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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購房預留費可退,但定金不予退還,房企未取得預售憑證,不能向買方收取定金、預購費和認購金。
2.按照《城鎮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 商品房預售,開發商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證,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賣方以認購、訂貨、預訂等方式接受買受人訂立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保證金,因一方事由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 租約草案應當按照《押金法》的規定辦理;因雙方不可歸責的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給買方。
雖然 a deposit 和 a deposit 的發音相同,但有本質區別。
“定金”是指當事人同意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款項,作為對債權人權利的擔保,是一種合法的擔保形式,其目的是促進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證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實現。 簽訂合同時,必須書面同意定金,定金的金額和交貨期限也應約定。 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無權要求對方退還定金; 如果收到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債務,則債務將加倍給另一方。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應當將保證金抵銷或者按照約定收回。
目前我國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定金”,它不具備保證金空運所具有的保證性質,可以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
特別說明:並非所有“押金”都不可退還。 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出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保留金性質的任何費用。
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買方已經支付了“定金”,那麼無論雙方是否約定返還“定金”,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買方。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因雙方當事人不可歸責的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 賣方還應退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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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有退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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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是被保函人的一種資金質押,只要嚴格按照保函解除人的規定履行義務,就可以返還。 但是,在“一張傳票未到”的情況下,保證金可能無法退還。 扣除保證金後,派出所有義務開具扣除的發票或收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