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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練習得很好。
任命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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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提高醫務人員素質是預防和控制錯誤和事故發生的關鍵。 提高醫務人員素質,主要要從醫德培養和專業能力培養兩個方面入手。 提高醫務人員專業能力的關鍵在於不斷學習理論工作,實踐基本功。
醫德要求醫務人員以高度的認真和責任感對待醫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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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預防措施。
1、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和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改善服務態度,建立良好的醫患關係,防止醫療糾紛的發生。
2、加強質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預防醫療糾紛的有效措施。
3、提高病歷和各類醫療檔案質量,加強管理。
4、改善服務作風,提高醫療質量,改善服務態度,有效提高醫療技術水平,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5、為落實知情同意,醫院應根據患者實際情況,防範醫療活動不同階段的醫療糾紛,通過告知和明確醫療服務合同的目的、疾病發展的過程和醫療服務的損害特徵,明確履行醫療服務合同的風險。
二、解決之道。
醫療民事糾紛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個人關係,屬於民法的調整範圍。 根據“私法自治”原則,國家通常不干預,因此,當事人可以就醫療糾紛以及民事和行政調解進行談判。
從理論上講,醫療合同糾紛也可以通過仲裁解決,但解決醫療糾紛的仲裁尚未得到重視。 國家對醫療民事糾紛的干預表現在民事訴訟中,要求當事人在訴訟發生前提起訴訟。 也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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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諮詢。
醫療規範和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改善服務態度,建立良好的醫患關係,防止醫療糾紛的發生。 醫務人員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是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的首要前提,也是衡量一名醫務人員的最低標準,因此醫院應教育醫務人員樹立敬業精神和“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深入開展“以患者為中心”的優質服務活動,文明醫療。 2、醫療機構要加強質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預防醫療糾紛的有效措施。
為了提高醫療質量,確保醫療安全,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必須切實保證醫療質量,有效監控影響醫療質量的各個環節。 3、提高病歷和各類醫療檔案質量,加強管理。 嚴格以客觀情況為依據,如實記錄患者實際情況,補正時依法對病歷進行標記,安全妥善保管病歷,嚴格負責地對待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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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療美容等具有法律資格的醫療企業、事業單位、法人或者事業單位發生的糾紛。 醫療糾紛往往是由醫療過失和過失引起的。 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犯的錯誤。
醫療過失是指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失。 這些故障往往會導致對患者的不滿或傷害,從而導致醫療糾紛。 除非由於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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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醫療糾紛後,醫生與患者相互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後,簽訂調解協議,以這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為“私下”。 由於醫生與患者之間的醫療糾紛本質上是醫生與患者之間的平等民事糾紛,根據民法自治原則,醫生與患者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完全自願的基礎上,任何一方和第三方都不得強迫對方接受協商解決,同時,和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的合法權益, 集體或其他人,否則達成的協議無效。
實踐中,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和行業主管機關,在醫療糾紛的調解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很多醫療糾紛都是通過調解解決的。 三、訴訟調解 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式後,經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法院應當組織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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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可以在醫院安頓下來,去醫療委員會進行調解,也可以去法院起訴。 這實際上涉及處理醫療糾紛的三種方式:調解、調解和訴訟。
1、可請醫院有關科室或醫生對病情進行說明和說明,了解患者在醫院的整個診療過程,為日後的訴訟或調解做好準備。
2、調解,主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醫療調解委員會主持下自願辦理。 同樣,這種爭議解決方式也受到賠償金額的限制,當雙方分歧較大,患者要求賠償金額較高時,不適用。
3、訴訟是解決糾紛的最後也是最權威的方式,處理糾紛才是一錘定音,但也是最耗時、最費力的解決方式。
《醫療糾紛防範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發生醫療糾紛,醫生和患者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解決:
1)雙方自願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3)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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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認為這是乙個同理心的問題。
對於醫生來說,一天要看很多病人,如果對每乙個病人都充滿熱情,一定不會筋疲力盡? 但從病人的角度來看,醫生,你對我這麼冷漠,我花錢去看醫生,怎麼能這樣對待我呢?
如果你認真對待它,醫生或病人都沒有錯。 醫生沒有責罵病人,病人也沒有責罵醫生,但一轉身,病人就默默地向醫生抱怨。
所以,如果你們能互相同情,那麼很多問題就會得到解決。 患者之所以對醫生不滿意,是覺得花了那麼多錢,有的錢在醫生的口袋裡。 然而,醫生只是遵守規章制度,錢並沒有進他的口袋。
醫生盡職盡責地告訴我們病在哪裡,並沒有刻意隱瞞或犯錯,至於缺乏熱情,那麼病人就接受了。
至於醫生,如果生病了,也要希望得到更好的“服務”,這樣他們才會用自己的敬業和奉獻更好地對待病人。
其次,善於與家人溝通。
事實上,許多醫療事故的發生都是因為缺乏清晰的溝通。 在醫生看來,這些都是可能的情況或者是家屬應該知道的情況,所以他們沒有向家屬說清楚,家屬認為是醫生的錯。
上個月,我去醫院急診室,遇到了乙個病人。 當時家屬要求入院**,但醫院說確實沒有床位,但患者堅持留在醫院。
沒辦法,醫生問從門診轉到急診科可以不行,急診科有一張空床,可以給病人躺下,這樣病人就不用一直坐著了,家屬同意了。
誰知家人不知道急診科也是門診的一部分,所有的檢查費用都報銷不了,所以在醫院裡鬧得不少。 坐在診所的醫生說,他已經告訴了家人,但家人說沒有。
這是因為醫生沒有與患者家屬進行充分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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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的問題很大,應該很具體,範圍真的很廣,要看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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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應由專門的醫療機構處理,最好有專門的醫療機構處理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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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醫療糾紛發生後,醫生和患者可以先協商調解,達成協議,糾紛解決就結束了。
第二,雙方協議不成的,醫生或患者均可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 要求進行醫療鑑定,並根據鑑定結果協調雙方承擔相應責任。 達成調解協議,解決爭議。
第三,如果你對協調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跳過第一步。
第一,第二,直接向法院起訴。 根據案件事實,法院將委託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並根據鑑定結果,依法作出判斷。
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繼續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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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和醫院協商,如果找不到一致性,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或者由醫委調解,也可以當庭起訴,建議不要浪費時間與醫院協商,直接委託律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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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封存病歷、藥品等所有證據,如果死亡需要司法鑑定,就不要做醫療事故鑑定,因為醫療事故鑑定是由當地醫學會和當地醫院的所謂專家組成的,而且有幾家醫院相互認識,所以做醫療事故鑑定很難客觀! 可以上法庭起訴醫院要求醫療損害賠償。 最後,或許有必要以司法鑑定作為爭議事實的依據,但請您做好心理準備,雖然司法鑑定比醫療事故鑑定更客觀,但在當今這個充斥著權力和金錢的社會,要得到對患者有利的客觀鑑定並不容易!
這也是醫療官司如此難打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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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談判,但如果談判失敗,將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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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年5月18日,我鼻咽癌患者因放療科主任馮林春用藥過量,被診斷為鼻咽放療壞死,後遺症嚴重。 報道稱,放射腫瘤科主任馮林春把病人的生命當成了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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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司法實踐,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如下:1醫務人員的醫德不端; 2.
工作上存在疏忽行為,即玩忽職守。 工作失職是指工作上的玩忽職守或玩忽職守;3.有技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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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醫療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醫療部分)》第七章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過程中遭受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說明病人的病情和醫療措施。
需要進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醫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解釋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履行前款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臨終病人等緊急情況,無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未履行與當時醫療水平相適應的診療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爭議有關的醫療記錄的; (三)偽造、變造、銷毀病歷的。
第五十九條 因藥品、消毒劑、醫療器械缺陷或者輸血不合格,給患者造成損害的,可以向生產企業或者供血機構或者醫療機構請求賠償。 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有權在賠償後向負責的生產者或者供血機構追償。 第六十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患者遭受損害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標準的診療的;(二)醫務人員在搶救臨終病人等緊急情況下,履行了合理診斷和治療的義務; (3)由於當時的醫療水平,診斷和治療困難。 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儲存住院記錄、醫囑、檢查報告、手術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
患者要求查閱或者複製前款規定的病歷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私隱保密。 未經患者同意洩露患者私隱或者洩露患者病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進行不必要的檢查。 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干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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