受到懲罰。
3)本犯罪與其他犯罪和違法行為的界限。
1.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共電信設施的價值不大,但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共電信設施,既有盜竊罪,又有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共電信設施罪的,處重罪之一。
2、以盜竊其他財物為目的,將盜竊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以被盜機動車的價值計入盜竊金額; 為實施其他犯罪而盜竊機動車的,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處罰是一併的。 為實施其他犯罪,將被盜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將被盜機動車退回原址或者停在原所在地附近,車輛未滅失的,按照犯罪從重處罰。
3.犯盜竊罪,致使公共財產、私人財產受到損害的,作為盜竊罪從重處罰。 構成其他犯罪的,對其中一項重罪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偷竊、詐騙、搶劫、搶奪、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也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妨礙社會管理,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處罰不充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治安行政處罰。 >>>More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主要是處理毆打他人的違法事實,故意傷害他人的,處五至十日以下拘留和罰款,情節較輕的,根據實際情況,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毆打、傷害他人的,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未滿14周歲的人、60歲以上的,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