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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學生義務教育法。
第十一條 年滿六周歲的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上學接受義務教育並完成義務教育; 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歲。
學齡兒童、青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推遲入學或者休學的,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所在鄉鎮人民或者縣級人民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學齡兒童和青少年免考。 各級地方人民**應確保學齡兒童和青少年在其戶籍所在地最近的學校就讀。
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學齡兒童、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戶籍以外的地方工作或者居住的,當地人民**應當為其提供平等的義務教育條件。 具體措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決定。
縣級人民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教育行政部門、鄉鎮人民**組織、監督學齡兒童、青少年入學,幫助解決學齡兒童、青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學齡兒童、青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工作,督促學齡兒童、青少年上學。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得招收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學齡兒童、青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獲准招收學齡兒童、青少年進行文學、藝術、體育等專業培訓的社會組織,應當確保招收的學齡兒童、青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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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所有中國國籍兒童和青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各級人民**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學齡兒童、青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2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規定所有學齡兒童和青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保障的公益事業。
世民燃燒實行義務教育資源,不收取學費和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確保義務教育制度落實。
第4條. 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學齡兒童和青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義務教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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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答:A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於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86年7月1日《義務教育法》頒布實施時,正處於改革開放初期,財政資源嚴重不足,教育發展主要依靠企業和農民的支援。 20年來,通過教育附加費、募捐捐助等方式籌集了數千億美元,20年來義務教育保持了快速發展,中國公民平均受教育年限從1985年前提高到2001年,創造了巨大的奇蹟。 但這樣做是以加大企業和農民負擔為代價的,應該說是不可避免的、不可持續的,農民和企業負擔過重的問題也日益暴露出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