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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而且是一階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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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和妻子有權相互繼承。 配偶一方死亡時,另一方可以作為第一法定繼承人通過合法繼承的方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但配偶一方已立下遺囑或將財產遺贈給他人在其生前繼承的除外。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61條。
丈夫和妻子有權相互繼承。
第1059條.
丈夫和妻子有義務相互支援。
需要贍養費的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贍養費,如果另一方不履行贍養義務。
第1060條.
夫妻一方為家庭的日常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都有效,除非夫妻一方與對方另有約定。
夫妻之間對一方當事人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善意的相對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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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的夫妻有權繼承對方的遺產,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夫妻可以繼承對方的遺產,如果依法繼承,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可以作為對方遺產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如果對方在生前立下立遺囑,則繼承順序應根據遺囑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3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1127條.
遺產按以下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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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配偶、子女、父母均為一級法定繼承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二十二條 繼承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
依法或性質不允許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百一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百一二十四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以書面形式表示放棄繼承; 無明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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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享有繼承權,是夫妻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地位平等的重要標誌。 夫妻之間的繼承權產生於婚姻的法律效力,以夫妻之間的個人關係為前提。 換句話說,只有合法結婚的丈夫和妻子才能作為配偶繼承對方的遺產。
當配偶一方去世時,繼承開始,首先需要確定哪些財產屬於死者的遺產。 死者的財產一般包括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以及他或她的個人財產。 共同財產主要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但另有約定的除外,包括: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收入; 智財權收益; 通過繼承或贈與等獲得的財產。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其個人財產全部或部分共同所有,這部分財產也應為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財產; 屬於一方的日用品和其他財產,專供一方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分割遺產時,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的一半,應當分割為配偶的財產,其餘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目前,為了避免因繼承而引發的家庭糾紛,破壞彼此的感情,很多人普遍採取臨終前立遺囑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0條規定,父母子女有權相互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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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權繼承對方的遺產。 如果一方先去世,另一方可以繼承死者的全部遺產或合法遺產。
我國《繼承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權繼承對方的遺產。 如果第一方先死,另一方可以繼承死者的全部遺產或法定繼承份額。 具體繼承份額的大小根據死者的遺產而有所不同。
如果死者沒有留下遺囑,那麼他的遺產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除法定繼承人外,夫妻雙方還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協商,約定繼承的份額和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後,夫妻雙方不能再享有相互繼承的權利。
此外,如果一方惡意放棄繼承權,也會影響另一方的繼承權。
配偶一方可以在離婚後和另一方去世後繼承他的遺產嗎? 離婚後,夫妻雙方不再有相互繼承的權利。 因此,如果一方在離婚後死亡,另一方將無法繼承他的遺產。
如果有遺產要分配,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享有相互繼承的權利,可以根據自身情況約定繼承的份額和方式。 但離婚後,這項權利將被撤銷。 需要注意的是,遺贈的款項和財產的繼承也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沒有遺囑,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五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有權繼承對方的財產。
是的。 《婚姻法》規定的子女不僅包括婚生子女,還包括依法負有撫養義務的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繼子女。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More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一百一十一七、一百一三十一條的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父母與子女關係的法律規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