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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有兩種型別。 一是雙方協商達成共識,簽訂《離婚協議書》,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 此時,是雙方意志的自主性,雙方意見的表達,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由於離婚協議是在兩個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因此任何一方都無權以另一方的名義檢查財產狀況。 即使轉移了,也可能沒有辦法知道。 另一種形式是當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從而無法簽署離婚協議,雙方沒有辦法與民政局一起辦理離婚手續。
此時可能涉及訴訟離婚,進入訴訟程式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如果您有律師,律師可以查詢對方名下的車輛資訊和住房資訊。 但是,律師不能詢問對方的銀行卡裡有多少錢,法院需要受理你的財產保全申請,執行法官會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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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委託律師查詢,或在提起訴訟後,以對方的名義向房管局申請向法院查詢已登記的房產資訊;
2、提起訴訟後,向法院申請向銀行查詢對方的存款資訊;
3、提起訴訟後,可委託律師查詢,或向法院申請向車管所查詢對方名下的車輛登記資訊;
4、提起訴訟後,可以委託律師查詢,或向法院申請查詢對方向工商局出資的登記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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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己去看看吧。 主要檢查一些線索,比如他有沒有公司股份,他在哪裡有房子,哪個銀行,哪個賬戶有錢,......這種事情,離婚的時候是自己沒法發現的。
2.如果你自己找不到,找乙個私家偵探。 這將花費很多錢。 人是專業的,當然合法性很難保證,遇到好口碑是好事,壞的時候被騙也是好事。
3.私家偵探調查完畢後,讓律師按照私家偵探發現的線索,到相關部門轉檔,有了這些由律師轉交的東西,就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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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名下的房屋、汽車、銀行、企業等收入存款,是夫妻共同財產,比較容易找到,主要是轉移,有辦法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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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尚未提起訴訟或已經提出離婚,並且發現對方已經轉移了財產,您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如果我在離婚前申請財產保全,我該怎麼辦?
1)情況緊急的,未轉讓財產的當事人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在受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立即執行。此時,重要的是在採取保全措施後15天內不要提起訴訟,否則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2)此外,如果訴前保全需要提供擔保財產,而沒有提供擔保的,法院將駁回財產保全申請,這也為對方轉讓財產創造了機會和機會。
3)另外,必須有證據證明對方已經轉移了離婚的財產,否則財產保全申請不準確,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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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律師檢查。
如有財產線索,向法院申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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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銀行存款和信用卡查詢取證。 2、查詢、收集工資、報酬滾動的證據。 3. **交易和資金賬戶資訊查詢和取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反覆教養的不良習慣,沒有改掉;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悔改。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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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當不知道對方是否有當事人不知道存在的財產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但梁陵一方必須提供相關線索檔案。 如果另一方在離婚時轉讓、出售或隱瞞婚姻財產,另一方可以在判決時轉讓或出售隱藏的財產,但份額較少或沒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所必需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王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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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腦瀏覽器上登入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資訊中心官網,進入網際網絡徵信服務平台,查詢其信用報告,一般貸款會在信用資訊上留下相應的記錄,包括具體貸款時間、貸款金額、還款金額、剩餘未償還金額、 等。 2.登入丈夫名下信用卡所屬銀行的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在個人賬戶頁面檢視還款明細,了解欠款的具體情況。
3.檢查您丈夫的電子郵件位址是否收到銀行或其他消費金融機構的還款通知或電子賬單,如果有,內容通常包含具體的欠款金額。 4.
看看我丈夫手機上的簡訊,看看有沒有銀行、貸款機構、平台發來的提醒簡訊,其中應該包含到期金額、還款期限等資訊。 需要注意的是,查詢他人的信用資訊需要經過授權,登入他人的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也需要對方的登入賬戶名和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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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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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夫妻一方的財產可以私下調查,個人財產可以通過另一方的存摺、工資單、是否有房產證明等進行調查。 然而,在實踐中,個人進行的財產調查往往侷限於地點、時間等條件。
1)聘請專業偵查公司,這有一定的風險,很多法院對專業偵查公司的合法性仍有疑問,一些非專業偵查公司在偵查過程中可能會進行非法偵查,獲得的證據可能不被法院採納。
2)申請法院調查,很多朋友會說我會向法院申請凍結對方的財產,請法院調查。這似乎是最好的方法,沒有風險,也沒有費用。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基層法院的業務非常繁忙,即使你申請法院調查,法院也未必能抽出額外的人手進行調查,如果被調查的財產在其他地方,法院去調查的可能性就更低了。
3)聘請專業律師進行調查,如果以上兩種方法都不可行,只能選擇聘請專業律師。律師可以持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到有關部門調查。 除了可能碰壁的公司和單位等非國家機構外,國家工作機構等應該能夠調查資產。
1. 離婚時轉移銀行存款怎麼辦?
當對方知道有存款並知道相關儲蓄資訊時,對方擅自以現金提取存款(有銀行轉賬流動的痕跡),口頭聲稱該筆款項已用於生活開支,並實際存入銀行或以他人名義存入。 處理方式:在離婚案件中,法院一般不受理案件外第三人存款賬戶的調查申請,當一方聲稱提取的錢全部用於生活費時,法院可能會考慮
1、提現時間、時間長短和餘額決定了消費金額和提款動機。
2.提取的存款金額,鉅額存款不會在短時間內耗盡。
3.一方當事人的正常生活費和有關證據用於反駁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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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可以通過查詢對方手機銀行存款金額來查詢資產,如果是起訴離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資產; 奈詩涵也可以委託律師進行調查。 當事人本身不能以非法手段進行調查,否則不能被人民法院利用。
根據2021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1. 《婚姻家庭法》中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內容?
《婚姻家庭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所得以及夫妻存續期間應當擁有的其他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平分, 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享有平等的權利。
根據2021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2、婚前反覆投機後是否屬共同財產?
婚前**,婚後經過多次投機,屬於共同財產。 婚後共同財產是指雙方在婚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 生產、經營、投資等收入,其中婚前、婚後投機所得屬於投資收益,故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More
原則上,它是平均分配的,但如果一方有乙個過程,它可以要求更少或沒有共享。 《婚姻法》對財產的分配有如下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More
E-Law回答:
根據《婚姻法》第三解釋第七條的規定,“父母一方在婚後以父母一方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視為僅贈與子女之一的禮物, 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既然這套房子是你爸爸借來修的,又是你爸爸的錢,如果產權登記在你名下,那麼這套房子就是你的個人財產,離婚了,你老婆和孩子就不能分房了。 >>>More
夫妻離婚時,夫妻之間的財產由夫妻分割,與子女無關。 但是,有些夫妻離婚,認為是對孩子的虧欠,還不如直接給孩子。 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共同財產贈予子女是否可否?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