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1 一般而言,一國行使外交保護權應滿足三個條件:
(1) 對一國國民權利的侵犯是東道國國家不法行為的結果,也就是說,這種侵犯行為可引起國家責任。如果損害僅涉及外國私人國家的行為,而外國所在國對此不負有直接或間接責任,則不得行使外交保護。
(二) 受害人必須在損害行為發生之時至外交保護終止期間內持續具有保護國國籍。這就是所謂的“國籍延續原則”。 此外,在最近的國際實踐中,提出了“國籍的實際聯絡原則”,該原則要求受害者與國籍國之間有真正和實際的聯絡。
3) 在訴諸外交保護之前,受害人必須用盡當地法律規定的所有可用的補救措施,包括行政和司法補救措施。只有在用盡這些手段後仍未獲得合理的救濟時,才可主張外交保護。 這就是所謂的“用盡當地補救辦法原則”。
這一原則一般適用於侵犯國民或法人的權利和利益,而不適用於侵犯國家本身的權利和利益或國家之間單獨協定的存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和豁免條例》
第二條 使館外交人員原則上應為派遣國國籍人員。 中國國籍或第三國籍人士擔任使館外交人員的,必須徵得中國主管機關的同意。 中國主管部門可隨時撤銷此同意。
第四條 使館館捨不得侵犯。 中國國家工作人員進入使館館舍,必須徵得使館館長或其授權人員的同意。 中國有關部門應採取適當措施,保護使館館舍不受侵犯或損壞。
第十二條 外交代表不受侵犯,不得逮捕、拘留。 中國有關機關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侵犯外交代表的人身自由和尊嚴。
第十三條 外交代表的住所不受侵犯和保護。
外交代表的文書和信函是不可侵犯的。 除第十四條另有規定外,外交代表的財產不得侵犯。
第二十五條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人:
(一)遵守中國法律法規;
(二)不干涉中國內政;
(三)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任何謀取私利的專業或商業活動;
4.使館房舍和使館工作人員的住所不得用於與使館職責不相符的目的。
-
使用外交保護有兩個條件,具體如下:
1. 國家為行使外交保護而進行的侵略事實的存在。 非法侵犯保護國國民或受該國保護的其他人(無國籍人和難民)的權利是外交保護的必要條件之一。
(二) 只有當被害人已經用盡當地補救辦法,尚未實現其合法權利時,才能行使外交保護。 由於受害國對外國人具有領土優勢,並有權要求他們首先訴諸該國的補救辦法,因此,受害國的責任只能在用盡當地補救辦法之後才能確定。
用盡當地補救辦法:
一國國民在外國受到其所在國的非法傷害,並不意味著該國有權在該國民受到不法傷害時行使外交保護;這並不意味著該國國民有權在受到不法傷害時行使外交保護。
相反,只有在受害人用盡當地補救辦法而沒有實現其合法權利的情況下,才能行使外交保護。 由於受害國對外國人具有領土優勢,並有權要求他們首先訴諸該國的補救辦法,因此,受害國的責任只能在用盡當地補救辦法之後才能確定。
-
根據國際法,一國行使外交保護有兩個先決條件:第一,被害人具有保護國的國籍,並且沒有中斷;第二,被害人必須具有保護國的國籍。二是用盡地方救濟。
-
第二,受害人必須在損害行為發生至外交保護終止期間繼續具有保護國國籍; 第三,在建立外交保護之前,受害人必須用盡當地法律所規定的所有可用的補救措施。 b項規定,對外交保護的損害必須由該國的不法行為造成,如果外交保護的損害僅涉及外國私人國家的行為,則該國不對行使外交保護負責。 在c項中,孝順的模仿A國公民沒有一直保留A國的國籍,因此無權要求A國的外交保護。
在d項中,A國公民尚未用盡B國法律規定的所有補救辦法,因此無權要求外交保護。
-
法律分析:犯罪人是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的,辦案機關應當記錄其身份、證件和違法行為等基本資訊,儲存相關證據,並盡快將有關情況報告省級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四十條 犯罪人為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的,辦案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其身份、證件、違法行為等基本情況,儲存相關證據; 並將有關情況盡快報省級公安機關,省級公安機關應當會同級人民**外事部門協商,通過外交渠道進行處理。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不得採取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的強制措施。
-
法律分析:外交保護是國家的一項權利,國家有權保護其在國外的國民,因為它認為其國民的權利是國家根據其屬人管轄權的利益的一部分。由於外交保護是國家的一項權利,國家有權決定是否行使外交保護,雖然國民可以申請國家保護,但不受國家是否在國際一級提出外交要求的限制。
法律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一條 聯合國的宗旨是:
1. 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為此,採取有效的集體措施,防止和消除對和平的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破壞和平的行為; 以和平手段並按照可能破壞和平的正義和國際法原則進行管理或解決。
在尊重各國人民平等權利和自決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國際關係,並採取其他適當手段加強世界和平。
(3) 促進國際合作,以解決具有經濟、社會、文化和人類福利性質的國際問題,促進和鼓勵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尊重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4. 建立協調各國行動的中心,以實現上述共同目標。
移動的物體在地面上逐漸減速,直到它相對靜止,阻力做負功。 如果將初始速度為 0 的物體放置在以恆定速度旋轉的傳動帶上,則該物體開始具有速度,直到它相對靜止,並且阻力做正功。