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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戶籍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公民更改姓名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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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認定,十周歲以上的父母之間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與父親同居發生爭議的,應當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更改兒童姓名時,應考慮更改兒童姓名的行為是否有利於兒童的身心健康。
2、此外,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兒童中,父母任何一方未經另一方許可擅自單方面更改子女姓名也是不恰當的,如果另一方提出異議,應恢復該子女的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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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更改姓名,但通常應諮詢前夫。
但是,如果兒童已達到成年年齡,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他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更改姓名,而無需他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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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離婚後要改變孩子的名字,有以下幾個步驟:首先,你需要與孩子的親生父親協商,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
如果孩子超過10周歲,也需要徵求孩子的意見,但如果孩子超過18周歲,則需要得到孩子的同意; 其次,您需要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子女戶口簿、離婚證明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 戶籍機關在更改孩子的姓氏和姓名之前,必須簽署雙方的協議。 否則,一方無權變更子女的姓氏和姓名,戶籍機關將不辦理手續。
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強行辦理,戶籍機關承擔法律責任的,另一方有權起訴變更姓名的一方和戶籍辦理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條 臘鄉 十五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隨母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父姓、母姓外,還可以選擇姓氏: (一)其他直系長輩直系親屬的姓氏; (二)選擇由作為贍養人的法人以外的人供養的人的姓氏; (三)有其他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的。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受制於其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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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子女姓氏變更問題的批復》([81]法民字第11號)的有關精神,離婚雙方未協商或者協商協議,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受理; 一方當事人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要求更改子女姓名的,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名,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公安機關應當恢復原名。 因此,如果孩子離婚後改姓,撫養孩子的一方無權在未經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單獨更改,即使更改,對方也有權起訴更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達成意見。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情感不和而分居;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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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需要徵得雙方同意,方可更改孩子的名字。 申請更名的申請人需先準備必要的材料; 申請人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戶籍機關受理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後,應當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第18條。
公民姓名變更,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更改姓名時,本昌拉魯人應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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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改變孩子超模判斷的過程: 1、與對方協商改姓事宜,徵求對方意見; 2、對方同意變更姓氏的,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戶籍機關應當更改戶口簿上兒童的姓名。
如果對方不同意變更,不得擅自進行變更。
根據《戶籍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公民變更姓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戶籍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姓名的變更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籍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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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後如何更改孩子的名字。
1)未滿18周歲的人申請變更姓名的,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如果學生是學生,應提供學校同意更改姓名的證明)。
2)夫妻離婚後需要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雙方必須共同協商並提交書面申請,並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子女戶口、離婚證明到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子女前父母一方下落不明的,父親或者母親應當出具保證書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另一方失蹤。 一方當事人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變更子女姓名的,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姓名,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共識的,由公安機關恢復。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在另一方再婚後要求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形:
1、年滿十六周歲但未滿十八周歲,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計**的未成年人,應當自主決定改名; 如果父親和繼母,或母親或繼父要求更改姓名,必須徵得他們的同意。
父親、繼母(母親和繼父)要求更改未滿10周歲的人的姓名的,應當徵得該人的同意。
3.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姓名變更,由父親或繼母(母親和繼父)協商決定。
年滿年齡的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應當持正當有效身份證件和單位(村)有關證明,向常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
2、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子女姓氏變更問題的批復》(法民字第11號)的有關精神,離婚雙方未協商或者協商一致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子女改姓請求; 一方當事人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要求更改子女姓名的,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名,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公安機關應當恢復原名。 建議離婚夫婦通過談判解決更改子女姓名的問題,最好是達成協議。 如果孩子是成年人,您可以自己更改。
孩子的親生父母需要先協商,然後需要書面同意。 如果孩子超過10歲,您還需要徵求孩子的意見; 如果大家同意,需要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子女戶口簿、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公安局派出所。 >>>More
由於子女的成長是乙個長期的動態過程,離婚時談判或判決所依據的雙方的實際情況可能會對子女的成長過程造成極大的不安變化,因此法律允許離婚夫婦通過協議或訴訟改變與子女的監護關係,以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 >>>More
不眠之夜,窗外一片漆黑。 我想你想到肚子痛,想忘記。 可是血,可是我什麼都養不上你,一場車禍,我今天癱瘓了。 >>>More
離婚後可以見到孩子,這在法律上被稱為探視權。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流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短期探視、接觸、見面、交往、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 《婚姻法》第38條規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